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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律事实

外汇网2021-06-19 16:52:17 168
什么是经济法律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经济法律关系的造成、变更和终止的现象。可分为举动和事件两大类。

经济法律事实的分类

1.经济法律举动

经济法律举动是指示起致使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举动,是最重要的经济法律事实,可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两种表现形式,还可以分为合法举动和违法举动。

2.经济法律事件

经济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发生的,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造成、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事件可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两种。

(1)自然事件。是指受于自然现象引起的客观事实。

(2)社会事件。是指受于社会上发生了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很难预料的巨大事变所形成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的会计证实[1]

在会计定性分析时,某些经济法律事实是如此被会计证实的:

(1)会计将不同法律性质的事物在与一会计科目并列反应,如会计上的长短时间投资中既包含股权性质的股票投资,又包含债权性质的债券投资;将土地运用权、知识产权等在法律上分别属于财产运用权和知识产权的不同性质的权利并列在无形资产中反应;将应交教育费附加和住房公积金等不同法律性质的款项在其余应交款中并列核算;将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卡存款、信用证保证金存款、存出投资款等归入“其余货币资金”,但在法律上他们分别受票据法、金融法、合同法等调整。

(2)会计将相同法律性质的事物在不同会计科目分别反应,如会计上因持有期不同将股票投资或债券投资分为短时间投资和长期投资;因还款期限不同将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分为短时间借款和长期借款;因用途不同将同类物资分别作为存货和工程物资核算;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权投资或长期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单独反应;将一次性支付的技术转让费计入“无形资产”,而将分次支付的技术转让费计入“管理费用”;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构建的固定资产,其第一次付款支付的现金作为“投资活动的现金流出”,以后各期支付的现金作为“筹资活动的现金流出”。

(3)会计将仍未造成法律效力的事项给予证实。在以修改其余债务条件执行的债务重组时,债务人负或有开支的,尽管开支仍未发生,企业或许承受法律义务也或许不承受法律义务,但会计上仍依据审慎性原则将其证实为负债。

(4)会计将已经造成法律效力的交易或事项延迟证实或暂不证实。会计上常常会受于企业在销售时无法执行精准计量,而等到这些未知性清除后再对已造成法律效力的交易事项执行证实。比如,在以视同买断代销方式销售商品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委托方应该在收到代销清单时,再证实本企业的销售收入。

会计证实与经济法律事实认定区别的原因[1]

从会计的角度看,造成会计证实与经济法律事实认定上的区别有两个方面的原因:

第一,因会计基本如果造成的法律与会计在经济事实认定上的区别。

(1)会计主体如果。会计核算的出发点是特定经济主体,而法律是调节社会关系的规范,依照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它的出发点是整个统治阶级的意志,这就产生了两者在经济事实认定上的很多区别。笔者觉得,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成本费用困难,法律关注的是社会经济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它的出发点是整个社会的成本,并非是某一具体的经济主体的成本,它要达到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最大化。而会计主体关注的是其本身的利益最大化。两者的矛盾正是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成本扣除执行诸多制约的根本原因。

(2)会计分期如果。我们知道,会计核算务必截取适当的时间段为标准,否则一切经济现象均为在持续改变的,会计也就无法对经济事物的价值信息执行证实。但是法律在调节社会关系上的时间概念却不那么显著,比如物权法上的所有权等概念往往是永久性的,在合同法上,交易完成时间的长短要看合同双方的约定,在税法上则规定了清晰的纳税时点。此外,法律尽管规定了诉讼时效困难,但这些时间原因均为社会本位的,与特定法律关系自身的属性相关。而会计分期则是人为确定的,一般以公历一年为一个周期的时间段,如此就显现长期投资与短时间投资、长期负债与短时间负债、固定资产与流动资产的区别。

