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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优惠制

外汇网2021-06-19 14:04:40 193
概念介绍

广泛优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允诺对从低收入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尤其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予以广泛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该种税称为普惠税。1968年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第二届会议通过普惠制会议,1970年为第二十五届联合国大会所接纳。但在具体实行中,各给惠国依据本身利益都对受惠国规定了一部分制约。原则

(1)广泛性。指所有的发达国家应对来自低收入国家的进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予以广泛的优惠待遇。 (2)非歧视性。指发达国家给所有的成长中国家以同等的优惠待遇,不应歧视某一或某些低收入国家。

(3)非互惠性。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予以低收入国家以优惠待遇,而不要求低收入国家向其供应反向优惠。

优惠制的首要原则是广泛的、非歧视的、非互惠的。所谓广泛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对低收入国家或地区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予以广泛的优惠待遇。所谓非歧视的,是指应使所有低收入国家或地区都不受歧视、无例外地享受普惠制的待遇。所谓非互惠的,是指发达国家应单方面予以低收入国家或地区关税优惠,而不要求低收入国家或地区供应反向优惠。目标

(1)增长低收入国家向发达国家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出口,以增长低收入国家的外汇收人; (2)促进低收入国家的工业化; (3)提升低收入国家的经济上涨率。规模

实施普便优惠制的国家有:美国、加拿大、欧盟、瑞士、芬兰、瑞典、挪威、奥地利、前苏联、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匈牙利、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等多国。中国是加拿大、日本和欧盟等国家普惠制的受惠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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