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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

外汇网2021-06-19 00:12:41 162
什么是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供应储存保管服务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接受储存保管服务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存货人。交付保管的货物为仓储物.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仓储保管合同的基本特质

仓储保管合同具有下列基本特质:

1.仓储保管合同主体,一般为国家设立的专业仓储公司和商业、物资等从事仓储业务的法人组织。仓储保管合同实行细则中规定:仓储保管合同实行细则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依法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同委托储存货物的法人之间签订的仓储保管合同。目前,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农村中显现的运营仓储粮食等农作物业务的专业户,也可以形成仓储保管合同的主体。然而这是仓储保管合同中的一种特殊情形。

2.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方供应的劳务活动。仓储保管合同与货物运输合同的标的一样,是指保管方运用自己的设备和人力等条件为对方所供应的劳务活动,并非是被保管的物品自身。

3.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所谓特定物是指特别指定的物品。特定化的种类物是指物品在被储存保管前,不属于特定物,但在交付储存保管以后,该物品就具有了特定化的性质。所以,被储存保管的物品应当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与存货方的权利

1.保证货物完好无损

2.对库场因货物保管而配备的设备,保管方有义务加以维修,保证货物不受损害。

3.在由保管方负责对货物搬运、看护、技术检验时,保管方应及时委派相关人士

4.保管方对自己的保管义务不得转让

5.保管方不得运用保管的货物,其不对此货物享有所有权和运用权

6.保管方应做好入库的验收和接受工作,并办妥各种入库凭证手续,配合存货方做好货物的入库和交接工作

7.对危险品和易腐货物,如不按规定操作和妥善保管,产生毁损,则由保管方承受赔偿责任

8.一旦接受存货方的储存要求,保管方应按时接受货物入场

二、存货方的义务与保管方的权利

1.存货方对入库场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包装应与合同规定内容吻合,并配合保管方做好货物入库场的交接工作

2.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提取委托保管的货物

3.按合同规定的条件支付仓储保管费

4.存货方应向保管方供应必要的货物验收资料

5.对危险品货物,务必供应相关此类货物的性质,注意事项,预防措施,采取的方法等

6.受于存货方原因产生退仓、不能入库场,存货方应按合同规定赔偿保管方

7.受于存货方原因产生不能按期发货,由存货方赔偿逾期损失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

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受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比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都是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仓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的违约责任:

1、保管人验收仓储物后,在仓储阶段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规格、型号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承受违约赔偿责任;

2、仓储阶段,因保管人保管不善产生仓储物毁损、灭失,保管人承受违约赔偿责任;

3、仓储阶段,因约定的保管条件发生改变而未及时通知存货人,产生仓储物的毁损、灭失,由保管人承受违约损害责任。

二、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违约责任:

1、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对仓储物执行必要的包装或该包装不符合约定要求,产生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受责任,并自此承受给仓储保管人产生的损失。

2、存货人没有按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性质交付仓储物,或者胜过储存期,产生仓储物的毁损、灭失,自行承受责任。

3、危险有害物品务必在合同中注明,并供应必要的资料,存货人未按合同约定而产生损失,自行承受民事和刑事责任,并承受自此给仓储人产生的损失。

4、逾期储存,承受加收费用的责任。

5、储存期满不提取仓储物,经催告后仍不提取,仓储人承受自此提存仓储物的违约赔偿责任。

仓储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保管人: 签订地点:

存货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第一条 仓储物

(注:空格如不够用,可以另接)

第二条 储存场所、储存物占用仓库位置及面积:

第三条 仓储物(是/否)有瑕疵。瑕疵是:

第四条 仓储物(是/否)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特殊保管措施是:

第五条 仓储物入库检验方法、时间与地点:

第六条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时,保管人应该给付仓单。

第七条 储存期限:从 年 月日至 年月日止。

第八条 仓储物的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

第九条 保管人发现仓储物有变质或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第十条 仓储物(是/否)已办理保险,险种名称: ;保险金额: ;保险期限; 保险人名称:

第十一条 仓储物出库检验的方法与时间:

第十二条 仓储费(大写) 元。

第十三条 仓储费结算方式与时间:

第十四条 存货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仓储费的,保管人(是/否)可以留置仓储物。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商量处理;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商量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其余约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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