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许可使用
外汇网2021-06-19 16:53:14
155
著作权许可运用概念 著作权许可运用是指著作权人在保留其著作权人身份的前提下,同意他人在适当的条件下探使其著作权。所谓“适当的条件”除了指运用费以外,还包含对运用方式、时间和地域规模等方面的制约。作为许可运用的对象一般是著作财产权,但是在少数情形下也包含人身权利,比如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作者得将其修改权授予他人行使。受于许可运用既能够保持著作权主体的不变,又可以借助社会的力量来开发、利用自己的作品,所以它是现实中非常重要的著作权行使方式。著作权许可运用和著作权转让有着显著的区别。首先,著作权的转让引起著作权权利主体的变更,受让人在转让完成之后形成新的著作权人,他对作品享有相应的财产所有权,他既可以运用它,也可以处分它,并得到相应的收益;而著作权的许可运用并没有该种效力,被许可人因许可运用合同得到的仅仅是在特定条件下运用作品的权利。所以他一般又被称为作品运用者,而不能称为著作权人。他的处分权承受约定条件的严格制约。其次,著作权的转让无所谓期限的困难,即它总是指将著作权或者其部分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让渡给他人。除非有民法上有关民事举动绝对无效或者相对无效的理由,如合同违法、显失公平或巨大误解等等,否则著作权的一旦转让出去便是不可扭转的;而著作权的许可运用一般都有适当的时间制约。许可运用期届满而著作权保护期尚有余的话被许可的权利又回归著作权人。 著作权许可运用的特质 (1)著作权许可运用并没有更改著作权的归属。通过著作权许可运用合同,被许可人所得到的仅仅是在一定阶段、在约定的规模内、以一定
的方式对作品的运用权,著作权依然全部属于著作权人,不会致使任何权利缺陷。.(2)被许可人的权利受制于合同的约定。被许可人不能擅自行使多出约定的权利,同期也只能以约定的方式在约定的地域和期限行使著作权。同期被许可人还不能擅自将自己享有的权利许可他人运用,也不能禁止著作权人将同样权利以完全相同的方式,在相同的地域和期限内许可他人运用,除非被许可人享有的是专有许可权并附有从属许可的权利。(3)被许可人对第三人侵犯自己权益的举动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由于被许可人并没有是著作权的主体,除非著作权人许可的是专有运用权。 著作权许可运用一般规定 因著作权许可运用而设立的合同叫许可运用合同,它也是一种民事合同,故同样应当遵循《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此外,《著作权法》还对许可运用合同的首要条款及其余有关内容作了一部分非凡规定,现归纳如下:1.合同形式有关合同的形式,《著作权法》未作非凡要求,所以,当事人可以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或者其余形式。然而,《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23条作了一部分制约,“……许可运用的权利是专有运用权的,应该采取书面形式,但是报社、期刊社刊登作品除外。”2.权利内容权利的内容处理许可运用的权利种类和效力性质困难。这是许可运用合同中最要害的一部分条款。其中权利的种类一般是依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对各类权利的定义来确定的,但是,当事人之间出于更更深一步精确化的需要(或者受于对著作权法的了解有限),也可以采取双方具有共识而且符合行业惯例的方式来界定权利的名称和内容。至于效力性质是指许可协议赋予被许可人针对他人运用举动的消除力,即便用权的专有性质。《著作权法》第24条第2款第2项区分为专有运用权和非专有运用权。专有运用权代表着被许可人一方得到授权,其余任何人不得为同样的运用,著作权人(即许可人)也不例外[1]。而非专有运用权则相反,被许可人不得消除他人的运用。这代表着著作权人还可以以相同的方式运用作品,他也可以许可第三人运用。通说觉得,经许可得到非专有运用权的人不得再将其权利转让或者许可给他人,至于得到专有运用权的人是否再许可或者转让其权利,存在不同的见解。《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24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许可人许可第三人行使同一权利,务必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3.时间、地域规模时间、地域规模是更深一步定义被许可的运用权效力规模的重要原因。法律对此没有非凡的制约,一般由当事人依据需要自由约定。著作权许可运用的阶段一般以5到10年较为常见,永久性的许可运用比较少见。在后一种情形下,被许可方得到的运用权在著作权余下保护期内一直有效,假如运用权是专有的,则和权利转让的效果区别不大。至于许可运用的地域规模和作品的运用方式有紧密的联系,一般是以一个国家为界限,但是,对一部分权利,又往往可以作更小的划分,比如表演权可以制约在一个小县城的规模,播放权可以制约在适当的城市。但是,应当注重,避免通过该条款形成对市场的分割,产生对自由竞争的危害。