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
外汇网2021-06-19 16: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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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形下以他人名义实行的民事举动的现象。可见,无权代理并不是代理的种类,而导致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造成代理效力的举动。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包含表见代理和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狭义的仅指表见代理以外的无权代理。在中国,无权代理一般指后者,即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所执行的代理。 我国《民法通则》将无权代理概括为三种表现:未经授权的“代理”。民事主体未经他人授权,也没有法律的规定或国家主管机关的指定而擅自以他人名义所为的举动;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撤消、有效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已完成或附消除条件之代理中在因条件成就而消灭后,原代理人仍以原被代理人的名义实行民事举动;超越代理权限的“代理”,则超越代理权限的部分属于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的组成要件1、举动人所为举动具备代理举动的表面特质。 2、举动人实行以他人名义所为意思表明时,没有代理权。 3、举动人与第三人所为举动不是违法举动。 无权代理的效力1、本人的追认权和婉拒权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举动,只有经历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受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举动,由举动人承受民事责任。”追认的本质在于对代理权的补授,因此属于一种形成权。 被代理人本人对无权代理举动既可以追认,也可以婉拒承认。一旦追认即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2、看为本人答应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行民事举动而不作否认表明的,看为答应。” 组成看为本人答应,须具备三项条件: 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为民事举动; 本人已经知道无权代理人以自己名义为民事举动; 本人已确定地不作否认表明。 3、相对人的催告权和撤消权 1)催告权 催告权是指在被代理人追认前,相对人可依自己的意志请求被代理人对能否追认代理权做出清晰的意思表明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即规定,制约民事举动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在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的在1个月内给予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明的,看为婉拒追认,合同无效。 2)撤消权 撤消权是指相对人在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以前撤回其对无权代理人已经做出的意思表明的权利。合同法第47条规定,制约民事举动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给予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明的,看为婉拒追认,合同无效。在合同被追认以前,好意相对人有撤消的权利。撤消应该以通知方式做出。合同一旦撤消即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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