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外汇网2021-06-18 23:5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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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保障股指期货市场稳定、规范、健康运行,防范风险,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和《有关建立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等行政法规、规章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方简称交易所)业务规则,策划本办法。
第二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方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评估投资人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人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严格实施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下方简称投资人适当性制度)各类要求,建立以解析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
第三条投资人应该依据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要求,全面评估本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与承受能力,审慎决定能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四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自然人投资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差于人民币50万元;
(二)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有关试探;
(三)具有总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期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四)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制约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除按上述标准对投资人执行审核外,还应该依照交易所策划的投资人适当性制度操作指示,对投资人的基本情形、有关投资历经、财务情况和诚信情况等执行综合评估,不得为综合评估得分差于规定标准的投资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符合下列标准的一般法人投资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一)净资产不差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申请开户时保证金账户可用资金余额不差于人民币50万元;
(三)具有相应的决策机制和操作流程;
(四)有关业务人士具备股指期货基础知识,通过有关试探;
(五)具有总计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的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或者近期三年内具有10笔以上的商品期货交易成交记录;
(六)不存在严重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制约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情形。
期货公司会员为其余经济组织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的,参照本条实施。
第六条期货公司会员只能为得到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准许从事股指期货交易的特殊法人投资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七条交易所可以依据市场情形对投资人适当性标准执行调整。
第八条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办法及交易所策划的投资人适当性制度操作指示,策划本公司的实行方案,建立有关工作制度,完善内部分工与业务流程。
第九条期货公司会员应该建立并有效实施客户开发责任追究制度,清晰高级管理人士、业务部门主管、运营部主管、复核评估人、开户经办人、客户开发人士的责任。
第十条期货公司会员开展股指期货开户业务,应该及时将投资人适当性制度实行方案及有关工作制度报交易所备案。交易所无异议的,期货公司会员才可为投资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第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应该向投资人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质,严格验证投资人资金、股指期货仿真交易历经和商品期货交易历经,试探投资人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人的诚信情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认真审核投资人开户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期货公司会员应该督促客户遵守与股指期货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交易所业务规则,连续开展风险教育,增强客户交易举动的合法合规性管理。
第十三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该为客户保密。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会员应该为客户供应合理的投诉途径,告知投诉的方法和程序,妥善处理纠纷,督促客户依法维护本身权益。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会员委托具有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该与证券公司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要求,对证券公司有关业务执行复核。
第十六条投资人应该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人适当性制度要求。
第十七条 投资人应该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 承受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人适当性标准为由婉拒承受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八条投资人应该通过正值渠道维护本身合法权益。投资人维护本身合法权益时应该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交易所及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十九条交易所对期货公司会员落实投资人适当性制度有关要求的情形执行检查时,期货公司会员应该配合,如实供应投资人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形等资料,不得隐瞒、障碍和婉拒。
交易所在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规举动的,执行必要的延伸检查,并将相关违规情形通报中国证监会有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条对存在或者或许存在违背投资人适当性制度举动的期货公司会员,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责令参与培训、增长内控合规自查次数、口头警示、书面警示、责令处分责任人士、限期表明情形、专项调查和暂停受理或者办理有关业务等监管措施。
第二十一条期货公司会员违背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责令整改、谈话警示、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受理申请开立新的交易编码、暂停或者制约业务、调整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旅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会雇员作人士对违规举动负有责任的,交易所可以采取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和取消从事交易所期货业务资格等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交易所可以向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提出撤消任职资格、取消从业资格等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建议。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法人包含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合格国外机构投资人,以及须经监管机构或者主管机关准许才可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其余法人;一般法人系指特殊法人以外的法人。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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