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词目:赠与
拼音:zèng yǔ
基本解释
[give property to others gratuitously] 赠送;法律上指把自己的财产无条件地转移给他人;作为经济上的援助所给与的货币或财产。也作“赠予”
详细解释
赠送。《水浒传》第七一回:“平明,斋众道士,各赠与金帛之物。” 鲁迅 《书信集·致郑振铎》:“至于版,则诚然依然赠与耳。” 叶剑英 《草原纪游》诗之九:“人人采得花盈把,赠与阿谁任你猜。”简介
“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予以受赠人、受赠人表明接受的一种举动。该种举动的实质是财产所有权的 转移。赠与举动一般要通过法律程序来完成,即签订赠与合同(也有口头合同和其它事态)。法律术语称该种合同为诺成性合同,顾名思义就是只要“允诺”就可以“成立”。基于该合同的诺成性,赠与人作出意思表明时虽未事实获得但将来可以获得的财产,也可形成赠与合同的“标的”。赠与,是指既不需要付息也不需要还本,是“标的”单方面转移。分析
赠与尽管不或许形成社会中财产所有权移转的首要形式,也起不足直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但在现代社会,赠与仍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赠与一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财富平衡分配;另一面,赠与可以沟通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从而融洽社会气氛,降低社会冲突。赠与合同是典型的无偿合同和单务合同,即赠与人无对价而支付利益,受赠人不负担任何对待给付义务既可得到利益,这一合同关系致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违背公平和等价有偿的交易原则。所以,为均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赠与合同的立法中,立法者都尽或许采取措施优遇赠与人,
赠与人的任意撤消权,是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以前,赠与人得基于自己的意思表明撤消赠与的权利。《合同法》第186条规定了赠与人享有任意撤消权,即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可以撤消赠与。其目的就是赋予赠与人与受赠人促成合意后法定要件达到前以悔约权,使赠与人不致因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应允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既受法律上的约束,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赠与人权利
受于中国《合同法》把赠与合同的性质规定为诺成合同,即赠与人与受赠人一旦促成合议合同即告成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赠与人对受赠人有要求其履行的权利。一般情形下,诺成合同是不允许当事人享有任意撤消权的,但受于赠与合同为无偿单务合同,受赠人为纯获利益者,赠与人并没有能从受赠人处获得任何财产代价(即便是附义务的赠与,所附的义务也不是赠与合同的对价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若不许赠与人撤消赠与,则即便赠与人因一时冲动、思虑不周而为赠与的的意思表明,也须负担履行赠与合同的义务,这对赠与人要求未免过于苛刻,有失公允。(房绍坤、郭明瑞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分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11页。)故应准许赠与人在一定条件下反悔,对赠与人的约束应较双务合同差一些。基于此,凡采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看法立法的国家,均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消权,以保护赠与人的利益。?
2.任意撤消权行使的条件?
因任意撤消全依赠与人之意思表明,如无适当的条件制约,则赠与合同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受赠人也是不公平的。故各国民法多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设定适当的制约条件。可以说,此种撤消虽名叫任意,但也不完全尽然。为了保护受赠人的利益,中国《合同法》第186条对赠与人行使任意撤消权规定了适当的条件,首要是时间条件和规模条件。
法定撤消权的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受赠人假使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时,这显示,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将不复存在,与之相适应,赠与合同也将失去存在意义,所以,法律赋予赠与人有权撤消赠与。何谓严重侵害,我国合同法仍未清晰给予界定,产生实践操作中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规定受赠人的举动须为应受刑法处罚的程度,若仅为一般侵权举动而不组成犯罪,则不发生赠与人的撤消权。但顾虑到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等特点,凡是受赠人实行的、足够危害赠与合同赖以存在的感情基础的任何举动,都是此处的严重侵害举动,不仅包含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真实施的犯罪举动,而且也包含受赠人对赠与人及其近亲属所实行的严重有损道德名誉等举动。至于受赠人的近亲属的规模,应与《民法通则》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确定的近亲属规模相同。包含赠与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孙子女和外孙子女。?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依法行使撤消权。这里的扶养应是广义上的扶养,包含扶养、抚养和赡养三种类型。但这里的扶养是指法定的扶养依旧既包含法定的扶养也包含约定的扶养?有学者觉得,受赠人对赠与人的抚养义务既可以是法定的,也可以是约定的。这是由赠与人撤消权的立法目的决定的。假使仅仅把此处的扶养义务限定为法定的,势必会制约和剥夺赠与人通过行使撤消权来保护其权利。此处的扶养应仅指法定的扶养,由于我国合同法对于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在第192条第1款第3项中已作了专门规定,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是指:一是存在受赠人不履行对赠与人抚养义务的事实,二是此事实是在受赠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形下而不履行导致。假使受赠人在没有抚养能力的情形下而不履行则属于客观上不能,显示受赠人主观上并无不履行的有意,在此赠与人不能行使法定撤消权。?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适当的负担,接受适当的约束。而受赠人假使不按约定履行该负担的义务,是一种对自己诺言和对赠与人意向的违背,从某种角度上讲,也是有损赠与人的利益的。为此,法律特别赋予赠与人以法定撤消权。从合同法角度来讲,不履行约定的义务包含完全的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等,其中完全不履行包含婉拒履行和根本违约两种情形。在这两种情形下,赠与人行使法定撤消权没有争议,但在不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形下,是否行使撤消权呢?对此,我国合同法没有给予界定。笔者觉得,假使将受赠人的部分不履行或者轻微违约举动也包含在不履行的规模之内,则赠与人动辄就行使撤消权,事实上等于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无任何约束力,受赠人也将由于部分履行而易于承受损害。但假使在部分履行的情形下,不允许赠与人行使撤消权,则对赠与人来看也是不公平的。所以,笔者觉得,在受赠人部分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应允许赠与人享有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部分相适应的部分撤消权,如此既能维护赠与人的意志和利益,也可以避免赠与人法定撤消权的滥用。
