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调解
外汇网2021-06-19 16: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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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包含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是当事人用于商量处理纠纷、终结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执行的诉讼举动,其调解协议经法院证实,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调解案件时,当事人应该出庭;假使当事人不出庭,可以由经历特别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到场商量。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或许就地执行。除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外,一般应该公开调解。在法院调解中,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该协助人民法院执行调解。在审判人士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商量促成调解协议,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应予准许。调解促成协议,人民法院应该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该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由审判人士、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下列案件调解促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①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②调解保持收养关系的案件。③能够即时履行义务的案件。④其余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法院调解其所以是一种诉讼活动,是由于它是发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活动,人民法院是该活动的主持者。法院调解的机会性有二:一是调解不成功,二是调解成功。调解不成功则诉讼继续执行,调解成功则可审结案件。所以民众又经常将法院调解说成是一种审结案件的方式。法院调解作为《民事诉讼法》一项基本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大量的适用性。除了以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民事争议案件,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在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中,均可适用法院调解。但法院调解不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如当事人不愿调解或无调解基础的案件,法院可不经调解而做出判决。在实施程序中也不适用法院调解,因人民法院的裁判已发生法律效力,非经审判监督程序,人民法院和当事人都不能变更生效裁判所确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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