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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诉讼

外汇网2021-06-19 17:29:28 172
什么是未决诉讼

未决诉讼,是指仍未结束的诉讼,即诉讼过程仍未终结,仍在执行过程中。本条所讲的未决诉讼,是指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人民法院还没有做出最终判决的正在执行过程中的民事诉讼,不包含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

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是指企业涉及仍未判决的诉讼案件、原告提出有赔偿要求的待决事项。这是由于,假使企业胜诉,将不负有任何责任;但若企业败诉,则负有支付原告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责任。即一旦有待决的对方提出的索赔事项时,企业即应看为一项或有负债。

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的会计处理原则

财务会计数据是一个单位依法向国家相关部门供应或者向社会公开披露的反应该单位财务情况和运营成果的书面文件,应该全面、真实、完整地反应单位的资产情形。未决诉讼,使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仍未确定,存在着或有收益或者或有损失,这些都涉及到单位的资产困难。为此,要求单位应该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其未决诉讼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数据中称明,以使单位的财务会计数据充分反应单位真实的财务情况。至于如何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数据中加以表明,会计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表明,这就要求财政部策划具体的规定。

一般来讲,应该表明下方内容:

第一,或有事项的性质;

第二,影响或有事项将来结果的不确定原因;

第三,或有损失和或有收益的金额。假使无法预期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数额,应该表明不能做出预期的原因。

企业单位未决诉讼的会计处理

未决诉讼,是单位作为原告或者被告的未作最后判决的民事诉讼。法院未作最后判决以前,单位在民事诉讼中的责任仍未确定,存在着以单位财产承受责任的机会。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要求单位应该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将单位供应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数据中称明,以使单位的财务会计数据充分反应单位真实的财务情况。至于如何将或有事项在财务会计数据中加以表明,会计法未作具体规定,而是要求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表明,这就要求财政部策划具体的规定。一般来讲,应该表明下方内容:第一,或有事项的性质;第二,影响或有事项将来结果的不确定原因;第三,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金额。假使无法预期或有损失、或有收益的数额,应该表明不能做出预期的原因。[1]

举例:未决诉讼和未决仲裁的财务会计处理[2]

例:ABC公司1999年10月12号向A银行借款1000万元,期限一年,年利率10%。2000年11月银行向法院起诉,截至2000年12月31号,法院仍未对A银行提起的诉讼执行审理。

分析:如无特殊情形,ABC公司要败诉。所以,除支付本金及利息外,还要支付罚息及诉讼费等费用。假定预期罚息及诉讼费等费用为10—16万元之间,其中对方的诉讼费2万元。依据准则规定,ABC公司应在2000年12月31号证实一项负债。金额=(10+16)/2=13(万元),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20000

运营外开支——罚息开支 11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130000

同期还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如下披露:

本公司欠A银行贷款于2000年12月12号到期,到期本金和利息1100万元。受于本公司资金周转问题,故仍未偿还上述贷款本金和利息。为此,A银行起诉本公司,除要求支付本金和利息外,还要求支付诉讼费及罚息等费用。受于以上情形,本公司在2000年12月31号证实了一项负债13万元。当前,法院仍未对此案执行审理。

例:1999年11月2号,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互相担保协议,而形成有关诉讼的第二被告。截至2000年12月31号,诉讼仍未执行判决。但是,受于B公司运营问题,A公司很或许要承受还款连带责任。据统计,A公司承受还款金额2000万元责任的机会性为60%,而承受还款金额1000万元责任的机会性为40%。另A公司需承受诉讼费20万元。

在此例中,A公司因连带责任而承受了现时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很或许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该义务的金额能够牢靠地计量。依据“企业会计准则 ——或有事项”的规定,A公司应在2000年12月31号证实一项负债2000万元(最或许发生金额),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有关披露。

借:管理费用——诉讼费 200000

运营外开支——赔偿开支 20000000

贷:预计负债——未决诉讼 20200000

同期,会计报表披露如下:

B公司借款逾期未还被某银行起诉。受于与B公司签有互相担保协议,本公司所以负有连带责任。2000年12月31号,本公司为此证实了一项负债,金额2020万元。当前,有关的诉讼正在审理当中。

未决诉讼为对企业财务情况的影响[3]

未决诉讼是指在资产负债表日以前已经存在的诉讼,但在资产负债表日还仍未最终判决的诉讼。该种诉讼一般是现实义务,且在资产负债表日之后此诉讼的判决很或许致使经济利益流出企业,而且该义务能用金额牢靠的计量。

有时,充分披露未决诉讼、仲裁形成的或有负债信息或许将对企业的生产运营成果产生巨大不利的影响。为此,我国在《或有事项》准则中规定在涉及未决诉讼、仲裁的情形下,假使披露全部或部分信息预期将对企业产生巨大不利影响,则企业无需披露这些信息,而这就给了企业一定做手脚的空间。

当某种信息影响到了企业的连续运营情况时,企业或许会选择维持沉默,不对自己不利的信息执行披露。比如,企业为某一单位供应担保,但此企业受于运营不善等原因,未能就所欠账款执行归还,如此企业就会承受连带责任而形成了未决诉讼。而企业未按期还款形成的或有诉讼;企业的产品安全,知识产权等等困难形成的或有负债。这些将对企业产生巨大的不利影响。而该种不利的信息资料,企业未必会向社会公众披露。

正是由于该种信息的不对称,我们很难知道企业未披露的信息对企业的财务情况的具体影响,所以对于这些公司隐瞒的交易或事实,差于时披露的做法,我们需要从方方面面执行搜集证据。

我们可以从原始凭证追查到账簿、报表,一旦发现遗漏的内容就应该给予充足的重视。比如检查公司的原始凭证(合同,证明等),投资人应着重检查“预计负债” 科目的相关内容,看企业见底提了多少的预计负债。同期还应比较往年的财务情形,看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与事实发生数的差额或差异率,同期也应当注意观察企业的关联交易内容。企业一般会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看公司有无给关联企业供应担保举动,并预期这些担保事实发生的几率:是经常性的依旧偶然的举动?能否是给关联企业的融资举动?

有关条目

未决仲裁

或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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