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产地规则
外汇网2021-06-19 17:4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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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也称“货物原产因规则”。指一国依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策划并实行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为了实行关税的优惠或差别待遇、数量制约或与贸易相关的其余措施,海关务必依据原产地规则的标准来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国,给以相应的海关待遇。原产地规则的首要内容包含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原则和证明文件等。其中最重要的是原产地标准。原产地标准多由各国自行规定,很不统一,海关合作理事会具体规定了原产地标准,供签订“京都公约”的各国采取。标准1.整件生产标准。即产品完全是受惠国生产和制造,不合有进口的和产地不明的原材料和部件。完全在一国生产的产品包含:在该国领土、领水或其海底开采的矿产品;在该国生长、收获的植物产品、动物产品及其制品;在其国内渔猎所获的产品;该国船舶在公海上捕获的海产品和用这些捕获物在该国海上加工、船上加工制造的产品;国内收集的生产和加工后的剩料和废料及废旧物品;完全用以上物品在该国内生产的商品。
2.本质性更改标准。是适用于确定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产品的原产国的标准。基本含义货物务必在出口国经历最后一同的本质性加工生产,使货物得到其特有的性质,该出口国才觉得是该货物的原产国。本质性更改标准在实践中可以应用下方方法:
(1)更改税则及例外情形表办法。常用的实行方法是制订一条总规定,依照这一规定,在税则商品分类目录中,经历出口国加工或制造的产品应归入的税则号务必不同于所运用的进口原材料或部件的税号。这一总规定,常附有例外情形,按欧洲经济共同体和日本的做法,它们用清单A和清单B分别列出不能单纯更改税则号来确定原产国的商品。清单A是指经历出口国制造加工的货物,其税号尽管更改了,还不能算本质性更改,而务必同期符合表列的指定加工条件,才可确定该出口国为原产国。清单B规定某些商品经历出口国加工或制造后,其所应归的税则号尽管没有更改,但已符合了清单B指定的加工条件,该出口国可被订为是该货物的原产国。
(2)制造或加工作业表法。一般制订若干总表,列出每种产品务必经历有充足重要性的技术制作或加工作业(改进品质的加工)程序。符合要求才算高达本质性更改的标准。该种方法不宜单独运用,一般是与更改税号法结合运用。(3)从价百分比标准(又称升值百分比标准或升值标准)。即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运用的生产国的本国原材料或部件费用和生产费用的总和,在该产品价格中所占的比例务必高达或胜过适当的百分比;或者出口产品在出口国生产中所运用的外国进口原材料或部件人价值,在该产品的出厂价格所占的比例不得胜过规定的百分比。
原产地规则中的直接运输规定要求受惠国的出口产品直接运输到给惠国,运输途中不得进入其余国家市场。原产地证明文件可以由制造商、生产者、供货人、出口商或其余当事人在商业发票或其余单证上作简单的声明。但有些情形,该种声明还务必由有资格作证的机关或团体具体证明,给予证实。也可以规定格式如“原产地证”由有权核发该证书的机关或团体核发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广泛优惠制给惠国一般规定运用优惠制原产地证明书格式A由出口商填写,经出口国有权核发单位如海关或商会等签发作证。背景为了建立一个公正、透明、简化、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关贸总协定(GATT)与海关合作理事会(Customs CO-operation Council)曾作过长期不懈的付出。
早在1947年,关贸总协定中的第九条就对“原产地标记”困难作了决规定,以便产品的进口国别统计和跨国营销。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策划了《1973年简化和协调海关手续的国际公约》(俗称《京都公约》),其中心内容是海关手续困难,也包含了原产地规则。
但是,加入公约的国家只有40多个,且公约没有建立起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只规定了供成员国自由造择或参照的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各成员国仍分别制订本国的原产地规则。直到1986年开始的GATT“乌拉圭回合”的多边贸易谈判中,非关税措施谈判组才将原产地规则困难列为重要议题。
经各相关方面的共同付出,终于在乌拦圭回合终结的1993年度,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Agreement on Rules of Origin)。该协议是GATT多边贸易体制内第一个有关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对简化、协调、统一国际间的原产地规则起到积极的助推作用。1995年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The 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中专门下设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旨在增强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调和趋同。种类原产地证书是国际贸易中用来证明货物产地来源的证明文书,它是货物的来源地“护照”和“国籍”凭证。受于它往往被进口国用来实施差别关税待遇和实行国别贸易政策管理的重要根据,所以,它就具有了特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效用。
