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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收汇核销

外汇网2021-06-19 00:12:04 247
出口收汇核销介绍

右图为出口外汇核销单样本 编辑:詹洪源出口收汇核销的手续

出口单位在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时,如报关单金额和收汇金额差额,须供应相关证明。

1、弥补贸易项下以实物弥补的出口,出口单位务必供应经贸部门的批件,相关弥补贸易合同、相关进口报关单、发票、核销单寄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手续,外汇管理部门将逐笔登记裣出口额和弥补出口日期,弥补出口额满和弥补期满后,外汇管理部门会对新添出口按一般贸易逐笔核销收汇。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出口附加工合同和“登记手册”。对于一个合同分批出口并分批收取缴费者,凭原加工合同及所有的核销单和结汇水单(收帐通知)向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核销。

出口收汇核销程序

1、有出口收汇货物的单位,应当到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领经历外汇管理部门加盖“监督收汇”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

2、货物出口时,将出口收汇核销单与其余所需要的报关单据一起向海关申报;货物放行大概一周时间以后,出口人将海关签章后退回的出口收汇核销单、报关单以及其余相关单据取回留存,准备收汇核销时运用。

3、银行收到外汇货款以后,依照国家相关外汇管理的规定,将外汇货款依照当天的外汇牌价代替国际购入出口人收到的外汇贷款,同期,将相应金额的人民币打入出口人帐户,而且以水单的形式通知出口人。

4、出口人应当在一定时间期限内,凭银行签章的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报关单、外汇水单等单证到外汇管理部门执行出口收汇核销工作。外汇管理部门通过对报关网络记录、报关单证的检查核对后,觉得该笔业务出口、收汇等事宜真实后,便答应出口人的外汇核销,即认定该笔出口业务已经完成。出口收汇核销单

指由外汇局制发、出口单位凭以向海关出口报关、向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出口收汇、向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向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申报的有统一编号及运用期限的凭证。出口收汇核销的办理

一、开户

出口单位初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下方简称“核销单”)前应该凭下方材料到外汇局办理登记:

1、单位介绍信、申请书;2、外经贸部门准许运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3、工商运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6、出口合同复印件。

外汇局对上述材料审核无误后为出口单位办理登记手续。

二、领单

出口单位在开展出口业务前、凭单位介绍信、出口核销员证(现为开户单位印鉴卡)来外汇局领取核销单。出口单位向外汇局申领核销单时,应该当场在每张核销单的“出口单位”栏内填写单位名称或者加盖单位名称章。核销单正式运用前加盖单位公章。

核销单自领单之日起两个月在内报关有效。出口单位应该在失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未用的核销单退回外汇局注销。出口单位填写的核销单应与出口货物报关单上记载的相关内容统一。

三、报关

出口单位持在有效期内、加盖出口单位公章的核销单和有关单据办理报关手续。

四、送交存根

出口单位办理报关后,应该自报关之日起60日内,凭核销单及海关出具的贴有 防伪标签、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报关单、外贸发票到外汇局办理送交存根手续。

五、核销

出口单位应该在收到外汇之日起30日内凭核销单、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到外汇局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六、核销单遗失及补办

出口单位遗失核销单后,应该在15日之内向外汇局书面表明情形(加盖公章, 法人签字),申请挂失,外汇局核实后,统一登报声明作废。

1、对于空白核销单,外汇局给予注销;2、对于已报关的核销单,则凭相关出口凭证办理核销;3、对于要求补办出口退税专用联的,在办理出口核销手续后,出口单位应该凭税务部门签发的与该核销单对应的出口未退税证明,向外汇局书面申请,经准许后,外汇局出具“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联补办证明”。

七、报关单补办事宜

出口单位遗失报关单的,应该凭外汇局签发的未核销证明,向海关补办。

八、退赔事宜

若出口项下发生退赔,出口单位应向外汇局供应相关凭证,外汇局按下列情形审核退赔外汇的真实性:

(一)已出口报关且已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下方有效单据执行审核:

1、出口合同;2、退赔协议及相关证明材料;3、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专用联);4、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已交单未办理核销的,外汇局凭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及第一款所列单据执行审核。

(三)已报关出口未交单的,外汇局凭第一款及下方有效单据执行审核:

1、出口货物报关单;2、商业发票;3、汇票副本;4、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

(四)出口货物未报关但已预收全部或部分货款后因故终止实施合同,出口单位需向进口商支付退赔外汇,外汇局凭出口合同正本、终止实施合同证明、外汇指定银行结汇水单(或收帐通知)、进口方付款通知执行审核。外汇局审核出口单位所供应的上述凭证无误后,出具“已冲减出口收汇核销证明”。银行凭此证明为出口单位办理退赔外汇的售付。出口收汇核销流程

一、核销开户。

出口单位申请办理“中国电子口岸”IC卡及办理出口收汇核销开户登记手续应供应下方材料:

(1)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书,核销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2)经贸部门准许运营进出口业务批件正本及复印件;

(3)工商运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法人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5)海关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6)出口企业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需供应《外汇登记证》;

二、申领核销单。出口单位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供应下方材料:

(1)企业核销员证(第一次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应供应单位介绍信,内容包含核销员姓名和领单份数及出口合同复印件);

(2)出口企业核销员本人“中国电子口岸”操作员IC卡。

三、收汇核销。

1、全额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及退税联;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商业发票正本。外商投资企业应供应由税务部门统一策划的出口发票,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其余出口企业供应的出口发票须加盖企业发票专用章。

(5)银行出具的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应具备银行“业务公章”和“出口收汇核销专用章”、“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字样、相应的核销单编号等必备要素),异地收汇核销专用联的,应加盖收汇地外汇局“出口收汇核销业务监管专用章”证实的水单。

2、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方式出口依照工缴费办理收汇核销:

(1)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全额核销中2、3、4、5点的单据。

(3)海关登记手册、企业合同及外经贸部门准许件(正本及复印件)。

3、进料加工抵扣出口收汇差额核销:(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每次申请办理抵扣差额核销时,应供应下方材料:

(1)外经贸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准许证》、海关进出口登记手册、进出口合同(须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海关审批备案);

(2)全额收汇核销中的1、2、3、4、5点的单据;

(3)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及企业外汇核销IC卡;

4、其它特殊贸易方式出口,依照《实行细则》要求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5、企业货物报关出口后发生退货办理核销:

(1)出口收汇核销手册;

(2)加盖海关“验讫章”的核销单正本;

(3)加盖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4)加盖企业公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出口发票正本;

(5)加盖海关“验讫章”的退运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

(6)进口发票正本(应为红字);

(7)企业外汇核销IC卡。

核销的流程

下方是有关核销的理论操作程序:

1.出口单位领核销单;

2.出口单位向海关交验核销单,海关审验后,退回给出口单位.

3.货物出口后,将相关单据及附有核销单编号的发票交银行收汇,同期,将核销单存根及相关单据送还签发核销单的外汇局;

4.银行收妥货款后,将结汇水单退出口单位;

5.出口单位将银行证实货款已经收回的结汇水单和由海关退回的原核销单送外汇局,核销该笔收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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