比如,国内图书出版合同一般不得以省份为界限(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除外)分别许可不同的出版社出版同一作品。4.运用费运用费是著作权人最首要的收益,合同中应当对其标准和支付渠道加以清晰的规定。诚然,在少数情形下著作权人或许更看重的是非经济的利益,因此会放弃运用费,甚至对被许可方供应经费上的补助,比如为发表学术论文而支付版面费。运用费的标准由当事人依据市场行情约定,可以参考国家版权局会同相关部门策划的付酬标准支付;当事人约定不清晰的,实施上述机关策划的标准[2]如今,常见的运用费标准是稿酬制和版税制。其中稿酬制在我国始于上个世纪50年代,它是由政府文化部门为作品运用策划的统一的付酬标准。稿酬制具有适当的计划经济色彩。稿酬一般分为基本稿酬和印数稿酬。书刊基本稿酬的计算公式是:每千字稿酬额×全文千字数。印数稿酬一般按千册计算,每千册约付基本稿酬的 0.8%。稿酬一般在作品交付出版时便付清,它与出版的图书的定价无关,也不受作品事实销量的影响。至于版税制是指著作权人与作品运用者依照一定比例分享作品销售所得的一种计酬方式。版税是著作权人应得到的收入。在著作权人要求的情形下,版税也可以在交付作品时支付,但是它往往仅是部分预支。版税的最终数额取决于作品的事实卖出结果。出版文字作品的版税称出版版税,它的计算公式是:出版物定价(或零售价)×出版物销售量(或印刷量)×适当的百分比(版税率)。音乐、戏剧作品演出版税称上演版税,其计算公式是:票房收入×适当的百分比(版税率)。其中版税率由著作权人和作品运用者商量确定。它取决于作品的性质、版次、畅销程度以及作者的知名度等多种原因。从当前的国际惯例来说,出版版税率一般在5%-20%之间。显然,相对于稿酬制来说,版税制更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能更好地协调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利益。5.其余完整的著作权许可运用合同还包含很多具体的内容,比如作品名称、主体身份、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担保 以及对他人侵权举动的追究等等。如同转让合同一样,当事人应该在充分商量的基础上,就相关事项促成尽或许详尽、公平的条款。6.合同的解释同转让著作权的情形一样,在著作权许可业务中著作权人也往往是弱小的一方,故法律也对他作了倾斜性保护。比如《著作权法》第26条规定,合同中未清晰许可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答应,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这显示被许可人若要以合同中未清晰提及的方式运用作品,需要著作权人的从新证实。比如,以电子出版物的形式运用作者的作品。受于此种方式在当前对绝大部分作者来说依然是不曾预料到的,故非经作者许可即为侵权。又如,未经作者此外授权,得到图书出版权的国内出版社不能在海外出版繁体字版本。诚然,上述原则也不能绝对化。由于,有时合同中经常省略了一部分当事人认为理所诚然的内容。这时一旦双方事后发生争议,应结合缔约时的事实情形并参考行业惯例对合同做出客观公正的解释。 著作权许可运用的合同 许可运用合同的种类是十分繁多的,然而《著作权法》除上述许可运用的原则性条文而外并没有逐一对各种许可合同执行规定,导致在《著作权法》第四章(与作者有关的权益)相应的条文中涉及到一部分常见的许可运用合同,这些合同大差不差可以分为四种:1.出版合同出版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出版者行使其作品的出版权的协议。所谓出版权事实上是复制权和发行权之和[3]。受于作品的首要形式是图书和文章,故出版合同可以大体分为图书出版合同和文章发表合同。就图书出版合同来说除了务必符合上述一般规定而外,《著作权法》尚有下方制约:(1)著作权人务必依照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出版者务必依照约定的质量和期限出版图书[4];(2)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方可修改、删节作品[5];(3)图书重印、再版作品应该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婉拒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6]依据《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29条,著作权人寄给图书出版者的两份图书订单在6个月内未能得到履行,看为脱销。此外,法律还对专有出版权的内容作了规定,“图书出版合同中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没有清晰其具体内容的,看为图书出版者享有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规模内以同种文字的原版、修订版出版图书的专有权利。”[7]文章发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文章作者或者其余著作权人,另一方是报社、期刊社或者其余人,比如网络服务商。