常见原产地证书首要有:
(1)一般原产地证书:出口国依据适当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证明文书;
(2)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受惠国依据给惠国方案中的原产地规则签发的证明货物原产地为受惠国的,可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证明文件;
(3)纺织品配额原产地证书:纺织品设置数量制约的国家为执行配额管理而要求出口国出具的产地证书;
(4)区域性经济集团成员国之间的产地证书:区域规模内(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的国家为享受互惠减免关税而出具的产地证明书;
(5)手工制品原产地证书:证明货物的加工和制造是全人工的而非机械生产的一种加工证书;
(6)濒危动植物原产地证书:证明加工成的货物的动物或植物来自饲养的而非野生的濒危动植物(或在数量制约在内)的证明书。分类(1)按货物的流向分为:进口原产地规则和出口原产地规则。也有些国家把进出口原产地规则合二为一。香港作为自由贸易区,没有制订进口原产地规则。但为了获得进口国的国别配额,仅制订了出口原产地规则。
(2)按适用区域分为:单一国家原产地规则和区域性的原产地规则。多部分为单一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在自由贸易区或关税同盟各成员国之间采取统一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3)按适用范畴分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和非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为了使出口货物得到进口国的优惠待遇(如普惠制)或区域性经济集团的成员国之间的得到互惠性的优惠待遇而制订的原产地规则,称之为“优惠性原产地规则”。
普惠制(GSP)是世界上大量的成长中国家经历长期艰难的谈判斗争才得到的广泛的、无歧视的、单向的关税优惠待遇,各给惠国(发达国家)都分别制订了普惠制实行方案,而普惠制原产地规则则是各实行方案的核心内容。这些规则严格而繁琐,事实已形成发达国家在普惠制击穿其关税壁垒后设置的又一同“栅栏”。
(4)按货物的构成成份分为:完全原产地规则和部分原产地规则。“完全原产” (Wholly obtained)产品一般是指在一国生长、开采、收获或利用该国自然出产的原料在该国加工制成的产品。即便含有微小的进口原料(如家具的土光蜡)也将看为部分原产产品。
对在公海捕捞而得的水产,有的国家的原产地规则而甚至对捕渔船的船籍和登记国仍有制约。自此可见,“完全原产”的界定是十分严苛的。对于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则制订了部分原产地规则。进口的成份(原材料、部件等)务必经历“本质性更改”(Substantial transformation)。作用世界大部分国家依据进口产品的不同来源,分别予以不同的待遇。在实施差别关税的国家,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是决定其能否享受适当的关税优惠待遇的重要根据之一。在采取禁运、反倾销、进出口数量限额、贸易制裁、联合抵制、卫生预防疫情管制、外汇管制等贸易措施中,只有在对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能够做出精准的判定时,其贸易措施才可真正发挥作用。所以,在很多情形下,原产地规则均为国家贸易政策的重要构成部分,具有大量的多方面的作用。
1.关税方面。在采取多种进口税率的情形下,假使从不同国家(或地区)进口的货物在关税规定中享受不同的待遇,则进口国(或地区)首先务必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进而更深一步对来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予以不同的关税待遇。
2.海关统计方面。在实行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等贸易政策时,往往以产品原产地为依据统计某特定国家(或地区)年度内货物进口量,以此为政府供应贸易数据统计。政府则依据海关统计的报告检查许可证和配额等制度的实施情形,并策划和修改地区贸易政策,掌握国别(或地区)政策,达到外贸平衡。
3.在非关税方面。进口国依据某些制约规定,对未自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货物予以不同待遇,则务必首先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这些制约包含的规模非常普遍,如在提起反倾销诉讼时,一国(或地区)常以原产地为根据统计某项进口商品在国(或地区)内市场上的占有量,以此分析该项产品给国内(或地区)的工业能否产生了“巨大损害或造成巨大威胁或者对某一国(或地区)内工业的重建造成严重障碍”。另外,国家间实施贸易报复或其余原因排斥某国(或地区)货物的进口也是以产品的原产地为根据的。比较辨析原产地规则与进出口贸易的关系
