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外汇网2021-06-19 13: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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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Commitee Maritime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Electronic Bills of Landing。1990年6月29号,国际海事委员会在巴黎召开的第34届大会上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下方简称《规则》)。为了适应信息时代电子资料交换系统的普遍应用,联合国设计策划了《联合国贸易资料指南》(UNTDED),《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资料交换规则》(UN/EDIFACT)和《电讯贸易资料交换实行统一规则》(UNCID),《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在此基础上策划的。 《规则》共11条,首要内容有:适用规模;定义;程序规则;收货单据的形式和内容;运送合同的术语与条件;密码;发送;接受纸面单证的选择;电子报告等同书面;报告电文的鉴定等。 《规则》对电子密码的运用,使作为物权凭证的电子提单的转让形成或许。依照该规则第7、8条规定,在采取电子提单时,发货人和承运人务必事先约定,他们将用电子方式执行通讯,并将运用电子提单而不运用书面提单,这是运用该规则的前提条件。当事人通过对电子提单的密码的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高达同样的目的。其具体过程是:承运人在接收到发货人的货物之后,应当依照发货人表明的电子地址予以发货人已接收到货物的电子通知(其中包含答应日后传输的密码),发货人务必向承运人证实该收讯;依据该电子信息,发货人便形成持有人。 《规则》在处理电子报告与书面的关系时,采取了“功能等同”(functional equivalent)原则。依据第11条规定,承运人和发货人以及此后所有采取本程序的当事方均答应载于计算机报告贮藏中,可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表明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证实的电子报告将满足任何国内法或本地法,习惯或实践规定运输合同务必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经接纳上述规定,所有当事方将被觉得业已答应不再提出非书面形式的抗辩。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1990年6月29号国际海事委员会第三十四次大会通过) 1.适用规模 本规则经当事方答应援用后适用。 2.定义 a.“运输合同”:指任何全部或部分经由海上运输货物的协议。 b.“EDI”:指电子报告交换,如通过电子传输执行贸易报告交换。 c.“UN/EDIFACT”:指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报告交换规则。 d.“传输”:指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文电通过电子传输作为一个发送单位共同向外传递,其中包含标题和结尾报告。 e.“证实”:指一次传输,其传输内容看上去完整、正确,但并没有妨碍由该内容所引起的从新考虑和修改。 f.“密码”:指当事方答应为保证传输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而采取的任何技术上适当的方式,如一组数码和/或字母。 g.“持有人”:指享有依据本规则第七条a款所列权利并拥有有效密码的一方。 h.“电子监督系统”:指用于检查记载一笔交易的计算机系统的手段,如贸易报告日志或追踪检查。 i.“电子储藏”:指电子报告的临时、中期或永久性储藏,包含该数据的替代或原始储藏。 3.程序规则 a.在不与本规则矛盾的情形下,1987年“电子传输贸易报告交换行动统一规则”将指导本规则当事方的行动。 b.本规则项下的电子报告交换应符合联合国行政、商业、运输电子报告交换规则的相关标准。 c.除另有协议外,运输合同的文件格式应符合联合国编排图例表,或与此相仿的国内提单标准。 d.除另有协议外,一项传输的接收人除非在其接收后发回证实,否则无权依据该传输内容行事。 e.因当事方之间发生受于事实传送报告所引起的争议时,可利用电子监督系统确认接收的报告。相关争议报告以外的、涉及其它交易的报告应看为贸易机密可不予检查。受于作为电子监督系统检查的一部分而不可避免地暴露非争议报告,当事方应信守机密,并没有予向外界披露或挪作它途。 