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14:0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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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指运营地处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特点(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国际性
依据国际性的特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相对比较复杂:1、首先它会涉及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相关国家的法律2、其次它会承受相关国家政治、经济等条件的影响3、最后它还会受运输、保险、关税等很多原因和有关程序的影响(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下列产品消除在该公约适用的规模之外。1、供私人、家属或家庭运用而执行的买入2、经由拍卖方式执行的买卖3、依据法律实施应执行的买卖4、各种债券或者货币的买卖5、船舶、气垫船和飞机的买卖6、电力的买卖(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性质为买卖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要约
(1)要约的组成要件要约,又称报价或发盘。公约第14条规定,凡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假使其内容十分确定,而且显示要约人有在其要约一旦得到允诺就将受其约束的意思表明,即组成一项要约。(2)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务必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3)要约的撤回与撤消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之后,在其仍未到达受要约人以前,即在该要约仍未生效以前,要约人将该要约取消,使其失去作用。要约的撤消,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已经送达受要约人之后,即在要约生效之后,受要约人允诺以前,将要约取消,进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4)要约的终止。2、允诺
允诺是指受要约人作出声明或以其余举动对一项要约表明答应。要约一经允诺,合同即告成立。(1)允诺的组成要件允诺务必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允诺务必以某种方式向要约人表明出来;允诺务必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允诺务必与要约的内容统一。(2)允诺的生效时间公约原则上采取到达生效原则。(3)逾期的允诺公约对逾期允诺的困难规定了比较灵活的原则。(4)允诺的撤回。允诺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在允诺生效以前或与其同期送达要约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首要内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具体内容因各个交易的具体情形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电报或电传形式签订合同期,合同的内容常常或许并没有十分规范。但是,一般来说,可以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首要内容归纳如下:(一)合同名称等显示合同本身的情形
除合同名称外,在这部分内容中还应该包含合同号,即一般由一组数字和字母所构成的号码。(二)合同当事人的情形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务必将双方当事人的情形规定清楚,由于只有如此,才可清晰谁是合同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一般,是通过下方各类内容来规定当事人的情形的: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2.当事人的国籍;3.当事人的注册地址或运营地点或住所;4.当事人的电话、电传、电报及传真号码;5.当事人的银行账户。(三)签订合同的时间与地点
为了确定当事人合同项下权利义务开始的时间,以及计算合同中所规定一部分履约期限,务必在合同中清晰规定合同订立的时间。同期,也应该在合同中将签订合同的地点规定清楚,由于在很多情形下,合同的订立地与合同的法律适用紧密有关。(四)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规模、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
为了清晰特定合同项下的特定标的,就应该在合同中把合同标的的名称、种类和规模作清晰的规定。然而,为了清晰特定合同项下的特定标的,仅仅规定标的的种类和规模是不够的,还务必对合同标的的质量、标准、规格和数量加以规定,才可达此目的。对于散装货物和其余难以易精确装运量的货物等,在规定合同标的数量时,一般需规定溢短装条款。(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其合同义务,都务必依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来执行。所以,合同中务必把履行合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作清晰的规定。(六)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渠道和各种附带的费用支付货款是买方的基本合同义务之一。
相应地,收取货款是卖方的基本合同权利之一。所以,合同中务必清晰地规定价格条件、支付金额、支付渠道和各种附带费用.在现代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经常采取国际商会《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国际贸易术语亦即价格术语,作为价格条件。此种价格术语是以货物的单价所包含的内容来表明的。在支付金额条款中,应该规定支付货款的币种和合同总价格。在支付渠道条款中,应该规定支付货款的具体方式,如现金支付、汇付、托收或信用证。还应该规定付款的期限,以及能否允许分期付款等事项。在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的情形下,应该更深一步规定以跟单托收或跟单信用证付款时的全部条件。应该注意的是,这里的付款条件,是指单证化的付款条件。还应该注意的是,在现代国际贸易实务中,一般当事人会在合同中引用国际商会的《托收统一规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以,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条件不应与《托收统一规则》或《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的有关规定相冲突。(七)包装与唛头
为使卖方依适当的规则履行其交货义务,在合同中应该规定货物的包装与喷头。在规定包装条款时,应该注意到货物的特性、具体运输方式及运输时间的要求。所谓“喷头”,即“运输标识”(shippingmark)。在货物上喷刷唛头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货物运输、划分与移交。(八)运输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很多都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合同中的运输条款首要应该规定下方内容:运输方式;装运时间与地点;目的地;转运与分批运输事项;运输中的通知、联系事项等。应该注意的是,在合同采取价格术语的条件下,运输条款的内容应该与合同中所运用的单价术语相协调。(九)单证
为使卖方能够在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收取货款,合同中务必规定单证条款,在以托收和信用证为支付渠道的场合,尤其这样。应该注意的是,单证条款务必与合同中的付款条件条款相协调,在采取跟单托收和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时,尤其这样。(十)保证
这里的“保证”,是指卖方对货物品质的保证。为保证卖方所交货物是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合同中应该规定保证条款。在保证条款中,应该规定保证的内容,一般是规定卖方保证其所交货物符合适当的标准。另外,还应该规定保证的期限,以及卖方违背保证时的处理方法等。(十一)检验与索赔
