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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汇

外汇网2021-06-19 00:04:59 152
概念

付汇是指经准许运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依据相关售汇以及付汇的管理规定,审核用汇单位和个人供应的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后,从其外汇帐户中恐会其买入的外汇向国外支付的举动。结汇及付汇的监管

办理银行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也可以在外汇调剂中心买卖外汇,其余国内机构、居民个人、驻华机构及来华人士只能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和售汇。

办理规定

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时, 运营外汇业务的异行应该依据规定的外汇帐户收支规模及本规定第二、三章相应的规定届行审核,办理支付。

外汇指定异行办理售汇和付汇后, 应该在相应的有效凭证和有效商业单据上签章后留存备查。

外汇指定异行应该依据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和规定的买卖差价程度,确定对客户的外汇买卖价格,办理结汇和售汇业务。

从外汇帐户中支付或者购汇支付, 应该在相关结算方式或者合同规定的日期办理,不得提早对外付款;除用于还本付息的外汇和信用证/保函保证金外,不得提早购汇。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者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 外汇指定银行可以依照相关规定为其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远期买卖及其余保值业务。

易贷贸易项下届口,未经外汇局准许, 不得购汇或者从外汇帐户支付。

运营外汇业务的异行应该依照规定向外汇局报送结汇、 售汇及付汇情形报表。外汇指定银行应该建立结售汇内部监管制度,遇有结售汇异常情形,应该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支局数据。

国内机构应该在其注册地选择运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依照本规定办理结汇、购汇、付汇业务。国内机构在异地和国外开立外汇帐户,应该向外汇局申请。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经准许可以在注册地选择运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外汇结算帐户。

运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有结汇、购汇、付汇业务的国内机构, 应该无条件接受外汇局的监督、检查,并出示、供应相关材料。对违背本规定的,外汇局可对其处以警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处罚;对违背本规定,情节严重的运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外汇局可对其处以暂停结售汇业务的处罚。付汇审核材料的基本要求

1、申请务必采取公函形式,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要求文字简洁,内容完整,首要事项交代清晰,与所供应的单据吻合。 2、每次来外汇局审核时,务必带合同(协议)原件及其它相关单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如情形特殊不能供应合同(协议)原件的,应以公函形式做出情形表明;我局审核后只留存复印件,原件在企业取审核件时退还企业。

3、受于各外汇指定银行向企业发送的“到帐通知”不完全一样,银行到帐通知应盖有所在银行的印章。

4、同一合同项下需多次报批的项目,首次来我局审核时需填具我局印制的备案表,以便留存存档。

5、如不符合上述要求,一律退回,不执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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