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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贸易政策

外汇网2021-06-19 13:28:16 128
什么是是保护贸易政策

国家普遍利用各种措施对进口和运营领域与规模执行制约,保护本国的产品和服务在本国市场上免受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并对本国出口的产品和服务予以优待与补助。国家对于贸易活动执行干预,制约外国商品、服务和相关要素参与本国市场竞争。

保护贸易政策的种类

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国家对商品进出口积极加以干预,利用各种措施制约商品进口 ,保护国内市场和国内生产 ,使之免受国外商品竞争;对本国出口商品予以优待和补助 ,激励扩大出口 。保护贸易政策,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受于其所保护的对象、目的和手段不同,可以分为:

(1)重商主义。重商主义是16~17世纪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期间欧洲各国广泛实施的保护贸易政策。重商主义代表商业资本的利益,追求的目标是把金银财富汇聚在国内 ,达到资本积攒。早期重商主义注重货币差额,力争扩大出口、降低进口或根本不进口,由于出口可以增长货币收入,而进口务必开支货币。规定本国商人外出贸易务必保证有一部分金银或外国货币带回国内;外国商人来本国贸易务必把销售所得全部用于买入本国商品。禁止货币和贵金属出口,由国家垄断全部货币贸易。晚期重商主义注重贸易差额,从管制货币进出口转为管制商品进出口。力争通过奖励出口 ,制约进口 ,保证出超,以高达金银货币流入的目的。

(2)幼稚工业保护政策。幼稚工业保护政策是18~19 世纪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期间美国、德国等后起的资本主义国家实施的保护贸易政策。当时,这些国家的工业处在刚刚启动的幼稚阶段,缺乏竞争力,没有力量与英国的工业品竞争,这些国家的政府代表工业资产阶级利益,为发展本国工业,实施保护贸易政策。保护的方法首要是建立严格的保护关税制度,通过高关税降低外国商品的竞争能力;同期也采取一部分激励出口的措施,提升国内商品的竞争力,以高达保护民族幼稚工业发展的目的。

(3)超保护贸易政策。超保护贸易政策是19 世纪末至第二次世界大战阶段资本主义垄断 期间各资本主义 国家广泛实施的保护贸易政策。在这一期间,垄断代替了自由竞争,形成社会经济生活的基础。同期,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冲突更深一步暴露,世界市场的竞争开始变得激烈。于是,各国垄断资产阶级为了垄断国内市场和争夺国外市场,纷纷要求实施保护贸易政策。但是,这一期间的保护贸易政策与自由竞争期间的保护贸易政策有显著的区别,是一种侵略性的保护贸易政策,所以称其为超保护贸易政策。

超保护贸易政策具有下方特点 :

a、保护的对象不再是国内幼稚工业,而是国内高度发达或显现衰落的垄断工业 ;

b、保护的目的不再是培植国内工业的自由竞争能力 ,而是垄断国内外市场;

c、保护的手段不仅仅是关税壁垒,而且显现了各种各样的限进奖出的措施。

(4)新贸易保护主义。新贸易保护主义是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贸易自由化倾向的反省,形成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 。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历经了两次经济危机,经济显现衰退,深陷停滞性通胀的窘境,就业阻力放大,市场困难日趋严重。特别是在战后贸易自由化中起领先作用的美国,在世界市场的竞争中,日益面对着日本和欧共体国家的考验,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从贸易顺差转为逆差,且差额快速上升。在该种情形下,美国率先转向贸易保护主义,并引起各国纷纷效尤,致使新贸易保护主义得以蔓延和扩张。

新贸易保护主义之所以“新”,是由于与传统的贸易保护主义对比,在保护手段上具有明显的特点 :

a、保护措施由以往以关税壁垒和直接贸易制约为主渐渐被间接的贸易制约所取代 ;

b、政策着重从以往的制约进口转向激励出口,双边与多边谈判和协调形成扩展贸易的重要手段 ;

c、从国家贸易壁垒转向区域贸易壁垒,实施区域内的共同放开和区域外的共同保护。

我国的保护贸易政策

从国际贸易造成和发展的历史考察,对外贸易政策可归纳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类型。所谓自由贸易政策是指国家放宽或是取消对进出口贸易的制约,对本国进口商品不予以特权或优惠,使商品能自由进口和出口,在国内外市场上自由竞争。保护贸易政策是指国家采取各种制约进口的措施,以保护本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免受国外商品竞争,并对本国出口商品予以优惠和补助,以激励商品出口,即奖出限入。一个国家选择哪一种对外贸易政策,取决于该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其在国际经济中所处的地位。不同的国家在与一历史期间实施的贸易政策会不同,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成长期间实施的贸易政策也不会相同。

