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投资理财文章详细

委托理财

外汇网2021-06-19 16:18:26 103
委托理财的概念及有关困难

委托理财是指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接受客户委托,通过证券市场对客户资产执行有效管理和运转,在严格遵守客户委托意向的前提下,在尽或许保证客户委托资产安全的基础上,达到资产保值升值的一项业务。一般情形下,民众把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证券投资也称为委托理财。

委托理财合同能否受法律保护

很多人在执行委托理财时都签订了相关合同,并就此觉得,有合同在手,自己的利益会承受法律保护。其实不然,并没有是任何合同全将得到法律保护。除了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综合类券商外,其它投资公司一般不能开展委托理财业务。

投资人遭受经济损失,可向法院起诉

投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不具备代客理财或从事证券投资培训业务资格的公司为被告,请求赔偿委托理财所产生的经济损失。此外,一般来说,投资人是看了广告后才去委托理财的,故作为广告公布者,公布内容虚假的广告时未尽到审核其真实性的义务,应该承受连带赔偿责任。

委托理财保底协议合法

委托理财在一定条件下应当是合法的:假使上市公司运用的资金是自有资金,而委托券商是综合类券商,而且履行了相应的审批和信息披露程序,那么委托理财就是一种正常的商业举动。

对于公司与公司之间委托理财中广泛显现的保底条款,我们觉得是一种违法举动。至于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公司之间的委托理财,则应具体情形具体分析。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

委托理财,是指财产所有人作为委托方,以特定的条件,将资金或有价证券委托专业投资人代为管理;专业投资人作为受托方,在一定阶段内自主管理和处分委托方的财产。

为了规范委托理财,中国证监会陆续出台了《有关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和《基金管理公司委托资产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国人民银行也颁布了《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但是,无论是“受托投资管理”、“委托资产管理”、依旧“资金信托”,都不能精准揭示委托理财的法律属性。而如何界定委托理财的法律性质,直接影响到委托人和受托人权利义务界定以及委托理财的风险承受,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觉得,依据“资产能否转移”以及“交易中运用的投资者名义”,委托理财可以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依据《信托法》第二条,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向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执行管理或者处分的举动。学说上亦表示,明示信托的生效要件有下方三项:一是委托设立信托的意思表明,即委托人将其财产所有权一分为二,由受托人获得 “名义所有权”以便管理处分,由受益人获得“实质所有权”以便享受利益;二是将信托财产所有权转移于受托人;三是信托需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信托合法性原则)。据此,笔者觉得,同期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以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条件的委托理财,即为信托型委托理财;而设立信托型委托理财的合同,其性质应认定为信托合同。具体来看,假使委托人与受托人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直接将资金、证券等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管理,并从事投资运营活动,则该合同为信托合同。

反之,假使委托理财不同期具备“委托人将资产转移交付于受托人”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和处分资产”这两个要件,则不能成立信托关系。实践中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委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资金账户和股票期货交易账户,由受托人运用委托人的账户从事投资运营活动;仍有的委托理财合同约定,尽管委托人将资金或有价证券转交给受托人,但受托人在运营管理和投资交易时务必以委托人的名义执行。上述委托理财合同的本质在于,受托人依照委托人的委托实行民事法律举动,而后果由委托人承受。所以此类委托理财合同应认定为委托合同,此类委托理财可以称为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

另外,有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受托人将一定数量的自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一起投入证券期货市场,并与委托人按特定比例分享投资收益,分担风险——对于此种委托理财,定性为合伙(隐名合伙)能否妥当,值得探讨。笔者觉得,委托理财的核心在于管理财产,而不在共同运营一项事业;尽管受托人亦投入适当的自有资产,但这导致其个人的投资举动,性质上区别于代人理财的举动,且依照有关规定,受托人固有资产与受托资产之经营应分账管理,足见受托人个人投资与委托理财尽管同期执行,但却为两个不同性质的民事法律举动;所谓委托人与受托人分享收益、分担风险,事实然而是双方就各自资产分别享有投资收益,承受投资风险;即便受托人额外允诺替委托人承受全部或部分投资风险,也无非是对于委托理财风险承受方式的一种特殊约定。所以,即便受托人投入自有资产,其所从事的委托理财仍应依据“资产能否转移”以及“交易中运用的投资者名义”区分为信托型委托理财和委托代理型委托理财,而不存在所谓“合伙型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损失的责任承受