(3)连续运营如果。企业会计制度下的会计核算是以连续运营为如果的,进而保证会计供应经济信息的平稳性和可比性。但是法律在确定经济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时,考虑的是该主体在法律上的主体地位是否继续存在,即是否继续承受经济权利与义务,至于其运营情况导致其中的决定原因之一。比如,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的界限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简称不能清偿),并非是资不抵债,更不是不能连续运营。再者,在连续运营如果条件下,固定资产要计提折旧,所以存在账面价值,但是固定资产在交易过程中的交易价格却往往不是账面价值,如此在合同签订和纳税时就不能拘泥于账面价值,而应该按其事实价值确定。同样,在整个企业产权发生转让的情形下,企业价值(账面价值)务必重估,按其事实价值确定交易的价值基础。

第二,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形成的法律与会计在经济事实认定上的区别。

(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该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是比较大量的,但该原则的运用产生对某项经济事实的会计处理同其法律形式造成矛盾的情形首要有下方几种:

一是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售出与购回、售出与租回在法律形式上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不同的,而且销售与租赁的法律性质也是不同的,但假使他们以同一项资产为标的,那么该标的上的风险与收益实质上仍未发生转移,所以,它应该被看作是以该标的为抵押执行融资。

二是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融资租赁在法律形式上仍未转移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但从经济实质上,企业能够控制资产的多部分甚至全部的将来预期收益,所以应该作为企业的一项长期资产核算。

三是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证实。在关联方关系的分析上,会计不仅注重持股比例等法律形式要件,其着重关注的是某种原因的存在对交易公允性的不利影响。比如,企业与本企业的首要投资人个人、核心管理人士或与其关系紧密的家庭成员控制的企业之间,在法律形式上或许没有任何因股权协议、公司法上的规定而形成的高达巨大影响程度的关联关系,但企业会计制度觉得受于社会情感、亲属等原因的存在,实质上影响了他们之间交易举动的公允性。

四是会计报表合并规模的确定。母公司是否对子公司实行控制,其标准不仅看其在法律形式上能否拥有子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资本,还要看子公司能否为连续运营,其资金调度能否因外汇管制而承受制约等实质要件。

五是卖出应收债权附追索权。会计上将卖出应收债权附追索权按以应收债权为质押获得借款原则核算。在此有必要表明的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中的“形式”不仅仅指经济事项的“法律形式”。比如,有关调整事项与非调整事项的证实应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这里的“形式”是指两者在形式上均为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财务数据准许报出日之间存在。

(2)配比原则。有关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方法,在应付税款法下核算的所得税与按税法规定的本年应交所得税是统一的,但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所得税被看为企业在得到收益时发生的一项费用,并应同相关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同一阶段,以高达收入和费用的配比。可见采取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的所得税同企业按税法规定应交所得税是不统一的。

(3)审慎性原则。一是资产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该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税法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二是或有事项,包含商业票据背书、未决诉讼、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等,这些均为重要的法律事项,但是受于这些事项的结果不能为企业所控制,依据审慎性原则,一般只证实或有负债而不证实或有资产,其实二者在法律性质上并没有本质区别。

从法律的角度看其原因有四:

一是法律对经济事实的认定侧重于其所体现的法律关系,会计证实则着重关注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如前述法律在各大会计要素证实上同会计的区别。

二是法律对经济事实发生的目的或用途关注较少,而会计证实则对经济事实或举动的目的或用途予以了充分关注,如会计上有关工程物资、存货、低值易耗品等概念的确定与这些资产的用途有很大关系。

三是法律事实的认定首要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会计证实则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并重。

四是法律对交易的现金流关注较少,而会计证实则十分关注经济举动的对价及现金流向。法律一般不区分货币性交易和非货币性交易,而会计上则因能否有现金流以及现金流量能否高达重要性的程度将两者区别对待。比如,税法对于非货币性交易同货币性交易一样征收升值税等流转税,它们不因能否存在现金流而被区别对待。而会计上,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处理方法同货币性交易有很大不同。合同法与税法对现金流向并没有特别关注,比如,无论是预收货款依旧预付货款,只要符合应纳税举动的证实原则,税法觉得就应该一律按规定缴纳流转税。对于债的担保、“表外筹资”、未决诉讼等,它们往往是重要的法律事项,但是受于没有现金流,会计一般无法列为会计科目或会计报表,只能在表外执行披露。

参考文献

1.01.1 会计证实与经法律事实认定区别.财会通讯

有关条目

经济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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