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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债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第三国倾销要式合同非继续性合同含税价格

外汇网2021-06-19 13:28:27 157
合同债务

目录

1、 什么是合同债务

2、 合同债务的类型

合同债务(Contract Debt)

什么是合同债务

合同债务是指合同的债务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务必向债权人为一定举动或不为一定举动的必要性。

合同债务的类型

合同债务包含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

1、给付义务

给付义务可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1)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负有交付买卖物及移转其所有权的义务,买受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均属于主给付义务。就双务合同来说,此类主给付义务,组成对待给付义务,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婉拒履行自己的给付,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致一部或全部不能履行时,当事人一方减为或免为对待给付义务。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致使不能履行、逾期履行、不完全履行时,债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失并消除合同。

2)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贴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能够得到最大满足。

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

1)原给付义务,又称首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主给付义务),交付该马的血统证明书(从给付义务),都是原给付义务。

2)次给付义务,又称第二次给付义务,是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殊事由演变而生的义务。它首要包含: 因原给付义务不能履行、逾期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而造成的赔偿损失义务;合同消除时造成的回复原状义务。

上述次给付义务系根基于合同关系,合同关系的内容虽因之而更改或扩张,但其同一性仍维持不变。

2、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发生给付义务,还会发生其余附随义务。比如出租车主应为其所雇司机投保人身险(照顾义务),出卖人在买卖物交付前应妥善保管该物(保管义务),技术受让方应供应安装设备所必要的物质条件(协助义务),工程技术人士不得泄露公司开发新产品的秘密(保密义务),医生手术时不得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保护义务)等。此类义务的发生,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根据,伴随合同关系的成长渐渐造成的。依据功能的不同,附随义务可分为两类:

1)促进达到主给付义务,使债权人的给付利益得到最大或许的满足(辅助功能)。比如,花瓶之出卖人妥善包装花瓶,使买受人安全携带。

2)维护对方的人身或财产的利益(保护功能)。比如,独资企业主应注意其所供应工具的安全性,避免员工受伤害。应注意的是,有的附随义务兼具上述二种功能。比如,锅炉之出卖人应告知买受人运用锅炉的注意事项,一面使买受人的给付利益得到满足,另一面也维护买受人的人身或财产上的利益不因锅炉爆炸而遭受损害。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有三:

第一、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伴随合同关系的成长而持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制约。

第二、主给付义务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婉拒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期履行抗辩权。

第三、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消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消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诚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依旧附随义务,尚有争论。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受领买卖物的义务,是属于主给付义务依旧附随义务,便有争论。

附随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学理上存在争论。一般觉得,应以可否独立以诉请求履举动分析标准加以区分,可以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从给付义务;不得独立以诉请求的义务为附随义务。比如,甲卖出A车给乙,交付该车并移转其所有权,为甲的主给付义务;供应必要文件(如驾驶证或保险单)为从给付义务;告知该车的特殊危险性,则为附随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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