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合同消除
合同消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消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明,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举动,它也是一种法律制度。
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合同消除是指履行合同实在问题,若履行即显失公平,法院裁决合同消灭的现象。该种消除与一般意义上的消除对比,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法院直接基于情事变更原则加以认定,并非是通过当事人的消除举动。
合同消除的类型
合同消除的情形比较复杂,所需条件、所经程序和所生效力不尽统一。为了便于掌握和研究,也为了更深一步完善我国合同法上的消除制度,有必要将合同消除类型化。
1、单方消除和协议消除
单方消除,是指消除权人行使消除权将合同消除的举动。它不必经历对方当事人的答应,只要消除权人将消除合同的意思表明直接通知对方,或经历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力争,即可发生合同消除的效果。
协议消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商量答应将合同消除的举动(《合同法》第93条第1款)它不以消除权的存在为必要,消除举动也不是消除权的行使。我国法律把协议消除作为合同消除的一种类型加以规定,理论解释也不觉得协议消除与合同消除全异其性质,而是觉得仍具有与一般消除相同的属性,但也有其特点,如消除的条件为双方当事人商量答应,并没有所以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举动是当事人的合意举动等。
2、法定消除与约定消除
合同消除的条件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者,其消除为法定消除。在法定消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消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消除条件。前者为一般法定消除,后者称为特别法定消除。我国法律广泛承认法定消除,不但相关于一般法定消除的规定,而且相关于特别法定消除的规定。
约定消除,是指当事人以合同形式,约定为一方或双方保留消除权的消除。其中,保留消除权的合意,称之为解约条款。消除权可以保留给当事人一方,也可以保留给当事人双方。保留消除权,可以在当事人订立合同期约定,也可以在以后另订立保留消除权的合同。
合同法承认了约定消除(《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值得肯定。由于约定消除是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表明造成的,其自身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在复杂的事物面前,它可以更确切地适应该事人的需要。当事人采取约定消除的目的尽管有所不同,但首要是顾虑到当主客观上的各种阻碍显现时,可以从合同的拘束下摆脱出来,给废除合同留有余地,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作为一个市场主体,为了适应复杂多变的市场情形,当事人有必要把合同条款规定得更细致、更灵活、更有策略性,其中应包含保留消除权的条款,使自己处在主动而有利的地位。
合同消除的特点
合同消除具有下方特点:
1、合同消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为标的
我国合同法设置消除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处理如此的冲突: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受于主客观情形的改变,使合同履行形成不必要或者不或许,假使再让合同继续发生法律效力,约束当事人双方,不但对其中一方甚至双方有害无益,有时还会有碍于市场经济的顺遂发展;只有允许相关当事人消除合同,或者赋予法院适用情事变更原则的权力,才会让局势改善。
2、合同消除务必具备消除的条件
合同一经有效成立,就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都务必严格遵守,适当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消除。这是我国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导致在主客观情形发生改变使合同履行形成不必要或不或许的情形下,合同继续存在已失去积极意义,将产生不适当的结果,才允许消除合同。这不仅是消除制度存在的根据,也显示合同消除务必具备适当的条件。否则,便是违约,不发生消除的法律效果,而造成违约责任。我国法律对合同消除的条件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显示了对合同消除的允许与制约。
《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适用一切合同的消除条件,学说称为一般法定消除条件。该法第148条和第219条规定了仅仅适用于特别合同(如买卖、租赁诸合同)的消除条件,学说称为特别的法定消除条件。合同法使消除的条件更科学,如已承认违约产生合同不能履举动一般的法定消除条件,已全面承认约定消除等。
3、合同消除原则上务必有消除举动
消除的条件然而是合同消除的前提,受于我国法律仍未采取诚然消除主义,所以当消除的条件具备时,合同并没有必然消除,欲使它消除,一般仍需要有消除举动。消除举动是当事人的举动,当事人是消除举动的主体。
尽管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命令对于合同的消除有时会起重要作用,但是该行政命令并没有是消除举动,只有行政命令不能发生合同消除的效果,只有行政命令被当事人接受时,才会发生消除的效果。这也正表明消除举动是当事人的举动。然而,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时的消除则是由法院依据具体情形而裁决的,不需要消除举动。 消除举动有两种类型,一是当事人双方商量答应,一是消除权人一方发出消除的意思表明。
4、消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合同消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但其消灭是溯及既往,依旧仅向将来发生,各国的立法不尽相同。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即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消灭,发生与合同从未订立相同的后果,承认合同消除有溯及力;另一类是使合同关系自消除时消灭,消除以前的债权债务关系任然存在,不承认消除有溯及力。
