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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追偿权

外汇网2021-06-19 16:53:09 140
什么是保证人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又称“保证人求偿权”,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得请求主债务人偿还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受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民法通则第89条也规定:“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所享有的追偿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位请求权,也就是保证人在清偿债务后,代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在其与债务人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条件

保证人追偿权的成立须具备下方三个条件: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不论保证人依何种方式履行债务,也不论保证人是履行了全部依旧部分债务,只要保证人承受了保证责任,就可享有追偿权。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所谓使主债务人免责,是指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因保证人的履行而消灭,并不是指债权债务消灭。债务人非因保证人的保证债务的履行而免责的,保证人不享有求偿权。比如,债务人因自己的清偿举动而免责时,即便保证人又履行了保证债务,保证人也不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于此情形下,保证人只能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债权人返还。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保证人在承受保证责任上有过错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比如,保证人在债权人请求其承受保证责任时,应行使主债务人的抗辩权而未行使,致使承受了不应承受的责任的,在此规模内,保证人丧失向主债务人追偿的权利。又如,保证人在为清偿或其余免责举动后,应该及时通知主债务人,以免产生主债务人的重复履行。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怠于通知主债务人,致使主债务人好意地再为履行时,保证人也丧失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的规模

保证人追偿权的规模,一般应该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保证人为主债务人向债权人清偿 的债务额,但以主债务人因其清偿受免责的数额为限。另一部分是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所开支的必要费用,但因保证人的过错而多付出的费用不在此列。

保证人追偿权一般只能在保证人承受保证责任后才可发生和行使,但为保证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后能够达到追偿的权利,法律规定了保证人得事前行使追偿权的情形。我国 《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追偿权的注意困难

保证人行使追偿权时,应注意下方几个困难:

1、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时间应在其向债权人承受保证责任后。而且保证责任的承受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依旧届满后并没有影响追偿权的成立。假使保证人仅使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或因其余方式使债务消灭,保证人无追偿权。

2、保证人追偿权的行使不能胜过保证人承受保证责任的规模。保证人清偿债务,使部分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所清偿部分享有追偿权;保证人清偿债务,使全部债务消灭的,保证人就清偿全部债务享有追偿权。

3、保证人一般在清偿债务后,才可行使追偿权。但在特殊情形下,保证人可预先行使追偿权。担保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与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4、保证人承受保证责任后应及时通知债务人,如怠于通知,产生债务人又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人不能行使追偿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而只能向债权人力争返还不当得利。

5、保证人在承受保证责任时享有债和办所享有的抗辩权,如其在承受保证责任时怠于行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而做出大于债务人应承受债务规模的清偿,以及开支非必要的费用,致使债务规模扩大,对扩多部分,保证人丧失追偿权,债务人有权在被追偿时对保证人提出抗辩。

6、保证人行使追偿权的规模是其所承受的保证责任的规模:主债务及其利息;债和办逾期履行债务的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承受保证责任所开支的必要费用,如运费等清偿费用、诉讼费用等;保证人清偿之日起的本金利息;保证人在承受保证责任过程中所承受的损害等。

7、共同保证中的已经承受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受连带责任的其余保证人清偿其应该承受的比例。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8、保证人行使追偿权也承受诉讼时效的制约。如保证人自向债务人承受保证责任之日起二年内未行使追偿权,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止的事由,其不得再以诉讼或者仲裁方式对债和办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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