一、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保护贸易政策的演变

从建国到1978年阶段,依据当时的国内外经济政治事态,我国实施的是国家管制的封闭型的保护贸易政策。该种封闭型贸易政策实质上也就是过分的保护贸易政策,对保护的对象不加正确选择,没有清晰的保护期限,所以,该种政策存在不少弊端:

(1)不利于我国工业的进步。在高度保护政策上成长的民族工业,犹如温室中的花朵,成本较高,享受特殊的优惠待遇,无竞争阻力,很难形成技术革新、提升产品质量的活力;

(2)容易致国内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受于受保护的产业或企业享受各种优惠,国内资源会争相流入这些低效率的部门;

(3)失去了参与国际分工,获取比较利益,充分利用国际生产力的可能。总之,该种政策使经济的内向程度加强,经济结构与国外先进国家的差距拉大,延缓了工业化的进展。

伴随国内外经济政治事态的改变,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做出了对内搞活对外放开的英明决策,以前的封闭型的保护贸易政策已不能适应该种改变的事态,改革大势所趋,由国家统制下的封闭型保护贸易政策转变为国家统制下的放开型的保护贸易政策。放开型的保护贸易政策是对外贸易活动由国家统一领导、控制和调节,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使对外贸易高速发展,促进我国生产力的提升。在进口方面,把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大力吸收外资作为战略着重,同期,适当进口满足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所需的生活用品和物资。在出口方面,依据我国的情形和国际市场的需要,利用我国自然资源的优势,扩大矿产品、耐用消费品和农副产品的出口,付出把初级产品、粗加工制品加工成工业制成品出口。总之,这一期间的对外贸易政策是与改革放开的政策相统一的。伴随出口贸易政策开始迈向自由化,高度,该种高度保护的进口贸易政策已不能适应我国参与多边贸易活动和更深一步对外放开的事态。所以,从1992年至今,对进口贸易政策执行了改革,使贸易保护程度大大减弱,提升了民族企业的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促进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良性发展,提升了我国在国际经济中的地位。

二、适度保护

贸易政策是符合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对外放开政策的必然选择

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是,人口多,底子薄,生产力水平低,经济发展存在着地区和产业方面的不均衡。改革放开二十多年来经济迅速发展,但科技水平和科技转换能力与发达国家对比差距还很大,综合国力还较弱。在该种情形下,假使实施自由贸易政策,无条件地全面地放开市场,让发达国家的商品占领我国市场,对消费者来看临时可以得“物美价廉”的商品,但从长远看必然会打击我国的民族工业。那么,如何从我国基本国情和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现实出发,如何从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和我国产品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力以及我国的科技水平、资源、产业结构等情形出发,把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种政策结合起来,策划愈加科学的、符合国际惯例的对外贸易政策,就形成我们面对的一项任务。笔者觉得,现阶段及今后一段期间,我国的对外贸易政策应是对外放开的基础上实施适度保护贸易政策。适度保护贸易政策对我国相关行业和企业实施一定程度的保护,使国际竞争制约在我国所能承受的规模内,并逐渐向WTO所要求的国际惯例接轨,这有助于提升资源的配置效率,并与国际市场维持有机联系。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各国包含发达国家以内都在一定期间和一定规模内采取程度不同的贸易保护,我国作为低收入国家更有充分理由实施适度的保护贸易政策。

适度保护贸易政策,放开是前提,贸易保护是在放开基础上的保护。伴随国际分工和国际交换的深化,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增强。从某种程度上表达,一个国家参与世界经济的程度和规模,形成衡量该国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要想发展自己的经济,就务必逐渐放开市场,把我国的市场纳入到整个世界市场经济体系中去,而不能独立于这个体系之外,并更深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能力,培养它们在竞争环境中生存和发展的本领。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对国内幼稚产业采取动态的保护措施,对在国外有发展潜力的产业和产品,实行激励出口措施,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助推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三、把握好适度保护贸易政策的“度”