在我国,消除的效力如何,法律尚无直接规定,我们觉得,研究这个困难固然不能忽略消除有溯及力较好,但也有些合同的消除无溯及力更适当。这个困难将于第五节中详述。假使该种看法是正确的话,消除就与无效、撤消不同,由于无效、撤消一律有溯及力;也与附消除条件不同,由于消除条件成就,附消除条件的民事法律举动只向将来消灭。
合同消除的条件
合同消除的条件,因消除有法定消除与约定消除之分,而有法定消除的条件和约定消除的条件之别,法定消除又有一般法定消除和特别法定消除的条件之分。约定消除及其条件在上文已述,特别法定消除的条件因合同的种类和性质而千差万别,很难在此—一详述,本节仅讨论一般法定消除的条件。
《合同法》规定的一般法定消除条件大差不差有四大类型:一是协议消除的条件;二是约定消除的条件;三是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四是违约举动。其中,违约举动原则上是债务人违背合同的主给付义务,违背从给付义务及附随义务一般不得消除合同,但致使合同目的落空时可以消除合同。
1、协议消除的条件
协议消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商量统一,是将原合同加以消除的商量统一,也就是在双方之间又从新成立了一个合同,其内容首要是把以前的合同废弃,使基于原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
在用合同形式把原订的合同加以消除这点上,协议消除与约定消除类似,但两者更有不同:约定消除是以合同来规定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有消除权,而协议消除是以一个新合同来消除原订的合同,与消除权无关。
协议消除是采取合同的形式,所以它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如当事人有相应的举动能力,意思表明真实,内容不违背强行性规范和社会公共利益,要采取适当的形式等。
2、约定消除的条件
约定消除的条件,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或在其后另订的合同中约定的消除权造成的条件。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任何会造成消除权的条件。
3、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给予消灭。但通过什么渠道消灭,各国立法并没有统一。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消除权的方式将合同消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受于有了消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形,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助措施,所以具有优越性。
4、违约举动
1)迟延履行
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它作为合同消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意思表明,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不特别重要时,即便债务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也不至于使合同目的落空。在该种情形下,原则上不允许债权人立刻消除合同,而由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履行催告,给他规定一个宽限期。债务人在该宽限期届满时仍未履行的,债权人有权消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3款)。
依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明,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上特别重要,债务人不于此期内履行,就达不足合同目的。在该种情形下,债务人未在履行期限内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不经催告而径直消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2)婉拒履行
婉拒履行,又称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明不履行。婉拒履行一般显现为债务人清晰表明不履行其债务,有时也以其举动表明不履行债务的意思,如债务人将应交付的特定的买卖物又转卖他人。它作为合同消除的条件,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婉拒举动违法,三是有履行能力。
债务人婉拒履行,债权人可否不经催告而径直消除合同,学者们的意见不统一。《合同法》第94条第2款不要求债权人为履行催告,可径直消除合同。
3)不完全履行
不完全履行,是指债务人尽管以适当履行的意思执行了履行,但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不完全履行可分为量的不完全履行和质的不完全履行。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供应标的物,而标的物的数量有所匮乏的,属于量的不完全履行。它可以由债务人补充履行,使之符合合同目的,但在某些情形下,假使债务人不执行补充履行,或者补充履行也不能高达合同目的,债权人就有权消除合同。
债务人以适当履行的意思供应标的物,但标的物在品种、规格、型号等质量方面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或者标的物有隐蔽缺陷;或者供应的劳务达不足合同规定的水准等,都属于质的不完全履行。在此场合,应多给债务人适当的宽限期,使之清除缺陷或另行给付。假使在此期限内未能清除缺陷或另行给付,消除权造成,债权人可消除合同。《合同法》第94条第4款有关“其余违约举动致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时可以消除合同的规定,可解释为是对不完全履行致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作为消除条件的承认。
4)债务人的过错产生合同不能履行
自始不能履举动合同的无效原因,嗣后不能履行是合同消除的条件。不可抗力或其余无意中事故产生合同不能履行,为合同消除的条件,债务人的过错产生合同不能履行,亦应这样。《合同法》第94条第4款有关“其余违约举动致使不能达到合同目的”的规定包含了这一消除条件。
合同消除的程序
合同消除的条件导致消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没有诚然且自动地消除。欲使合同消除,还务必经历适当的程序。消除的程序包含三种,即协议消除的程序、行使消除权的程序和法院裁决的程序。
