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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补偿

外汇网2021-06-19 16:53:09 151
什么是特别弥补

特别弥补指的是如一船或船上货物对环境组成了损害威胁救助人对其执行了救助作业,依法享有的从船舶所有人处得到一定金额的弥补的权利。

特别弥补是海难救助法中的一个新概念,最先确立于《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Salvage, 1989)中。它是在救助合同中的“安全网”条款的影响下被提出和确立起来,是基于海难救助法的公平、社会公共利益和激励救助的基本原则,目的是为防止和减轻环境损害。特别弥补是“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例外。

特别弥补的适用规模

依据《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的规定,特别弥补适用于对一艘其自身或船上货物对环境组成损害威胁的船舶执行的救助。

特别弥补的成立和确定不受传统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制衡,同期也与同一救助作业中救助报酬的造成和确定不相互影响;但特别弥补的支付及其金额与救助报酬相关,船舶所有人应付的是胜过救助报酬的特别弥补部分。

特别弥补的成立要件

适用特别弥补条款,首要应满足够下三个要件:

1、救助人从事了对环境组成污损威胁的船舶的救助作业

特别弥补所适用的救助标的,大大击穿了《1980年劳氏救助合同格式》中“安全网”条款所仅能适用的油轮的范畴,而扩大到了对环境污损组成威胁的一切船舶和货物。

2、救助人所得到的救助报酬不足够抵偿其支付的救助费用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规定,特别弥补“只有在好于救助人依据第13条得到的报酬时方给予支付”。我国《海商法》第182条第4款更清晰规定为:“支付金额为特别弥补胜过救助报酬的差额部分”。也就是说,救助人对组成环境污损威胁的船舶或货物执行了救助作业而且获得了效果,假使在评定救助报酬时已经按第13条第1款(b)项的规定,顾虑到了其“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方面的技能和付出”,而且确定的救助报酬好于或等于救助人在救助作业中所花费用,特别弥补条款便不适用。只有在所获救助报酬差于其所花费用,救助人才可依据第14条向船舶所有人申请特别弥补。

3、救助人在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方面没有巨大过失

《1989年国际救助公约》第14条第5款规定:“假使救助人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污损的,可全部或部分地剥夺救助人得到特别弥补的权利”。

上述规定事实上包含了两种情形。一种情形是,由于过失,救助人无权适用特别弥补条款,丧失了得到特别弥补的权利。在该种情形下,过失,就成了决定救助人是否适用特别弥补条款的必要条件。其他情形是,即便有过失,救助人依然可以适用特别弥补条款,只然而其得到特别弥补的权利承受了一定制约。此种情形下,过失,就是救助人是否适用特别弥补条款的非必要条件。

特别弥补的支付

特别弥补由船舶所有人负责向救助人支付,但这并没有影响船舶所有人对其余被救助人或责任方的追偿权。

对于特别弥补金额的确定,首先要确定救助费用;其次,以救助费用为基数,依据救助作业能否对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有效果及其程度,以及受理争议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能否觉得适当,确定相当于1%~200%救助费用的特别弥补;又一次,如因救助人的过失未能防止或减轻环境损害的,上述特别弥补可被全部或部分地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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