f.任何所有权的转让都应看为私有情报,不应向与该货物运输或结关无关的任何其它方披露。 4.收讯的形式和内容 a.承运人在接收到发货人供应的货物之后应依照发货人表明的电子地址予以发货人一接收到货物的电讯通知。 b.该收讯应包含: Ⅰ.发货人姓名; Ⅱ.货物表明,包含描述和保留,如同为签发一个书面提单所需求的一样; Ⅲ.接收货物的地点和日期; Ⅳ.援引承运人的运输条款;和 Ⅴ.用于日后传输的密码。 发货人务必向承运人证实该收讯;依据该证实讯,发货人便形成持有人。 c.依据持有人的要求,一旦货物事实装船,收讯中的地点和日期应及时更新。 d.上述b款(Ⅱ)、(Ⅲ)和(Ⅴ)中所含内容,以及依据c款所更新的装运地和日期应如同该收讯系书面提单的一部分一样具有效力。5.运输合同条款 a.业经答应和谅解,无论什么时候当承运人援引其运输条款时,该运输条款将形成运输合同的一部分。 b.该条款务必能够向运输合同方随时供应。 c.当该条款与本规则发生矛盾或不统一时,适用本规则。 6.适用法律 运输合同将服从任何强制性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如同签发一个书面提单一样。 7.支配和转让权 a.持有人是唯一可以向承运人采取下列行动的一方: Ⅰ要求放货; Ⅱ指定收货人或指定任何其它替换被指定的收货人,包含持有人自己; Ⅲ向另一方转让支配和转让权; Ⅳ依据运输合同条款,对货物的其它事项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 b.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按下列程序执行: Ⅰ由现持有人向承运人发出其意欲将支配和转让权转让给一新的持有人的通知; Ⅱ由承运人证实该通知电讯,并据此 Ⅲ向被建议的新持有人发送本规则第4条除密码以外的所有信息;之后 Ⅳ由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接受拟被转让的支配和转让权;据此 Ⅴ承运人销毁现用密码,并向新持有人发出一新的密码。 c.假使被建议的新持有人通知承运人其不欲接受该支配和转让权,或在一合理时期内未能通知承运人其能否接受,那么将不显现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据此承运人应通知现持有人,同期现密码仍维持有效性。 d.按上述方法执行的支配和转让权的转让应如同在书面提单项下转让权利一样具有效力。 8.密码 a.密码对各个持有人各不相同。持有人不得转让密码。承运人和持有人应各自维持密码的安全性。 b.承运人只负责向最后一个他予以密码的持有人发送证实的电子信息,该持有人亦利用密码保证此项传输内容包含该项电子信息。 c.密码务必独立,并与任何用于鉴别运输合同的方法和任何用于进入计算机网络的保证口令或识别方法相区别。 9.交货 a.承运人应将拟交货的地点和日期通知持有人。依据该项通知,持有人有义务指定一收货人,并予以承运人足够的交货提示,并利用密码加以核实。如无人被指定为收货人,持有人本人将被看为收货人。 b.假使承运人证明自己已合理克尽职责核实自称为收货人的一方确系实事上的收货人,那么承运人对误交不负责任。 10.要求书面单证的选择 a.在交货前的任什么时候候,持有人有向承运人索要书面提单的选择。此份文件须在持有人指定的地点得以供应,除非在该地点承运人没有供应该份文件的便利条件,在该种情形下承运人只负责在离持有人指定地点近期的,并有其便利条件的地点供应此份文件,受于持有人采取上述选择而产生推迟交货,承运人不负责任。 b.在交货前任什么时候候,承运人有向持有人签发书面提单的选择,除非采取上述选择会产生过分推迟交货或扰乱交货。 c.经持有人选择,上述提单或签发为记名提单;或为指示提单,但为此持有人的姓名务必记载在该提单上。上述提单须 包含: Ⅰ本规则第4条收讯中(除密码外)列明的事项;和 Ⅱ声明书面提单业已签发,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项下的电子报告交换程序也已终止。 d.依据本规则第10条a或b款签发的书面提单将销毁密码,并终止本规则上电子报告交换程序。持有人或承运人对该程序的终止并没有消除运输合同任何一方依据本规则造成的权利、义务或责任,也不消除合同任何一方依据运输合同造成的权利、义务或责任。 e.在任什么时候候持有人可要求承运人发送一份打印的收讯件,并加盖“不可转让复件”字样,但密码除外。发送该打印件并没有销毁密码,亦不终止电子报告交换程序。 11.电子报告与书写效力等同: 承运人和发货人以及此后所有采取本程序的当事方均答应载于计算机报告贮藏中,可用人类语言在屏幕上表明或由计算机打印的业经传输和证实的电子报告将满足任何国内法或地方法,习惯或实践规定运输合同务必经签署并以书面形式加以证明的要求。经接纳上述规定,所有当事方将被觉得业已答应不再提出合同非书面形式的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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