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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督

外汇网2021-06-18 23:21:29 131
金融监督简述

一国金融管理机关对一切金融活动的监察督促。是为增强对金融业的管理而造成的一种行业监督形式。在中国,金融监督体系由金融稽核、金融检查、金融监察和金融审计等几种形式构成。它们之间有各自的属性和分工,又相互联系,共同组成完整的金融监督体系。

金融监督的造成与发展

最早的金融监督制度造成于美国。19世纪初,伴随银行机构的广泛建立,相互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显现了挤兑存款和银行倒闭的现象,致使信用危机。为了保护金融业,1791年美国联邦政府建立了联邦银行,开始承受中央银行对金融业监督的某些职能。它标志着金融监督的开端。1864年美国国会通过《国民银行法》,明文规定设立隶属于财政部的货币监理署,它是美国有记录以来最早的行使金融监督职能的部门。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联邦储备法》,联邦储备系统自此依法建立。联邦储备委员会绝多部分时间和精力都汇聚在行使金融监督职能上。现代各国行使金融监督的机构有单一的,如法国银行委员会;也有多元的,如美国。伴随国际金融活动日趋频繁,需要有共同的监督标准。经历多年的付出,1988年7 月,巴塞尔银行业务条例和监管委员会就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促成《巴塞尔协议》,形成各国广泛遵循的国际银行业监督标准。

中国长期处在封建社会和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商品经济不发达,金融业落后,缺乏建立金融监督的社会经济条件。直到近代银行业务中才显现银行稽核监督形式。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金融监督工作得到了加深。1985年中国人民银行设立稽核司,各专业银行及其余金融机构也设立了稽核部,共同行使金融监督职能。1986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其职责之一是“领导、管理、协调、监督、稽核专业银行和其余金融机构的业务工作”。至此中国金融监督工作在政府行政法规中正式给予证实。

金融监督的监督形式

中国目前金融监督一般可分为金融稽核、金融检查、金融监察和金融审计四种形式。它们共同介于金融决策和金融决策实施系统之间。

从监督内容上,可分为专项金融监督和全面金融监督;从监督人士能否到现场,可分为现场金融监督和非现场金融监督;从监督资料的搜集方式上,可分为直接监督和报送监督;从监督的客体上,可分为对金融机构工作人士的行政监督(监察)和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监督。

金融监督的作用

国家赋予金融监督部门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对各级各种金融机构实施国家金融法律法规、金融方针政策的情形实行监督,保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有效实行和金融机构工作人士清正廉洁。同期还查错防弊,监督各金融机构加深内部管理,减弱运营风险,维护金融业的平稳,高达促进金融事业健康发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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