法定撤消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期限
行使主体:
(1)赠与人(2)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行使期限:
(1)赠与人的撤消权,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因受赠人的违法举动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举动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消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消权,自知道或者应该知道撤消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英文名contract of gift)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答应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发生在个人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相互之间。赠与的财产不限于所有权的移转,如抵押权、地役权的设定,均可作为赠与的标的。赠与合同一般性质
双方举动
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明统一才可成立,假使赠与人有赠与的表明,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该种单方举动不同。
诺成举动
多数国家承袭罗马法的传统,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明统一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候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举动。但依据中国的司法实践,赠与合同务必交付赠与物后方能成立。只有将要赠送某项财物的预约,不能觉得赠与合同已成立。在交付赠与物前,赠与人有权撤消赠与,即为实践举动。
无偿举动
原则上受赠人并没有因赠与合同而承受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第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赠与合同的任意撤消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以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消赠与合同。但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历公证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得任意撤消赠与合同。
第二,赠与合同的法定撤消。赠与合同中,赠与地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消赠与合同的权利。赠与公证
赠与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产权人将个人所有的财产无偿地赠送给他人的举动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增与公证由赠与人住所地或赠与举动发生地公证处受理。赠与不动产的,也可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受理。办理赠与公证申情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赠与人的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通行证复印件);
赠与书;
赠与物清单及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存单等;
赠与物为共有财产的,应供应共有人答应将财产赠与他人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集体所有的,应提交该集体组织成员答应赠与的书面意见;赠与物为全民所有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准许赠与的文件;婚娶赠与
婚娶赠与是指夫或夫的家长对其所为的赠与,此制度兴盛与帝国期间,受于按市民法的规定无夫权婚姻中的夫妻彼此不能发生继承的关系,假使妻先于夫而死或婚姻因妻子的过失而消除,则夫可获得妻的嫁资。反之,假使夫先死或婚姻因夫的过失而消除,则妻就没有相等的权利。设定婚娶赠与为的是平衡该种不公平的状态,又因基督教严禁离婚,维护家庭组织的平稳,于是婚娶赠与又和嫁资一样,也发生补贴家庭和日常支出的作用,所以,渐渐形成家长也为儿子设定婚娶赠与的责任。查士丁尼时,婚娶赠与在实质上已经是嫁资的相对物,并清晰规定和嫁资一样,家长又设定的义务且不因儿子的解放而免除。
婚娶赠与在后来历史发展中没有什么影响,但是,罗马法中有嫁资所体现的财产分离制度则一直保存在现代欧洲,尽管他不象各种习惯上的财产共有那样广泛实施。赠与税
指以赠与财产为对象而课征的一种税。它是财产税的一种。征收赠与税,首要是为了防止财产所有人为逃避遗产税,生前将其财产赠与他人。为此,很多国家一般采取遗产税和赠与税同期课征的制度。有关法律
中国合同法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导致规定了赠与人应该在附义务的规模内对赠与的财物承受与出卖人相同的瑕疵担保义务,但仍未规定赠与人在该种情形下的撤消权应否承受制约。有学者觉得,除法律规定不得撤消以外,赠与人可行使撤消权,但务必承受违约责任,受赠人可在所履行义务规模内请求赔偿,由于在此规模内赠与双方形成对价关系。《合同法》第195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情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运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本条规定事实上赋予了赠与人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本来,依据诚实信用的原则,赠与合同在基于双方的合意成立以后,就具有约束赠与人的效力,无论其财产发生何种改变,他都应该依约履行,但是受于赠与合同毕竟具有不同于一般双务合同的单务性,“舍己为人”、“燃烧自己,照亮别人”的道德准则作为对常人的要求毕竟过高。所以,在赠与人的财产情况恶化之时,法律本着人之常情,特创设“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以使赠与人“先行自谋,而后谋人”、“先己后人”。自此可见,赠与人的“穷困之际的不履行权”实乃“同情弱者之一种道德化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