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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

外汇网2021-06-19 14:49:31 128
什么是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布债务人破产的诉讼举动。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但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申请。

破产申请的形式要件

(1)破产申请务必要由具有申请权的人提出。依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债权人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债务人可以作为破产案件的申请人;

(2)破产申请务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在我国,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普通法院属管辖,至于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以及管辖权方面,应参照普通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实施;

(3)破产申请务必以书面形式提出。这与普通民事诉讼对比较是一个区别;

(4)破产申请由债务人提出时,应预交破产费用,但不用一次全部预交完毕,而且在破产宣布后,它可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和解促成协议后,应自债务人财产中及时偿还。

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1)破产原因。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因运营管理不善产生严重亏损不清偿到期债务的以及非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可以申请宣布破产。至于如何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只要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呈接连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2)破产量力。在我国,只若是企业法人都具有被申请宣布破产的主体资格;

(3)至于多数债权人、经济能力、破产阻碍,当前在我国的破产立法中不属于破产申请的实质要件。

破产申请提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破产申请既可由债权人提出,也可由债务人提出。

(1)债务人申请

债务人申请的基础

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基础有二:其一是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原活力。这是由于现代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的免责制度,这是对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有利激励。一个诚实的债务人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免责的优惠,进而解脱债务危机。正是该种有利的激励致使许多的债务人造成了申请破产的原活力。但是,从根本上表达,该种制度也间接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其二是,债务人具有申请破产的有利条件-债务人最了解自己的财产情况和清偿能力。在一般情形下,债务人的财产情况是不向社会公开的,债权人很难了解债务人的运营情形和财产情况,所以债权人很难适时地提出破产申请。现代破产法正是致使这两种基础执行有机的结合,以适时地开始破产程序,进而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及社会经济秩序,而该种结合是通过免责机制来达到的,只有适当的免责制度,才可致使债务人具有适时申请破产的积极性,所以,在世界各国,90%以上的破产案件是由债务人而非债权人提出的。

债务人申请是其权利或义务

从一个侧面看,受于破产程序能够给债务人导致免责的优惠,所以,申请破产是其权利。但从其他侧面看,受于债务人,尤其是商法人或商自然人是社会经济联系中的一环,故又涉及社会利益,所以,有的国家规定破产申请是债务人的一项义务。比如依据法国破产法的规定,必须停止支付的债务人应在15日内向法院申请开始破产程序。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第和公司法第89条、115条、108条、第113条等分别规定了法人的董事、公司清算人的破产申请义务。从我国当前的立法向上瞧,仅仅《公司法》第196条规定了公司清算人的破产申请义务,而其余法人董事等无此义务。笔者觉得,为了愈加重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破产法应该规定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时的破产申请义务。

债务人申请破产的制约

债务人是否提出破产申请,首先与法律能否赋予其破产量力相关。其次,即便具有破产量力的债务人,在某些情形下,其破产申请也承受制约,比如,美国破产法就规定铁路、金融机构等即便具有破产原因也不能提出自愿破产申请。破产量力是民事主体依法被宣布破产的资格。破产量力组成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的必要条件,没有破产量力,法院不得宣布其破产。依法获得破产量力的债务人不仅自己或许向法院申请对自己宣布破产,而且也可被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其破产。

在我国,1986年破产法将破产量力仅仅赋予国有企业。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又赋予所有的企业法人以破产量力,即不以所有制为破产量力的划分标准,而是以能否为企业法人为标准来确定其破产量力。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相关破产的法律制度仅赋予企业法人的破产量力,没有赋予其余民商主体的破产量力。此外,我国1986年破产法对国有企业赋予破产量力,但对其提出破产申请也行了制约,即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须经上级主管部门答应。相关合伙组织、商事自然人及其余依法成立的经济实体是否被赋予破产量力,期望在望将出台的新破产法中给予规定。

(2)债权人申请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原活力。

债权人是指依据约定或法律规定对债务人享有财产请求权的人。破产法的制度价值之一就是公平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故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权利。法国判例称债权人申请破产是其专断权利,即便严酷地行使也不组成权利滥用。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是满足其债权的不得已而为的策略,若能以民事实施程序满足债权的,债权人一般不为此申请,故以债权人的申请开始破产程序的较少。一般来看,债权人申请破产的目的是想从破产程序中得到民事实施程序不能得到的利益。

何种债权人可以提出破产申请。一般情形下财产债务的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这里首要探讨下方三种债权人能否可提出破产申请。

