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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争议

外汇网2021-06-19 16:53:05 146
什么是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是指对已经注册的商标争议,即两个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因两商标相同或近似所造成的商标权利的争端。

商标争议的实质是争议人觉得在后注册的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商标权益发生矛盾,即与其在与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注册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经在市场上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因此提出制约该商标运用商品规模或者撤消商标注册。

商标争议的类型

商标争议可以分二类:

1、一商标的注册与在先注册的商标存在矛盾所引起的争议。这类争议一般发生在两个运用在与种或相似商品上的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之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在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从注册之日起算的5年的争议期。

2、商标争议是受于商标注册违背了注册商标依法所要求的禁止性规范,或者注册申请人采取了欺骗手段或其余不正值手段而获得注册所引起的争议。所谓违背商标注册的禁止性规范首要是指如商标图案不具备明显性、违背公序良俗或善良风尚等。对于第二类商标争议,我国《商标法》上没有规定提出商标争议的期限。这就是说对于这类商标争议可以不受时间制约,任什么时候候都可提出商标争议。

商标争议的申请条件

申请商标争议务必具有下方三个条件:

1、申请争议的人务必是商标注册人,而且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先于被争议人商标标准注册的日期。

2、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务必是同种商品或相似商品。

3、争议的两个注册商标核准的图形、文字或其组合务必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册日期在后的商标注册人不能向注册日期在先的商标申请裁定。这是所以商标权是由注册造成的。所以以注册先后的原则来确定申请裁定权利,这与《商标法》的“申请在先原则”是统一的。

商标争议的评审程序

商标争议对象,务必是注册不满五年的商标(恶意注册除外)。但是,对于核准注册前已经提出异议并经历裁定的商标,不得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争议裁定。假如有新的事实和理由,还可以申请争议裁定。商标争议评审程序如下:

首先,申请人须依商标法及其实行细则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提出争议理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注册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副本交被争议人,并限期答辩。答辩以书面形式执行。必要时,可以要求争议当事人双方公开答辩。

商标争议的裁定

商标评审委员会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理由和事实,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裁定。争议理由成立,撤消被争议的商标;争议理由不能成立,保持被争议的商标。

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终局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争议双方和商标局。撤消商标的,被争议人限期交回《商标注册证》,由商标局办理手续,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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