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责任
外汇网2021-06-19 13: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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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院通过帕拉代恩诉简和阿利恩(Paradine v. Jane,Aleyn,1647 )一案,确立的违约责任就是严格责任②。严格责任原则是指不论违约方主观上有无过错,只要其不履行合同债务给对方当事人产生了伤害,就应该承受合同责任。严格责任原则代表着在违约发生以后,非违约方只需证明违约方的举动已经组成违约,而不必证明违约方主观上出于有意或过失。 在这里有必要对严格责任的含义做一下界定:我国学者虽大都觉得《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该承受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采取的是严格责任原则,但在对严格责任的理解上则见解不一,有的觉得严格责任是一种无过错责任,有的则觉得是绝对责任。依笔者意见,严格责任是一种既不同于绝对责任又不同于无过错责任的一种独立的归责形式,与其余归责原则对比,其具有下方特点:
第一,严格责任的成立以债务不履行以及该举动与违约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为要件,而并不是以债务人的过错为要件,这是其区别于过错责任的最根本的特质。因此在严格责任下,债权人没有对债务人有无过错执行举证的责任,而债务人以自己主观上无过错并没有能障碍责任归加。在这一点上,疑似有理由觉得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中的举证责任倒置——过错推定相统一。但是,过错推定的目的在于确定违约当事人的过错,而严格责任考虑的则是因果关系而并不是违约方的过错。比如,在严格责任下第三人的原因致使违约并没有能免除债务人的违约责任,而此种情形无论如何不能推定债务人存在过错。所以,二者仍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二,严格责任虽不以债务人的过错为承受责任的要件,但并不是完全排斥过错。一面,它最大限度地容纳了举动人的过错,诚然也包含了无过错的情形;另一面,它尽管不考虑债务人的过错,但并不是不考虑债权人的过错。假使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合同不履行,则往往形成债务人得以免责或减轻责任的事由。可见,尽管严格责任往往被我国学者称为“无过错责任”,但其与侵权举动法中既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也不考虑受害人的过错的无过错责任(诚然,我国对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依旧有严格制约的)是存在一定区别的。
第三,严格责任尽管严格,但并不是绝对。这一点使之与绝对责任区别开来。所谓绝对责任,是指债务人对其债务应绝对地负责,而不管其能否有过错或能否受于外来原因。在严格责任下,并不是表明债务人就其债务不履行举动所生之损害在任何情形下均应负责,债务人得依法律规定提出特定之抗辩或免责事由(比如不可抗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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