我国不久将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这会是中国继70年代末实施对外放开政策以来的第二次对外放开,会对中国今后的经济发展造成深远的影响。我们既要对外放开市场又要保护民族工业。放开型适度贸易政策是建立在对外放开基础上的有目的、有选择的保护,并没有是什么都保护,更不能保护落后的产业或企业。这就要求我们掌握好放开和保护的适度性。其包含的内容有:如何选择保护的对象;确定保护期限;保护要有高度的透明度和适当的保护高度。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国内已有很大雄厚的工业基础,某些行业或企业已高达或靠近同行业国际先进技术水平,并建立了较为科学的运营管理体系,初步具备了与国际大企业相竞争的一部分条件,而且已进入或占领了国际市场。如我国具有比较优势的纺织业、家电业、机电设备制造业等,对这些行业没必要执行过分保护,而应让这些行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持续提升竞争力。那么承受保护的应是哪些行业或产业呢?受保护的应是幼稚产业、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

所谓幼稚产业是指某一产业处在发展初期,基础薄弱但经历适度保护能够发展形成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如何界定和选择幼稚产业是一个核心,选择不好就或许致使保护落后,保护需要大批的投入,付出适当的代价。有关幼稚产业的选择标准国际上有三个:

(1)穆勒标准,假使某个产业受于缺乏技术方面的经验,生产率低下,生产成本好于国际市场价格而无法与外国企业竞争,在一定期间的保护下,该产业能够提升效率,在自由贸易条件下存在下去,并获得利润,该产业即为幼稚产业;

(2)巴斯塔布尔标准,受保护的产业在适当的保护期后能够成长自立,为保护、扶植幼稚产业所需要的社会成本不能胜过该产业将来利润的现值总和,符合条件的即为幼稚产业;

(3)肯普标准,除了前两个标准的内容外,应考虑产业在被保护期间的外部效应,如具有外部性,该技术可以为其余产业所得到因此致使本产业的利润无法增长,将来利润无法弥补投资成本,国家应当给予保护。对这三个标准要正确理解,在选择幼稚产业时可用一个标准去衡量,也可以用两个或三个标准综合衡量。

可以肯定,对幼稚产业的保护是必要的,保护的目的在于致使受保护者得以进步,最终不需要保护,在国际市场上参与竞争。我国当前的一部分高科技产业比如基因工程、生物工程等都属于幼稚产业,国家应给予适度的保护。我国的一部分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如汽车工业、电子信息产业等都不具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国家也应给予适当保护。

适度的贸易保护应使贸易壁垒具有透明度,并应确定适当的保护高度和保护期限。所谓保护壁垒的透明度是指以关税保护为首要手段,统一并公开相关贸易保护的法令和法规,同期利用关锐的单价机制,使国内外市场的商品维持直接联系,实施贸易保护一般有两类措施:一是关税壁垒;二是非关税壁垒。过高的关锐壁垒以及自此保护的进口替代的负面效应越来越承受各方面的抨击。各国的关锐税率呈下滑趋势,世界贸易组织亦在努力于减弱关锐,清除壁垒。非关锐壁垒的作用亦在渐渐缩减。关锐保护壁垒的透明度可体当下这次美中促成的协议中,我国当前的关锐率已从22.1%缩减为17%,取消所有进口配额和数量制约。到2004年将农产品平均关税降到17%。适当的保护高度是指考虑我国经济对国际竞争的承受能力,逐渐靠近WTO成员国的平均保护水平,而且该种保护不是全面保护,而是有针对性的选择。适当的保护期限是指对所选择的幼稚产业的保护务必清晰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依据李斯特的贸易保护理论,保护期限最长不能胜过30年。改革放开以来,我国一直将汽车工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加以发展,作为幼稚产业加以保护。汽车工业的进口关税一直很高,可是20多年以往了,汽车工业迄今没有迈出幼稚产业的局势,竞争能力任然较弱。这首要是由于国家的高度保护致使汽车工业没有国际竞争的阻力,不思进取,安于现况,效率低下,生产技术落后,产品老化,也就是说过分的保护事实上是保护了落后,该种情形不能继续下去,所以,国家调整了对汽车的保护期限和进口关锐,到2006年,汽车进口关税将从当前的 80%—100%降到20%,在进口汽车的竞争下,必然会挤跨多部分汽车整年生产企业,这对汽车工业的整体发展未必是坏事,相反,已经成长起来的若干家具有竞争力的汽车企业会更深一步壮大,参与进品汽车的竞争,同期实行汽车出口目标。伴随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贸易保护水平将令逐渐减弱,最终迈向全面放开和自由贸易。

综上所述,我国的适度保护贸易政策体现了放开和保护的特点,这一政策是符合我国当前的客观经济事态和基本国情的,也是我国加入WTO的必由之路。适度保护贸易政策可以建立一个庞大的国内市场,培养企业在国内市场的竞争力,让其成长壮大后再去参与高水平的国际竞争;适度保护贸易政策有助于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资源配置,淘汰不合理和落后的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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