在出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是明显的,这首要体当下下方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出口国享受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的首要根据之一。按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最惠国待遇是指任何成员方予以原产于或运往任何其余国家产品的任何利益、优惠、特权或豁免,应该立刻无条件地予以原产于或运往所有其余成员方国内的相同产品。而国民待遇则是指一成员方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方领土时,在有关产品的国内销售、推销、买入、运输、分配或运用的全部法令、条例和规章方面以及国内税和其余国内费用等方面,所享受的待遇应不差于相同的本国产品所享受的待遇。上述定义显示,一成员方的产品若要享受另一成员方予以的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适用于该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是一条不可缺少的法律纽带。成员方之间相互予以对方产品以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是关贸总协定的两条重要原则,它对促进关贸总协定各成员方之间货物进出口贸易发挥了重要作用,而鉴别某种货物能否原产于某一成员方的原产地规则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自明了。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实行普惠制的重要构成部分。普惠制是发达国家对低收入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一部分工业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予以广泛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减免的一种优惠制度。实行普惠制的目的在于通过激励发达国家里的进口商从低收入国家多进口可以享受关税优惠待遇的商品,进而起到扩大低收入国家向发达国家的商品出口,促进低收入国家的工业化,提升低收入国家经济上涨率的作用。普惠制是国际法赋予发达国家的义务,但具体的普惠制实行方案却由各发达的给惠国自己确定,世界上27个给惠国分别实施16种普惠制方案,然而,这么多种普惠制方案却存在一部分共性,其基本内容包含给惠产品规模、关税缩减程度、保护措施、原产地规则、受惠国家和地区等,其中原产地规则是普惠制方案的首要构成部分,它包含受惠产品的原产地标准、直接运输规则和相关证明文件,目的是保证低收入国家形成普惠制的真正受益者。所以,原产地规则在普惠制中的作用相当重要:对受惠国来说,受惠国应该依据给惠国策划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供应正确的原产地证书,增速产品的工业化和国产化,尽量采取国产零部件,进而促进国内工业的成长;对给惠国来说,不仅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这个中介将受惠产品与受惠国联系起来,进而避免非受惠国享受其不应享受的优惠待遇,而且还可以通过原产地规则针对不同的受惠国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中国仍未形成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不能以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的身份享受权利和承受义务,然而,中国通过与绝大部分国家或地区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相互予以对方的产品以最惠国待遇或国民待遇。所以,当我方向这些国家或地区出口产品时,务必供应由中国相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产品才可享受上述待遇。对此,中国出口商既应熟悉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又要了解对方国家的相关规定,知已知彼,用好一般原产地证。中国作为低收入国家,从1979年末开始享受一部分发达国家予以的普惠制待遇,迄今已有25个发达国家将中国列为普惠制受惠国名单。普惠制对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多年来中国相当一部分出口企业却没有很好利用这一制度,实践中了显现过不少困难。比如,一部分出口企业觉得商品价格已经确定,因此外国进口商要其出具普惠制原产地证时,积极性不高,往往不愿很好配合。又如,一部分出口企业在向一部分给惠国出口产品时,忽略了进口商可以减免进口关税的优惠,因此出口商品的单价定得过低,结果,出口企业不仅不能在产品定价时享承受该种优惠,而且低价出口还易遭致进口国的反倾销诉讼。上述困难存在的原因较复杂,但笔者觉得这首要与中国政府部门的宣传不力、出口企业不明了普惠制的意义,以及相关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跟不上有紧密关系。所以,了解进口国的原产地规则,特别是其原产地标准部分,出口成交前积极主动申领普惠制产地证书格式,是出口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伴随相当一部分发达国家在实行普惠制过程中采取一连串的保护措施,特别是它们规定的“毕业制度”,这显示普惠制并没有是一项永久性的国际贸易优惠关税制度。所以,中国出口企业应赶在“产品毕业”或“国家毕业”以前,充分利用这项制度,创造许多的出口创汇机会。
在进口贸易中,原产地规则的“作用”首要体当下其可以形成一种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伴随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终结,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允诺在将来几年间逐渐降低各种贸易壁垒(首要是非关税壁垒),在此种情形下,原产地规则的上述“作用”将令愈加显著,即使该种“作用”也是关贸总协定所制约和反对的。具体地,该种“作用”显现为下列两个方面:
