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风险
外汇网2021-06-19 16:5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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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诉讼活动中或许遭遇的与争议事实无关的,或许影响案件审理和实施,致使合法权益无法达到的风险原因。诉讼风险既不包含争议事实自身的影响,又不包含当事人法律意识和不正之风的影响。据媒体发文,北京、上海等地法院近期纷纷推出“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将常见的若干诉讼风险明明白白地告诉当事人,让打官司的当事人作好承受、防范和应对诉讼风险的心理准备和行动预期。诚然,在群众法律意识广泛提高的环境下,在倡导“对簿公堂”式现代诉讼理念的同期,也应提示民众认真对待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的造成原因 一是证据的缘故。民事诉讼实施谁力争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形式,尤其是审判方式改革后,对此要求更为严格,而在实践中,由於诸多缘故,当事人举证往往有很多问题,甚至无法举证。这就难免会显现诉讼事实客观存在,却因举证问题无法确认致使不能胜诉的结果。仍有一部分当事人,由於其做出的法律举动不规范,致使举证不能,比如录音未经对方许可,使录音丧失证据效力。二是时效的缘故。相当一部分当事人对诉讼时效不甚了解,诉讼后才知已过时效,於是面对两种选择,要么撤诉,要么败诉;不了解一部分具体法律法规规定的时效而耽误起诉;了解诉讼时效的规定但没有注意保留证明相关诉讼时效的相应证据。三是法官法律意识的局限性。有些法官想公正办案,却由於其法律水平或其余原因(不包含不正之风)而很难达到。四是对方当事人的缘故。一方当事人假使缺乏对对方当事人资信的了解和调查,而盲目与对方执行经济交往,则风险就会不可避免地带到诉讼活动中来。 预防和避免诉讼风险 首先,当事人要正确看待诉讼风险,不必“因噎废食”。诉讼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但当事人不必所以丧失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信心。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可通过相互商量、仲裁、调解等方式处理,但在这些非诉讼方式不能奏效时,诉讼是惟一可行的渠道。当事人应该明白,诉讼风险并没有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士主观追求的结果,也不是人民法院一个部门所能处理的困难,很大程度上与当事人不规范的法律举动相关,且诉讼风险也是值得通过当事人积极的法律举动加以补救的。其次,要注意固定和保全证据。对当事人来看,学习和掌握适当的法律知识是在一个法制社会立足的基础,在做任何事时都务必绷紧法律意识这根弦,在发生较大的法律举动时,务必注意固定和保全相应的凭证。第三,注意规范自己的民事法律举动。不规范的民事举动会让当事人在诉讼中处在不利地位。要规范自己的民事举动一是通过学习,使自己具备这方面的专业知识。二是由相关的中介机构供应咨询,或作为自己的代理人执行有关的民事法律举动。最后,可聘请一个好的法律顾问。一个好的法律顾问起码会给当事人三方面的帮助:一是为当事人的日常生活供应法律咨询,为或许发生的诉讼风险供应相应的预防措施等。二是在诉讼中充分运用法律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三是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据理主张 诉讼风险的类型和承受责任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行政案件在诉讼各阶段或许存在和显现的首要风险及其责任承受原则首要如下: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诉讼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致使未请求部分看为弃权而得不足审理的后果。诉讼请求的增长、 变更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提出如无正 当理由,将致使法院对该请求不予审理的后果。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长诉讼请求 或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不按时交纳相应费用的,将承受不利的后果。依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当事人在法院诉讼时,应按争议的数额交纳一定比例的案件受理费;假使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应该依照规定提出申请;假使需要公告、勘验、鉴定的,需要另行交费;假使不服法院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需要交纳与一审案件受理费相同数额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假使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的,可以不预交实施费,但应垫付一定数额的事实开支费用。上述费用先由原告后由被实施人承受,而一旦将来败诉方不主动履行或案件无法实施或无法全部实施,上述费用或许会全部或部分由原告或申请人自己承受。另外,聘请律师费用一般也由聘请方自行承受。3、不能充分供应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所根据的事实,有责任供应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承受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4、胜过举证时限供应证据的风险。在诉讼阶段,当事人应按本院《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和时间向法院举证。胜过举证期限供应证据的,除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第4条规定的“新证据”外,法院不组织质证(对方答应质证的除外),而未经质证的凭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举证方应承受所力争事实不被法院认定的风险,甚至承受败诉的后果。5、不能供应原始证据的风险。除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问题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外,向法院供应证据应该供应原件或原物;若证据在国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凭证效力证明手续,否则会致使证据无效的后果。供应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除证人确有问题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外),否则会致使法院不予采信证人证言的后果。6、申请评估、鉴定的风险。申请评估、鉴定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不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或不供应有关材料的,将承受不予委托评估、鉴定的后果。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风险。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各方当事人,不按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和相关证据线索的,法院可不予调查收集相关证据。8、无正值理由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不按时参与法庭审理活动的,原告承受起诉被看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受缺席审理、缺席判决的后果。9、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诉讼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由于或许要公告送达,或许会让案件审理时间拖长,无法依照诉讼法规定的审理期限结案。债务人下落不明的,有机会致使没有财产可供实施的后果,债权人会白白支付诉讼费用。10、一方没有财产的诉讼风险。当事人应就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供应证据或线索并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以便法院在诉前或诉讼中采取保全措施。一方没有财产,会致使财产保全不能达到而保全费及垫付的实施中事实开支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致使无财产实施的风险。11、无充足财产供应实施的风险。实施申请人应依照本院《实施案件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向法院详细供应被实施人的详细地址,可供实施的财产情形或可供实施财产的线索。假使不能供应,实施申请人胜诉后裁判结果无法兑现的风险和后果由申请人承受。被实施人没有财产或虽有财产,但不足够抵偿全部债务,会致使法院对余下债务中止实施,待发现被实施人有财产时,法院才复苏实施。 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1.2003年12月23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02次会议通过2.2003年12月24号最高人民法院发布3.法发〔2003〕25号4.从2003年12月24号起施行 为方便人民民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降低不必要的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一、起诉不符合条件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令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二、诉讼请求不适当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清晰、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规模;无依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足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三、逾期更改诉讼请求当事人增长、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胜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或许不被审理。四、胜过诉讼时效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阶段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逾过法律保护阶段的,假使原告没有对胜过法律保护阶段的事实供应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五、授权不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执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清晰、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准许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令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该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将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供应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承受的损失。八、不供应或者不充分供应证据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供应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供应证据证明。不能供应相应的凭证或者供应的凭证证明不了相关事实的,或许面对不利的裁判后果。九、胜过举证时限供应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凭证,应该在当事人商量统一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胜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或许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凭证除外。十、不供应原始证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供应证据,应该供应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形下也可以供应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供应的凭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或许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或许不被采信。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问题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形外,当事人供应证人证言的,证人应该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假使证人不出庭作证,或许影响该证人证言的凭证效力,甚至不被采信。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供应有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给予认定的,或许对申请人造成不利的裁判后果。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足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会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值理由拒不足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十四、不精准供应送达地址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自己供应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供应的己方送达地址不精准,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产生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看为送达。十五、胜过期限申请强制实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实施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余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胜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十六、无财产或者无充足财产可供实施被实施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充足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或许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实施,申请实施人的财产权益将或许临时无法达到或者不能完全达到。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实施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阶段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阶段的双倍债务利息。被实施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阶段履行其余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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