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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7:44:30 118
什么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是指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一方,向借款人供应贷款,借款人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特质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一种,具有如下特质:

1、有偿性

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意在获取相应的运营利润,所以,借款人在得到金融机构所供应的贷款的同期,不仅负担按期返还本金的义务,还要依照约定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义务系借款人运用金融机构贷款的对价,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有偿合同。在这一点上,该合同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所不同,后者为无偿合同,当事人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看为不支付利息。

2、要式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就该合同的存在造成争议的,看为合同关系不成立。假使双方没有争议或者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首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依然成立。在要式性上,该合同也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不同,对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不采取书面形式。

3、诺成性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商量统一时,合同关系即可成立,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起生效。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时,不需以贷款人贷款的交付作为要件,所以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为诺成性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则有所不同,该合同自贷款人供应借款时生效。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效力系指生效金融机构借款合同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首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1、贷款人的合同义务

1)按期、足额供应借款。贷款人应该依照约定的日期供应借款,未依照约定的日期供应借款,产生借款人损失的,应该赔偿损失。贷款人还应该依照合同 约定的数额足额供应借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借款人有权依照事实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受于贷款人未足额供应借款给借款人产生损失的,应赔偿损失。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主合同义务。

2)保密义务。作为贷款人一方的金融机构,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类商业秘密有保密义务,不得泄密或执行不正值运用。该项义务系贷款人的附随义务。

2、借款人的合同义务

1)依约供应担保。借款人应根据金融机构的要求供应担保,该项义务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首要内容生效以前。

2)如实申报义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该依照贷款人的要求供应与借款相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情况的真实情形。该项如实申报义务也常发生在借款合同的首要义务生效以前。

3)容忍义务。在贷款人依照约定检查、监督借款的运用情形时,借款人应该依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供应相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该项义务基于约定造成,未作约定的,借款人有权婉拒贷款人对借款运用情况执行检查、监督的请求。

4)依照约定用途运用借款。借款人应该依照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借款,借款人未依照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早收回借款或者消除合同。

5)按期支付利息。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作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义务依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双方当事人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促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前述方法仍不能确定的,借款阶段不满1年的,应该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阶段在1年以上的,应该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余下阶段不满1年的,应该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利息数额的确定,应该依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6)按期返还借款。借款人应该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清晰,可以协议补充,不能促成补充协议的,依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依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该依照约定或者国家相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以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答应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早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依照事实借款的阶段计算利息。

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终止

金融借款合同终止的原因,首要有如下几种情形:

1、借款合同因期限届满双方履行合同而终止。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当事人未约定对合同继续展期的,则合同终止,借款人应依约定将借款及利息返还给贷款人,借款合同所以而消灭。

2、借款合同因消除而终止。借款人未依照约定的借款用途运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消除合同。借款合同因贷款人的消除而终止。另外,合同终止的其余原因也适用于借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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