第一,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能否具有破产申请权。这应与破产原因联系起来。假使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胜过,”则付条件、付期限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由于“债务胜过”代表着债务人的所有财产少于其负债,致使现实的已然债权与将来的或然债权以及已经到期的债权均不能得到清偿形成客观事实,所以附条件债权与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假使破产申请的原因是“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则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由于,无论附条件债权或附期限债权的债权人因其债权仍未到清偿期,均无法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是,不赋予附条件、附期限债权人以破产申请权,并没有代表着其权利不受破产法的保护。事实上,各国破产法均允许其作为破产债权人而参与破产程序,有条件地接受破产分配。

第二,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能否可以提出破产申请。笔者觉得,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有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无限地负债而又不能按债权成立的时间先后而有受偿的顺位,故特设担保以保证自己权利的达到。但设立担保并没有代表着债权人务必以担保渠道满足自己的债权。

破产申请的审查

破产案件的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就破产申请执行审查后,对其中符合法定申请条件和要求的案件给予立案的举动。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该在7日间执行审查并决定能否立案。即人民法院经审查,觉得符合受理条件的,应该在7日间给予立案;觉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也应该在7日间通知申请人,并表明理由。假使破产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要更正、补充的,人民法院可以限期申请人更正、补充。按期更正、补充材料的,人民法院自收到更正、补充材料之日起7日间决定能否立案;未按期更正、补充的,看为撤回申请。在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前,破产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该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法院制作通知书的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的时间。

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该做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1)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举动,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2)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应该裁定驳回破产申请:(1)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案件受理条件;(2)债务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举动,为了逃避债务而申请破产的;(3)债权人借破产申请毁损债务人商业信誉,意图损害公平竞争的;(4)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

依据最高法院《有关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困难的规定》第13条、第14条的规定,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间往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担保物权的设立事实上致使债权人得到于双重身份-债权人与担保物权人,也就同期予以债权人以选择权,或者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或者以物权人的身份行使物权。担保债权人的该种身份在破产法上也不应消灭,他既可以以担保物权人的身份行使别除权,也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假使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担保债权人自然可以以债权人的身份请求对其开始破产程序。假使觉得担保债权人不能提起破产申请,代表着强迫债权人行使担保物权,这对其余债权人也无益处。此外,在实践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也鲜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只有在担保物权不能满足其债权时,才有机会发生其提出破产申请的困难。

第三,自然债权的债权人能否有破产申请权。笔者觉得,自然债权的债权人无破产申请权。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务必有实体法上的依据。而自然债权,在民法上无请求力与实施力,只有维持力,即假使债务人自愿清偿的,债权人的接受仍为有法律上的依据而非为不当得利。假使允许自然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无疑等于赋予该种债权人以请求力,对债务人不利,故不应赋予其破产申请权。

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务必向法院表明下方事实:其一,他对债务人拥有合法的债权;其二,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有其余破产原因。假使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发现其债权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其申请。

破产申请的形式

1、债务人的书面破产申请书应包含下方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形。债务人在书面申请中务必写明其姓名或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形。(2)申请的目的。(3)申请的依据与理由。即债务人务必表明自己具备破产原因,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

债务人申请破产,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1)书面破产申请;(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首要主管名单;(4)企业职工情形和安置预案;(5)企业亏损情形的书面表明,并附审计数据;(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情况明细表,包含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形等;(7)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帐户的详细情形包含开户审批材料、帐号、资金等;(8)企业债权情形表,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形;(9)企业债务情形表,列明企业的债权人名称、住所、债权数额、发生时间;(10)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形;(11)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形;(12)人民法院觉得应该提交的其余材料。

2、债权人的书面破产申请应包含下方事项:

(1)申请人(债权人)与被申请人(债务人)的基本情形。包含债权人与债务人姓名或名称、地址或住址、法定代表人的情形、联系地址或电话等。

(2)请求事项。即请求对债务人开始破产程序。

(3)请求的依据与理由,即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表明,同期附上证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凭证材料。

(4)债权的数额、性质以及债权发生的依据和时间。

(5)人民法院要求表明的其余事项。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应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①书面破产申请;②债权发生的事实与证据;③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并附证据;④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凭证。

破产申请的受理

破产申请受理,是指人民法院经历审查,决定将破产申请立案的诉讼活动。破产申请的受理,是破产程序开始的标志

1、破产申请的受理审查

在我国,依据现行的相关破产的法律规定,法院在接到破产申请后,在法定阶段内往往将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混在一起一并审查,然后再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对破产申请的受理只需形式审查,即法院仅对案件有无管辖权,破产申请人能否具备申请破产资格即能否具有破产量力以及申请形式能否符合法律,破产申请人(特指债务人)或指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目的能否合法的审查。有关破产申请的本质性审查应在审理程序中执行。由于在受理阶段,法院在较短的时期内不或许对债务人能否具有破产原因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只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法院就应给予受理。至于债务人能否具有破产原因、是否被法院宣布破产,并没有影响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是否被法院宣布破产的风险应由申请人承受。假使将本质性审查也作为受理破产申请的必要条件,那岂不等于民事诉讼中法院受理了原告的起诉同期就务必裁决了原告胜诉。诉讼是有风险性的,同理,申请人(指债务人)或申请人(指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举动也应具有风险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通过审理觉得债务人不具有破产原因,不宣布债务破产。那么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参与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及产生其余经济损失,应由申请人承受因自己过错所负的责任。何况现实生活中,有的债权人为高达损害债务人的目的,而恶意地申请债务人破产,以高达不正值竞争等目的。同样,有的债务人为高达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目的,向法院供应虚假材料,执行恶意破产。