1、协议消除程序
协议消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历商量答应,将合同消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消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明统一,并非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明,也不需要有消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消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消除类型,而且在单方消除中,只要消除权人愿意采取该种程序,法律也应允许并加以提倡。
受于协议消除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消除有效成立,也务必有要约和允诺。这里的要约,是消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的合同关系,甚至包含已经履行的部分能否返还,责任如何分担等困难。它务必是向既存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发出,而且要在既存合同消灭以前提出。这里的允诺,是消除合同的允诺,是完全答应上述要约的意思的表明。协议消除能否务必经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我国法律未作如此的要求,允许当事人选择:或者经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判,或者直接由双方当事人促成消除原合同的协议。
采取协议消除程序,什么时候发生消除的效力?在合同消除需经相关部门准许时,相关部门准许消除的日期即为合同消除的日期。在合同消除不需相关部门准许时,双方当事人商量统一之时就是合同消除生效之时,或者由双方当事人商定消除生效的日期。
2、行使消除权的程序
行使消除权的程序务必以当事人享有消除权为前提。所谓消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消除的权利。它的行使,发生合同消除的法律效果,因此它是一种形成权。消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答应,只需消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明,就可以把合同消除。消除权人力争消除合同,应该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消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证实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消除合同应该办理准许、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消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消除等场合。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消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在当事人一方违约的情形下,消除权归守约方享有,不然会被违约方利用消除制度来谋取不正值利益。在约定消除的情形下,消除权归合同指定的当事人享有,既可以是一方当事人享有,也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享有。
消除权对权利人来说是一种利益,该种利益能否被消除权人舍弃或延迟获得,只要无损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无损于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允许。所以,行使消除权具有自主性,首要显现为消除权人可以在合同消除与请求继续履行之间选择,消除权可以在特定阶段的任什么时候刻行使,可以采取和对方当事人商量的方式等。
消除权的行使也有制约。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消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消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合同法》第95条)。
消除权行使采取双方商量的方式,在我国应予提倡,由于:第一,合同消除不会让双方当事人在物质利益上共同增长,而是彼增此消。单就这点来看,双方不易就合同消除及自此而生的返还财产、分担责任等促成协议,这也是法律应赋予相关当事人以消除权的重要原因。但是,当事人的特殊物质利益毕竟是以根本利益统一为前提而存在的,双方没有不可调和的利害矛盾。假使合同消除是为了维护国家利益,达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那么双方宜互谅互让地将合同消除。第二,商量的过程,是当事人双方明了事情原委和责任如何分配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彼此了解到各自的问题,能够互谅互让,既处理法律后果困难,又处理思想认识困难,便于处理纠纷,降低诉讼。第三,倡导商量方式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调解原则,使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规定愈加统一。
双方商量的方式并没有是消除权的丧失,恰恰相反,正是受于消除权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才使商量统一消除合同的机会性大暴涨加。在很大程度上,无消除权的当事人之所以答应消除权人的意见,是由于即便不答应,消除权人也会依自己的意思表明将合同消除,并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发生适当的法律效果。
3、法院裁决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消除的程序和行使消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来消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消除合同期,由法院裁决合同消除的程序。受于适用情事变更原则消除合同,当事人无消除举动,导致由法院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和情事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所以,对该种类型的合同消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