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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担保

外汇网2021-06-19 12:52:35 102
什么是权利担保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应保证对其卖出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权利,而且任何第三人不会就该项货物向买方力争任何权利。尽管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卖方务必承受对货物的权利,担保这项默示的合同义务。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含的内容

(1)卖方保证对其卖出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卖出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表露的担保物权,比如,抵押权或留置权等;

(3)卖方保证其卖出的货物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包含商标权与专利权等。权利担保的内容

权利担保的内容包含两方面:

一是所有权担保:指卖方保证对其卖出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务必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如不存在任何未向买方表露的担保物权等。

二是知识产权担保:指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务必是第三方不能依工业产权或其余知识产权力争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不包含版权。出口方要保证其卖出的货物没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或商标权)。在该种情形下,从出口方来讲,在他的国家,对这批货物不组成侵权;受于他自己就是货物的权利人或者他自己已经得到了许可;或者这批货物自身就没有注册。但是假使出口方把这批货物出口到进口方的运营地的所属国时,假使在这个国家这类货物比如其商标权是由第三方注册的,那么这个第三方就将对这批货物提出侵权的请求。所以,出口方要保证所运的货物运到进口方的国家后,不会有第三方提出权利请求。

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制约。受于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是销往卖方以外的国家,尤其是仍有转卖的情形,要求卖方了解所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是不或许的,所以,公约对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执行了某些制约,首要表当下:

①地域制约。公约尽管规定了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但并没有是其卖出的货物不得侵犯全球任何一个知识产权人的权利,这是不现实的,对此公约第42条规定了制约标准:第一,依货物销售目的国的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务必是依货物运用地或转售地国家的法律提出的。假使双方在订立合同期,没有规定货物的最终运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对买方不承受向不知明的转卖地转卖的知识产权的担保义务。比如,买方更改了原转卖A国的计划,而将卖方卖出的货物转卖到了B国,则当一B国人称该货物侵犯其商标权时,卖方不对买方负责,由于在订立合同期,卖方并没有知道这批货物将被转卖到B国。第二,依买方运营地所在国法律,即第三人的请求务必是依买方运营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也就是说,假使双方没有确定货物的最终运用地或转卖地,则卖方只对那些依买方运营地所在国的法律提出的请求向买方负责。假使买方有一个以上的运营地,则依公约的规定,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紧密的运营地为其运营地。假使没有运营地,则以其惯常居住地为准。

②主观制约。公约在确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上还规定了时间的标准,依公约第42条第(2)款的规定,卖方在下列两种情形下,免除其知识产权担保的义务:第一,买方在订立合同期已知道或不或许不晓得此项权利或要求;第二,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受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供应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余规格。

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公约第43条规定了买方的及时通知义务,即当买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后一段合理时期内,应将此项权利或要求的性质通知卖方,否则就丧失了买方依公约本来可以得到的权利,即要求卖方承受辩驳第三方的权利。至于什么是“合理时间”,则要依个案而定,不同的案情,合理时间的长短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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