有关形式审查的期限,笔者觉得以7日为宜。法院接到破产申请后在7日间审查觉得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应做出受理裁定,否则,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司法实践中,法院只向申请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不制作、送达受理破产申请裁定,该种做法应予纠正。人民法院做出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即引起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间往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破产申请的撤回-指在法院宣布债务人破产前的撤回

在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前,及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布破产前,无论是在债务人申请破产的情形下,依旧在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情形下都应允许申请人任意撤回破产申请。由于假使债务人对其提出的破产申请撤回,债权人觉得债务人该举动损害其利益,债权人也可以作为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假使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撤回,则可以看为债权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诚然,因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给债权人或债务人为参与破产程序所支付的费用及产生的经济损失,应由申请人承受相应的过错责任。

3、破产申请有的驳回

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申请人的破产申请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法律要求的应该以裁定形式驳回其申请。法院对破产申请立案的审查,仅是形式审查,首要包含(1)申请人能否具备申请资格的审查;(2)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能否齐全能否符合法定要求的审查;(3)本院能否具有管辖权的审查;(4)申请人主观上能否具有破产逃债的有意,客观上能否实行了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举动。以上所列情形若在立案后才发现的,法院应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申请人对法院驳回申请的裁定,有权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间往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破产申请受理的法律效力。

(1)对债务人的效力

丧失对财产的处分权。

这是一种对债权人有利的保护措施。由于在此时,债务人具有现实的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动机,故不应再让其处分和管理财产。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破产法的规定有所疏漏,在破产申请到破产宣布之间的长时间里,没有剥夺债务人对财产的管理和处分权,只有到破产宣布时才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接管债务人财产。这势必产生了对债权人利益的不周全保护,笔者建议在新破产法起草过程中给予充分注意。

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执行清偿。

由于破产程序是对债务人财产的概括实施程序,具有对全体债权人公平保护的旨意,假使允许对个别债权人执行清偿,无疑会损坏破产法的这一制度价值,故不允许对个别债权人执行清偿。但债务人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除外。但何为“债务人正常生产运营所必需”,务必具备两个要件:第一,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以在不损害债权人利益而继续执行生产运营为前提;第二,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务必征得法院或专门机构答应。

对债务人人身的制约。

为保证破产程序的顺遂执行和对债权人的保护,应对债务人的人身自由(这里首要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士、文秘人士)等执行必要的制约。具体地讲自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日起,债务人应承受下方义务:第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所有财产,帐册、文书、资料、印章和其余物品;第二依据法院、管理人或破产清算人的要求执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第三,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或监督人的询问;第四,未经法院许可,不得擅自离开住所地。

(2)对债权人的效力

所有债权看为到期。

在一般的民事实施程序中,债权不足清偿期,债务人不负有清偿义务,但破产程序则不然,其具有增速债权到期的效力,即便在破产开始时仍未到期的债权之债权人也有权申报债权,导致在计算债权额时应扣除期限利息。

债权人所接受的债务人的清偿无维持力。

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所有权人应服从破产程序而不得接受债务人的个别清偿,否则债权人接受的个别清偿无维持力。我国现行《破产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对部分债权人的清偿无效。

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是债权人请求以破产程序满足其债权的意思表明,也是没有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手段。

(3)其余效力

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与实施程序的优先。

破产程序对民事诉讼程序的优先首要是指破产程序一经开始,债权人即不得再提起满足其债权的民事诉讼而应申报债权以破产程序行使债权。强调一点,这里所谓“诉讼”是指旨在实施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即满足债权的诉讼,并没有是消除一切的诉讼。事实上,即便在破产程序的执行过程中,也有其余民事诉讼显现。比如,确定债权额的诉讼,相关财产归属的诉讼等。

破产程序好于民事实施程序,是指破产程序一经开始,民事实施程序应该中止。这首要是由于,个别实施与破产程序的概括实施制度相违背。

相关债务人财产的诉讼的中止。

在破产程序开始后,以债务人为诉讼当事人的相关财产的诉讼应该中止,待法院指定管理人或受托人后再继续执行。这首要是避免债务人恶意放弃财产或权利以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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