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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权行为

外汇网2021-06-19 17:30:40 387
什么是特殊侵权举动

特殊侵权举动是指针对某些侵权类型,法律对其组成要件及法律效果,给予特别规定的侵权举动,这些规定有别于一般侵权举动的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特殊侵权举动的特质

(1)特殊侵权不采取一般侵权举动组成要件中的过错要件。特殊侵权举动的组成要件不具有广泛性,每种特殊侵权的要件在法律上有着具体、清晰的要求。特殊侵权的这一特质是由于特殊侵权责任中大部分责任的替代性,致使特殊追侵权举动一般不以过错作为追究责任的组成要件。

(2)从特殊侵权举动的法律效果看,特殊侵权举动一般不是由产生损害的具体举动人承受责任,而是由与该损害相关系的人来承受责任,如公务、职务侵权,以及由于物件而引起的损害赔偿。这就表现出承受责任的“替代性”。替代性反应的是承受责任的人与致害举动人或致害物件之间存在的某种联系,并没有是对受害人发生直接的致害关系,在法律上属于间接的致害关系,假使责任人是以自己的直接举动致人损害就应该以一般侵权标准承受责任。

(3)特殊侵权举动以法律清晰的特殊条款作为承受责任的根据。该种特殊显现为该类条款只适用于某项具体的侵权举动而设立的责任条款,对其余侵权举动不广泛适用。

(4)特殊侵权举动在举证责任上与一般侵权举动存在不同。多数特殊侵权举动适用无过错和推定过错的归责原则,但也有一部分特殊侵权举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医疗事故侵权。然而,对于一部分特殊的侵权举动来说,即便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在举证责任分配困难上与一般侵权也不同,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目的是为了增强对受害人的保护和救助。

特殊侵权举动的归责原则

①特殊侵权举动的归责原则首要是无过错责任原则,但在某些情形下也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②适用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举动一般不采取“谁力争,谁举证”的适用方法,而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法,即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然后由加害人承受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责任。

③在特殊侵权举动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由于受害人的过错引起的,对此,我国法律规定受害人有过错,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④特殊侵权举动中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首要是国家赔偿、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产品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等。

特殊侵权举动的种类

一、国家机关职务侵权。

国家机关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士在实施职务中,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产生损害的,应该承受民事责任。

二、产品责任。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产生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该依法承受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

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产生他人损害的,应该承受民事责任;假使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有意产生的,不承受民事责任。高度危险作业的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

四、污染环境致人损害。

违背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产生他人损害的,应该依法承受民事责任。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只要有超额污染环境的事实发生,无论主观上有无过错,都应对受害人承受民事责任。

五、地面施工致人损害。

在公共场所、道旁或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显著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产生他人损害的,施员工应该承受民事责任。

六、建筑物致人损害。

建筑物或其余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产生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受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一种推定过错责任。

七、饲养动物致人损害。

饲养的动物产生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受民事责任;受于受害人的过错产生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受民事责任;受于第三人的过错产生损害的,第三人应该承受民事责任。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

八、被监护人致人损害。

无民事举动能力、制约民事举动能力人产生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受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举动能力人、制约民事举动能力人产生他人损害的,从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承受民事责任;假使独立承受民事责任确有问题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受民事责任。

被监护人产生他人损害,但监护人不清晰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受民事责任。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举动能力人或在精神病院医治的精神病人,承受伤害或给他人产生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予以赔偿。

一般侵权与特殊侵权的区别

一般侵权民事责任与特殊侵权民事责任二者的区别是:

1)组成要件不同。特殊侵权举动不要求举动人对其产生的损害后果具有过错,而一般侵权举动以举动人有过错为成立要件。

2)抗辩理由不同。一部分在一般侵权举动中适用的抗辩理由,如正值防卫,紧急避险等,不能形成特殊侵权的抗辩理由。

3)承受责任的方式不同。特殊侵权民事责任的承受方式首要为赔偿损失;而一般侵权民事责任的承受方式除赔偿损失外,仍有如返还财产、消除妨碍、停止侵害等。

4)适用的规模不同。为了防止特殊侵权举动民事责任被滥用,特殊侵权只被制约在法律有明文规定的规模内。而一般侵权举动的规模则没有该制约。

有关条目

侵权

一般侵权举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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