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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购物

外汇网2021-06-19 12:44:26 169
什么是网上购物

网上购物,一般简称“网购”,是互联网、银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产物,通过Internet的购物网站买入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服务。

简单来看,网上购物就是把传统的商店直接“搬”回家,利用internet直接买入自己需要的商品或者享受自己需要的服务。专业地讲,它是交易双方从洽谈、签约以及贷款的支付、交货通知等整个交易过程通过Internet、web和购物界面技术化的B2C或C2C模式一并完成的一种新型购物方式,是电子商务的一个重要构成部分。所以,有人将此看为一个面向全国乃至全球的大而统的虚拟商场。但依我看来,这个电子商场并不是虚拟,由于购物的每一个步骤甚至每一个细节都很真实,与传统购物模式的唯一区别仅在于少了言语交流而有了许多的填单与证实过程。一般来看网上物品的运营大差不差可分为两种形态:一种是电子商店,即供应网上购物或网上服务的运营者,通过自己的网站,直接对网络运用者卖出商品或者供应服务;其他是电子商场,它是由很多供应不同商品或者服务的运营者汇聚在一个网站中,运用者可以在与一个网站买入不同公司所供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也就是说,在前一种情形下网站运营者同期又是商店运营者,而后一种情形中网站运营者扮演的角色更像是商店运营者与消费者的中介。

网上购物的优点

首先,对于消费者来看:

第一,网上购物没有任什么时候间制约。作为网络商店,它可以24小时对客户放开,只要用户在需要的时间登陆网站,就可以挑选自己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消费者大多都要承受运营时间的制约。

第二,网上购物购物成本低。对于网上购物商品买入者,他们挑选、对比各家的商品,只需要登陆不同的网站,或是选择不同的频道就可以在很短时期内完成,而且可以直接由商家负责送达,免去了传统购物中舟车劳顿的辛苦,时间和费用成本大幅减弱。而对于传统购物来讲,这一点是无法高达的。

第三,网上购物商品容易查找。网上商店中基本都具有店内商品的分类、搜索功能,通过搜索,买入者可方便的寻到需要的商品。而在传统商店中,买入者寻求商品就需要用许多的时间和精力。

第四,网上购物商品陈列范围大种类全。如当当网上的30万商品就已经囊括了差不多国内全部大型新闻出版企业的图书、音像资源。而传统的图书卖场受于场地制约,能够陈列到货架上给顾客挑选的仅仅几万种商品。

其次,对于商家来看,受于网上销售没有库存阻力、运营成本低、运营范围不受场地制约等,在将来会有许多的企业选择网上销售,通过互联网对市场信息的及时反馈适时调整运营战略,以此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又一次,对于整个市场经济来看,该种新型的购物模式可在更大的规模内、许多的方面上以更高的效率达到资源配置。

我国现阶段网上购物存在的八大困难 一、交易对象认定的模糊性。

清晰交易对象对于消费者来看是非常重要的事情,这关系到法律责任的承受困难。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运营者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租赁他人柜台或者场地的运营者,应该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在传统购物环境下交易对象非常清晰,商店里挂的运营执照就显示了运营者的身份。一旦出了困难可以直接到原购物地点追讨责任。但是在网络环境下,消费者只有通过运营者网站中供应的信息了解对方,但是至于信息能否真实、对方见底是谁根本不清楚。

二、知情权很难保证。

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一项重要权利。《消法》第八条清晰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买入、运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形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形,要求运营者供应商品的单价、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首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运用方法表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相关情形。”但是上网购物时,消费者获取信息的规模是有限的,它并没有像传统购物时能目睹、摸到真实立体的商品,并向售货员详细打听相关商品的基本情形。此时的消费者只能从网上供应的内容中获取相关商品的部分信息,目睹的充其量也就是一张或几张有关商品的平面相片。所以,网上购物的消费者一般对商品信息的了解均为缺失的。

三、格式合同的制衡。

《消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该承受的民事责任。”受于网上购物的特殊性,格式合同不可避免地成了消费者和运营者促成合意的必要环节。当下的困难是运营者往往利用特权策划一部分又长又复杂甚至危害消费者权利的条款,有时为逃避责任还会让用一部分模棱两可的语言,一旦出了困难会以此为自己辩解。消费者有时为了图省事不会仔细阅读每一条款,有时就算读了也很有机会领会不足其中的微妙之处,有时即使发现有什么可疑的地方但为了及时买到所需商品也无所顾忌,所以,有时一个“我答应”的点击会给消费者导致了购物后一连串的麻烦。

四、交货推迟。

付款后不能按期收到货物的事屡见不鲜,有时付款后收不足货物的情形也会显现。

五、退货问题。

《消法》23条规定: “运营者供应商品或者服务,依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受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余责任的,应该依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无理婉拒。”可是网上购得的货物想要退掉并没有是件容易的事,运营者往往找种种理由婉拒退货。有时甚至直接在格式合同中明文规定某些商品不得退货。对于在退货规模内的商品,通过运营者的规定看也根本无法退换。拿“乐友”购物网站为例,在它的质量保证及退换货规定中有如此的条款:“退回的商品外包装不完整、所附配件及资料不全、赠品不齐全的不能退货”。对以上这条我提出质疑:依照加着重号部分文字的表面意义我可以理解为,只要拆开包装就不能够退换,由于只要拆开就一定会损坏包装的完整性。所以,只要有这条规定,消费者合理退货的权利便形同虚设了。

六、网上欺诈与虚假广告。

互联网技术致使某些商家可通过匿名的方式躲避调查,利用监管难度大、隐蔽性强、传播快的特点大行虚假广告和欺诈之道,它们往往打着“跳楼价”“超值大奖等你拿”一类的旗号吸引消费者的眼球,借机侵犯消费者的权益而为自己牟利。

七、无人问津的售后服务。

很多网民表明,网上购物的售后服务较差,有时商品出了困难运营者能推则推,就算有售后服务也导致表面应付一下,很多困难根本得不足实质处理。

八、处在危机中的隐私权。

这个困难是当下大家普遍关注的困难,也是考验网络安全的首要大敌。从事市场信息业务的美国TNS和隐私保护团体TRUSTe此前表示,受于担忧个人信息被盗和泄露隐私,或许有多达58%的美国消费者在假期旺季降低在网上购物,这一比率显著好于去年的49%。 我国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的规定,其余法律中亦不涉及,但不可否认,现阶段广大网民的隐私权正处在危机当中。还以本文中的网上购物为例,一部分商家为了扩大销售额,不惜将以前消费者的信息建立报告库,依据其经济情况、上网习惯等不停轰炸消费者的邮箱以推销自己的产品;更有甚者,为了眼前的经济利益将消费者的信息卖给他人。另外,消费者的信用卡账号、密码被篡改、被盗也是常有的事。所有这些困难假使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肯定会制衡将来网上购物的更深一步发展。

网上购物的支付渠道

支付宝、财付通、百付宝通过第三方中转的方式,很大程度的保障了消费者的利益,但是网上支付的操作复杂性让很多人望而却步。淘宝网率先和拉卡拉联合起来处理这个困难,消费者买入后记下订单号,即可以在附近的便利店POS机终端执行支付。其余的B2C商城如卓越亚马逊、当当、易斯来福商城等则支持货到付款,也就是消费者收货时证实无误,再支付消费金额给配送人士,这一举措极大程度的方便了消费者。如何让支付更方便更安全是大家都在思考的困难,毕竟消费者满意才是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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