买方对货物具有检验的权利。在合同中规定检验条款的目的,就是为了规定买方行使其检验权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其检验权丧失的条件等事项。所以,在规定检验条款时,一般应该把检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检验权丧失的条件规定清楚。应该注意的是,检验货物是买方的一项权利。所以,在检验货物条款中应该规定由买方或者其委托或授权的第三方来检验货物。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清晰规定,卖方或者其委托或授权的第三方在任什么时候间对货物所执行的检验,均不能取代、否定或排斥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很多合同中都有的一般性条款,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也不例外。在规定不可抗力条款时,一般应该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内容和规模、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当事人应该采取的措施、第三方机构对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以及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的影响和后果等事项,逐一规定清楚。(十三)法律适用及处理合同争议的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该规定法律适用条款和有关处理合同争议的条款,以使合同能够根据于适当的法律基础之上,并在一旦发生合同争议时,依据适当的法律和采取适当的渠道来处理争议。在法律适用条款中,一般规定了当事人双方所选择的支配他们之间合同的法律,这常常是某一个国家或某一个法域的法律,也可以是适当的国际统一实体法。法律适用条款的内容,首要是依据国际私法规则来确定的。应该注意的是,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实务中,现代的一般作法是采取分割的方法来处理合同的法律适用困难。所以,一个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不同部分,或许受不同的法律支配。处理合同争议可以有诸如商量、调解、仲裁和司法诉讼等不同的方式。合同中应该规定采取适当的方法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当事人一般愿意在其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一般地,仲裁条款中应该清晰地规定有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明、仲裁的事项、选定的仲裁机构,以及仲裁地点和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项内容。(十四)合同运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可以用一种文字作成,也可以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成。在合同中应该规定合同所运用的文字,以及修改或补充合同的文件和履约函电所运用的文字。应该注意的是,在合同以两种或两种以上文字作成的情形下,应该规定以合同的某一种文本为准,以免因不同合同文本的条文发生歧义,而对确定合同规定的内容产生不应有的问题。另外,在合同中还应该规定合同生效的条件、时间、有效期,以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件等事项。(十五)其余
对于因交易的特殊情形所或许造成的特殊事项,可以在这一部分中加以规定。所以,在一部分合同中,这一部分被称为合同的“特殊条款”。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比较作为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在很多地方是统一的。二者均为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具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质。但是,二者也存在着很多不同之处:1、合同当事人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即货物的卖方和买方,《公约》尽管未对当事人的缔约能力做出规定,但依据中国《对外贸易法》第8条之规定,只有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准许,获得对外贸易运营权的企业和组织,才可作为当事人与外商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个人不能订立此合同。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却没有这样严格的制约。2、标的物不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货物。现代国际贸易包含的规模很广,除了各种有形动产可以买卖外,某些无形财产,如专利权,商标权等也可以形成国际国际贸易的标的物。同期,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务必实际上从一国运到另一国,是被跨国界运输的,而不动产不具备这个条件,所以不包含在国际货物买卖的标的物之内。尽管《公约》没有对货物下定义,但其采取了消除法,在第2条中规定了不适用公约的买卖规模:(1)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运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什么时候候或订立合同期不晓得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该种运用;(2)经由拍卖的销售;(3)依据法律实施令状或其它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5)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6)电力的销售。同期在第3、4、5、6条又作了相应的补充。由于这些标的物涉及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和金融秩序的平稳,应该给予消除。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事实上导致指无需经各国法律特别证实的动产实体物。我国《合同法》中规定的买卖合同是属于狭义的买卖,即原则上它只规范实体物买卖,而不规范权利买卖。有关知识产权,我国策划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等法律规定了注册商标、专利权的转让、著作权的许可运用等合同。这些法律对相关合同的规定都很具体,其内容没有必要在《合同法》中再作规定,相关权利的转让困难可以由这些专门法去规定。3、特质不同。
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对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下列特质:(1)复杂性。受于国际货物买卖是逾越一国国界的贸易活动,合同所涉及的交易数量和金额一般都比较大,合同的履行期限也比较长,又采取与国内买卖不同的结算方式,故对比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复杂的多。(2)风险性大。在进出口活动中,双方当事人要与运输公司、保险公司或银行发生法律关系,长距离运输会遇到各种风险,运用外汇支付货款和采取国际结算方式,或许发生外汇风险,另外,还涉及相关政府对外贸易法律和政策的更改,所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权利、义务、风险责任的综合体。(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的货物一般很少有买卖双方直接交接,而是多有负责运输的承运人转交。而国内货物买卖合同则有双方当事人亲自交接。(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买卖双方多处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了解不深,直接付款的情形少,多利用银行收款或有银行直接承受付款责任。(5)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双方面对着法律适用多样性的困难。国内货物买卖合同中一般只适用本国法即可,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从签订到履行要涉及到国内法、外国法、国际法等一连串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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