委托资产的损失规模和计算

委托资产的损失规模应该以事实损失为限,不包含可得利益损失,并应下方列方式计算委托资产的事实损失:

委托资产损失=(委托人事实交付的委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委托资产的控制权事实转移至委托人的委托资产+证券或期货的当日市值)。

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场合,当事人对委托资产损失的计算另有约定的,若该约定不违背公平原则,应从其约定。

委托资产本金损失的处理

(1)合同有效之场合。委托理财合同有效之场合,大体包含受托人是有资质的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法人以及自然人两种情形。现行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有关“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产生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中国证监会2001年《通知》有关“委托人务必承受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之规定,可以作为认定双方民事法律责任的根据或者参考。

在委托理财合同期满、双方终止或者协议消除合同期,若委托资产处在亏损状态,原则上受托人应在扣除依约获得的合理报酬后,将余额部分(包含货币资金和其余金融性资产)全部返还给委托人。若受托人对损失存在过错,则应酌情降低其报酬。

对于委托资金之损失,应依据当事人能否有过错、过错大小、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确定其各自责任。依委托代理制度一般法理,委托理财投资损失应由委托人自行承受;但受托人在受托管理资产过程中存在违约举动、侵权举动或者未尽审慎注意义务等而存在过错,且与受托资产事实损失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受托人应对该损失承受赔偿责任。

(2)合同无效之场合。因委托理财交易通过电子系统执行,交易对方并没有特定,故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处理方式与普通合同无效之处理方式不同,不宜机械地套用合同法所规定的复苏原状等处理方式,不能因委托理财合同无效而否定证券、期货交易举动及结果。在委托理财合同因委托人或受托人无资质、订有保底条款、以及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无效情形而无效等场合,受托人应将委托资产本金返还于委托人,并支付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

(3)有效与无效之比较。至此,有关委托理财本金处理方面自然会生发出一个疑问:对委托人资产的保护,合同有效反而不如合同无效?该种处理结果一般导致一种表象,而实质上的权利配置和责任分担是公平的,而且有助于从司法角度推动委托理财市场举动的规范化。

首先,就法律预期来说,在委托理财合同有效的情形下,双方当事人皆是遵循资本市场一般规律和规范的举动规则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并相互持有一个合理的法律预期,该双方基于法律规定和意思自治所出的法律安排及本金和收益请求权,在签订有效的委托理财合同期,即是已被考虑以内的可预期的权利,而且是确定的并依法承受保护的;若受托人理财技巧高超,则委托人将得到更大的收益。而无效的委托理财合同的法律预期是不确定的,因合同无效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不是是一种期待利益。

其次,就事实偿付能力来说,无资质的一般的咨询公司乃至事业单位等非金融机构法人的资力不如有资质的证券公司、投资咨询公司那么牢靠,而是处在给付能力或缺恐慌且极其有限的状态,即使人民法院判令保护委托人的本金和利息,其实施结果也取决于受托人的清偿能力,实践中也常常由于受托人人去楼空或几近破产而实施无果。所以,从最终得到事实收益的角度看,依照有效的规则所从事委托理财活动对委托人最为有利。

又一次,就过错和责任分配来说,在合同无效场合,让受托人承受较大的过错和责任也许不甚公平,但应该目睹,委托理财合同无效的原因一般在于受托人无资质和保底条款的存在。无委托理财资质的法人是严禁从事受托理财业务的,受托人无疑应承受较大的过错和责任。同样,若没有保底条款的引诱,委托人一般是不会将委托资金交给受托人理财的,所以使受托人承受较大的民事责任既在情理当中,也是防止订立保底条款的重要措施。

最后,就规范导向来说,通过在无效合同中使受托人承受较重的责任,可使无资质的受托人对委托理财活动望而却步,可使有资质的受托人尽量避免订立保底条款,亦可使委托人慎之又慎地权衡订立无效委托理财合同以及将来的事实结果。一言以蔽之,通过该种规则配置,可以使委托理财活动愈加规范化。