第一、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产品享受相应关税优惠、许可或配额待遇的重要根据。
各进口国一般依据本国承受的国际义务和本国政治经济等各方面的需要,策划相应的原产地规则,对原产于不同的国家的产品的进口分别予以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待遇。中国出口到美国的产品,只能享受最惠国关税税率,而其余一部分低收入国家向美输出其原产产品时,却能享承受较最惠国关税税率更小的普惠制关税税率。又如,有时原产于一国的产品出口至另一国时需要办理进口许可或申请配额,而原产于第三国的产品出口至该国时却无须履行这些手续。所以,进口国运用原产地规则可以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国家的不同产品实施不同的关税、许可或配额制约。
第二、原产地规则是进口国实行反倾销反补助和其余保障措施的重要构成部分。
关贸总协定允许各成员方在遵守关贸总协定基本原则的同期,可以实行各种保障措施,如各进口成员方可以采取反倾销、反补助等措施,以保障进口方利益不受损害。而要采取这些措施,首先就务必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所以,原产地规则与上述措施紧密结合,能够起到保护进口方利益的作用。
中国在这方面值得注意的困难,首要有下方两方面:一面,中国迄今仍未形成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可以不受世界贸易组织的约束而采取较高关税或其余贸易壁垒措施,以保护本国民族工业的成长。但是,该种情况将令伴随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而大大降低。到时,中国的一部分民族工业将面对来自国外的重大竞争阻力。所以,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产品实施不同的关税、配额恐怕可是大势所趋,这就需要确定这些进口产品的原产地;同期,较低关税税率的实行将使国外产品或许以较低价格进入中国,因此或许组成对中国的产品倾销或补助,而要对该种国外产品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助税,不仅需要策划相应的反倾销法和反补助法,而且首先务必确定这些产品的原产地。迄今中国尚无进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觉得加速策划该规则,应形成中国立法部门的大事之一。另一面,伴随中国出口贸易的逐年上涨,很多国家和地区(包含相当数量的成长中国家)针对中国的出口产品提起反倾销诉讼,中国很多传统出口产品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使中国的出口贸易遭受极大损失。利用外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第5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运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弥补贸易’业务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据需要向本规则第4条规定的签发机构申请领取原产地证。”发达国家或地区和已经从普惠制中“毕业”的成长中国家或地区无法享受普惠制的优惠,这些国家或地区的投资人往往顾虑到本国生产成本高、出口利润低,因此喜欢在受惠国投资建厂,然后再通过向给惠国出口享受关税优惠,赚取许多的利润。比如,很多外商在考察来华投资可行性时,都向中方咨询产品出口时是否享受普惠制待遇,有的甚至以中方是否供应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作为来华投资建厂的先决条件之一。中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的上述规定无疑正迎合了外方投资人的心理,中国当前已形成吸引外资最多的成长中国家,除了吸引外资的其余有利原因外,不消除这也是吸引许多外商来华投资的原因之一。然而,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生产、加工的产品向外出口时,如若占用中国的出口配额,则直接影响中国国内其余企业的出口创汇,特别是从事“三来一补”业务的企业,中方大多只赚取一部分加工费,所以,中国相关机关在审批这类企业时,应从产品的原产地角度注意到这一困难的存在。
对外投资是中国改革放开的又一重要构成部分。在对外投资过程中,假使我们仔细研究、分析有关国家的原产地规则,则或许会高达事半功倍的效果。比如,在中国制造的产品向美国出口时,这些产品只能享受最惠国待遇。假如中国企业在某些低收入国家投资设厂,运用从中国进口的一部分有关原料、零部件加工制造相同产品,再向美国出口,则或许会享受普惠制待遇。而假使在墨西哥或加拿大设立企业,运用从中国进口的有关原料、零部件加工制造产品,再向美国出口,则或许享受“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下更为优惠的关税待遇。又如,一部分发达国家(如美国、欧盟)对中国的纺织品出口设置配额,假如中国企业向那些上述国家未设限的国家或地区投资设立企业,生产加工纺织品,再往上述国家出口,就无须申请配额。可见,原产地规则不仅会影响国家的进出口贸易,而且对国际资本的流向也会造成很大影响。在对外放开过程中,有必要紧密注意和研究有关国家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充分利用其积极的一面,尽力避免其消极影响,使货物原产地规则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日本的原产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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