双方一般按行业习惯来合作,经常以口头或者默示的方式促成协议,签定书面发表合同的相对比较少。著作权法对这类合同的规定也十分有限。《著作权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间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30日间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余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款显示,立法者没有赋予报刊出版者法定的专有出版权,故文章发表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应可自由约定许可运用的权利的性质,换言之只要他们之间有合意,那么可以作一稿多投。然而,这里的当事人合意务必是一稿多投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意,即一篇文章的作者和多家报刊社的共同合意。故作者在未告知所有相关报刊社的情形下作一稿多投是不同意的。此外,在无约定的情形下,只有当法定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一稿多投。最初收稿的报刊社假如在法定期内未作通知,显示他接受或容忍作者的又一次投稿,但他仍有权利刊用来稿,除非作者又来信撤稿。为了维护第三方的利益,作者在作第二次投稿时应将仍未撤回的首次投稿告知第三方。[8]《著作权法》第33条第2款还规定:“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该经作者许可。”所谓文字性修改是指不刷新、不损害作品实质内容和看法的修改,如纠正来稿中的标点和书写错误、语法逻辑上的错误、引文错误、客观事实(时间、地点等)错误等。假如报刊社觉得来稿有运用价值,但内容或看法上需要改进,应征得作者答应后才可改动或者径请作者自己修改,而不能擅自将编者的看法强加到他人作品当中。2.表演合同表演合同即著作权人许可表演者行使其作品的表演权的协议。除了属于合理运用规模内的表演而外,表演他人作品都应当经历著作权人的许可。假如表演的是经历演绎创作的作品,比如是外国人创作的作品的中译本,又如是由小说改编成的剧本,则不仅要征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还要征得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9]签定表演合同的人可以是表演者,也可以是组织演出活动的人[10]。3.录制合同录制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录制者行使其作品的录制权的协议。根据第39条第1、2款的规定,录制者运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假如被录制的作品是演绎作品,则还应获得演绎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11]4.播放合同播放合同是指著作权人许可播放者行使其作品的广播权的协议。依据规定,播放者运用他人未发表的作品时,应当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12]。此外,电视台播放他人已经发表的影视作品也应该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13] 参考文献
↑ 《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24条
↑ 《著作权法》第27条
↑ 《著作权法》第57条
↑ 《著作权法》第31条第1款
↑ 《著作权法》第33条第1款
↑ 《著作权法》第31条第3款
↑ 《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28条
↑ 《著作权法实行条例》第32条第1款
↑ 《著作权法》第36条第2款.
↑ 《著作权法》第36条第1款
↑ 《著作权法》第39条第1、2款
↑ 《著作权法》第42条第1款
↑ 《著作权法》第45条
标签:
- 上一篇: 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 下一篇: 职务犯罪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推荐文章
- 黑马在线:均线实战利器 9368 阅读
- 短线交易技术:外汇短线博弈精讲 4588 阅读
- MACD震荡指标入门与技巧 4744 阅读
- 黄金操盘高手实战交易技巧 5161 阅读
- 做精一张图 3850 阅读
热门文章
- 港币符号与美元符号的区别是什么啊? 27552 阅读
- 我国各大银行汇率为什么不一样啊? 17559 阅读
- 越南盾对人民币怎么算的?越南盾对人民币汇率换算方法是什么 12476 阅读
- 百利好环球欺诈,不给出金,无法联系。 11486 阅读
- 港元符号是什么啊 港元符号跟美元符号是一样吗 10646 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