保底收益部分的处理

有关委托理财合同被证实无效后,如何处理因委托理财合同而得到之收益困难,有看法觉得,委托人因无效合同所得到之利益,应充抵受托人或者监管人的赔偿金额;充抵后余下之收益部分,人民法院应将其与受托人因无效合同所得到之收益一并给予收缴。由于收缴之规定乃计划经济条件下产物,有失公平,亦容易因利益驱使而致使权力滥用,所以,笔者看好于觉得:在合同无效的场合,因委托理财所得之收益应先冲抵受托人或监管人应该返还或赔偿的资金数额,再扣除受托人从事理财业务所需支付之必要管理费等费用后,余额归委托人所有。

另外,即便合同双方当事人已经依照保底收益条款约定的分配比例各自获取了部分收益,双方所获取的收益亦应计算在委托理财收益总额当中。集合理财与委托理财的区别

1、集合理财需要证监会审核准许,而委托理财是券商与机构或个人私下签订合同;

2、集合理财不允许签订保底条款,而委托理财协议双方一般都签订保底条款;

3、集合理财透明度较高,当前暂定其每3个月披露一次信息,而委托理财大多是暗箱操作,没有信息制度;

4、集合理财签订的条款有法律作用,而委托理财签订的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一般得不足法律的保护;

5、集合理财的托管人是商业银行,而委托理财的托管人由券商自己承受,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的困难。私人委托理财的误区

养成不错的自主投资的习惯

不应有过分依靠他人执行投资的思想。

证券市场中的投资大神林立,投资人投资证券的收益程度不一,但这绝不能形成投资人放弃自主投资的理由。证券投资技巧和理财意识方面的欠缺,不能总借他人的"脑袋"。在投资的困难上,投资人应当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和定位。尤其是对高风险投资不熟悉的情形下,不妨采取先从买入低风险的基金产品、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信托产品等做起,以弥补知识和能力不足方面的缺陷,并非是将投资的着重转向民间大神,以求得到高回报。

理性面对和看待私人委托理财业务

一般的私人委托理财业务,均为以好于银行定期存款为首要的利益诱饵,或约定远好于证券市场平均收益率而向投资人执行允诺。投资人面对如此的高收益约定,应执行详细的考察和论证,并在私人委托理财合同中执行清晰的约定,并对其接受服务的主体资格和合法地位执行分析和了解,特别是其运转资金的事实水平和能力,有关资质和条件。当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快速,这其中不乏运转不错、机制健全、内控严密、回报率高的,但许多的是运转能力欠缺,风险意识薄弱,收益水平低下,进而给委托人产生不应有的巨额损失。而在私人委托理财合同签订过程中,投资人不注意约定对自己有利的条款,很或许会"血本无归"。

善于运用《合同法》维权

私人委托理财是一种民间借贷,并没有完整意义上的法律含义,也不或许做到对其合理合法保护。受于私人委托理财业务极其隐蔽,信息不透明,发生风险又无法执行补救。所以,投资人在选择私人委托理财业务时,应学会善于运用《合同法》维权。只要双方的借贷关系明晰,条款约定清晰,违约责任清晰,同期又是当事双方签订合同的真实意思表明,能自愿履行也无可厚非。但投资人依旧应该谨记"投资有风险,入市需审慎"的警言,而慎签私人委托理财合同,以防发生风险而追悔莫及。

对变相的私人委托理财业务应提升小心

伴随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为投资人供应证券投资咨询服务的机构和个人逐渐增多。受于证券市场中的股票投资,很容易受咨询服务人士的影响而作出错误买卖的决定,而投资人又无法搜集应有的凭证执行维权,而在口头服务约定和口头操作方面缺乏应有的法律支持,投资人遭受损失也是很难避免的。所以,投资人在接受口头上的投资咨询服务建议时,首先应想到其参考操作的法律意义和承受的相应违约责任,否则产生的损失只能视同个人所为。

慎防私人委托理财中的恶意举动

当前,证券市场中,常常会显现投资人股票被不知不觉盗买盗卖的情形,进而也导致了较多的纠纷,给投资人产生不应有的损失。首要原因是投资人选错了代理人,或执行了不审慎操作,或者是由于私人委托理财业务而引起。投资人因个人之间的委托理财业务投资损失而造成一定程度上的恶意操作举动。从各种私人委托理财业务和股票盗买盗卖中的因果关系上来说,疑似并没有完全成立,对该种因私人委托理财业务而导致的一连串困难并没有能小视。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