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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变更

外汇网2021-06-19 16:52:20 152
什么是债的变更

债的变更是指不更改债的主体而更改债的内容的情形。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债成立后、仍未履行或者仍未完全履行以前。已经终止的债,无变更的意义。

债的变更的条件

1、原已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

债的变更是建立在原来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上的,假使原来并没有存在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则不会发生债的变更。

2、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意思表明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裁判机构的裁决执行

债的变更一般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如选择权人依法行使选择权,将选择之债变更为简单之债。债的变更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债务人债务违背,致使履行债务对债权人已经没故意义时,债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债还可以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如对于因巨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消,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给予变更。

3、须有债内容的变更

债的变更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并非是指债的当事人的变更。当事人对于变更债的内容的约定应该是清晰的,约定不清晰的,推定为未变更。而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序良俗。

4、债的变更须依法定的方式

在当事人商量变更债的内容的场合,双方当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表明真实的原则,自由地变更债的关系,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办理准许、登记手续的,应该办理。在依法律规定及由裁判机构的裁判变更的场合也是这样。

债的变更的情形

债的内容的变更有下方情形:

1、标的物的变更。如标的物的种类的更换、数量的增减、质量要求的改变、规格的变更等。

2、债的履行条件的变更。如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结算方式的变更等。

3、债的性质的变更。如买卖变为租赁、原合同之债变为损害赔偿之债等。

4、所附条件或者期限的变更。如所附条件除却或者增长,所附期限延长或者提早等。

5、债的担保的变更。如设定担保,或者使已经设定的担保消灭等。

6、其余内容的变更。如违约金条款的变更、选择处理争议的机构的变更等。

债的变更的效力

债的变更有下方效力:

1、债的变更使债的内容发生更改,债务履行有了新的根据。债变更后,债的当事人都应接受变更后的债的约束,被变更的债的内容不再有效。

2、债的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有效。即对于已经履行的债务,没有溯及力,任何一方不得因债的变更要求对方返还已经做出的履行,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假使受于债的变更给一方当事人产生损失的,受有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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