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定义
是指资金的需求者,将自己手中未到期的
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或短时间债券向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变成现款,银行或贴现公司(融资公司)收进这些未到期的票据或短时间债券,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到期日的
利息后付给现款,到票据到期时再向出票人收款。
贴现市场交易种类
贴现市场的交易种类大差不差可分为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该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多部分;其他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又一次执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依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分类
一般来说,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早获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余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获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举动。
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举动实施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办理条件
商业汇票的收款人或被背书人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并填写贴现凭证,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需要资金时,可持未到期的承兑汇票向其余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业必须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余组织
(二)与出票人或者直接前手具有真实的商业交易关系
(三)供应与其直接前手以前的升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申请票据贴现的单位务必是具有法人资格或实施独立核算、在银行开立有基本帐户并依法从事运营活动的经济单位。贴现申请人应具有不错的运营情况,具有到期还款能力,贴现申请人持有的票据务必真实,票式填写完整、盖印、压数无误,凭证在有效期内,背书接连完整。贴现申请人在提出票据贴现的同期,应出示贴现票据项下的商品交易合同原件并供应复印件或其它能够证明票据合法性的凭证,同期还应供应能够证明票据项下商品交易确已履行的凭证(如发货单、运输单、提单、升值税发票等复印件)。办理程序
中央银行办理再贴现业务的对象是在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存款帐户的银行。银行在对商业汇票办理贴现后需要资金时,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
符合条件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连同贴现凭证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可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其余银行转贴现,也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时,应作成转让背书,并供应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以前的升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持票人持未到期的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依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第一联上依照规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 。 银行信贷部门依照信贷办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符合条件的,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答应”字样,并由相关人士签章后送交会计部门。
贴现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时,务必持已办理贴现但仍未到期的、要式完整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者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再贴现。
会计部门接到作成转让背书的汇票和贴现凭证,依照支付结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审查无误,贴现凭证的填写与汇票核对吻合后,依照支付结算办法相关贴现期限以及贴现利息计算的规定和规定的贴现率计算出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其计算办法是: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日)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然后在贴现凭证相关栏目内填上贴现率、贴现利息和实付贴现金额。
第一联贴现凭证作贴现科目借方凭证,第二、三联分别作××科目和利息收入科目的贷方凭证,第四联贴现凭证加盖转讫章作收帐通知交给持票人,第五联贴现凭证和汇票按到期日顺序排列,专夹保管。
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从其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实付贴现金额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日至汇票到期上一日的利息计算。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应另加3日的划款日期。
贴现、转贴现、再贴现到期,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付款人(承兑人)收取票款。不获付款的,贴现、转贴现、再贴现银行应向其前手追索票款。贴现、再贴现银行追索票款时可以从申请人的存款帐户收取票款。
贴现到期,贴现银行作为持票人,在汇票背面背书栏加盖结算专用章并由授权的经办人士签名或盖章,注明“委托收款”字样,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在“委托收款凭据名称”栏注明“商业承兑汇票”或“银行承兑汇票”及其汇票号码连同汇票向付款人办理收款。对于付款人在异地的,应在汇票到期前,匡算至付款人的邮程,提早办理委托收款。将第五联贴现凭证作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的附件存放。假使贴现银行收到付款人开户银行或承兑银行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汇票和婉拒付款理由书或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后,贴现银行在追索票据时,对申请贴现的持票人在本行开户的,可从其帐户收取。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依照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贴现申请人未在本行开立帐户的,对已贴现的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余前手执行追索。
已办理再贴现的银行,应于再贴现到期此前在人民银行存款帐户内留足资金。再贴现到期日,人民银行从申请再贴现银行存款帐户内收取票款。再贴现申请人帐户余额不足时,应按逾期贷款的规定处理。与发放贷款的异同
票据贴现和发放贷款,均为银行的资产业务,均为为客户融通资金,但二者之间却有很多差别。
资金流动性不同
受于票据的流通性,票据持有者可到银行或贴现公司执行贴现,换得资金。一般来看,贴现银行只有在票据到期时才可向付款人要求付款,但银行假使急需资金,它可以向中央银行再贴现。但贷款是有期限的,在到期前是不能回收的。
利息收取时间不同
贴现业务中利息的获得是在业务发生时即从票据面额中扣除,是预先扣除利息。而贷款是事后收取利息,它可以在期满时连同本金一同收回,或依据合同规定,定期收取利息。
利息率不同
票据贴现的利率要比贷款的利率低,由于持票人贴现票据目的是为了得到当下资金的融通,并不是没有这笔资金。假使贴现率太高,则持票人获得融通资金的负担过重,成本过高,贴现业务就不或许发生。
资金运用规模不同
持票人在贴现了票据以后,就完全拥有了资金的运用权,他可以依据自己的需要运用这笔资金,而不会承受贴现银行和公司的任何制约。但借款人在运用贷款时,要承受贷款银行的审查、监督和控制,由于贷款资金的运用情形直接关系到银行是否很好地回收贷款。
债务债权的关系人不同
贴现的债务人不是申请贴现的人而是出票人即付款人,遭到拒付时才可向贴现人或背书人追索票款。而贷款的债务人就是申请贷款的人,银行直接与借款人发生债务关系。有时银行也会要求借款人寻求保证人以保证偿还款项,但与贴现业务的关系人对比依旧简单的多。
资金的范围和期限不同
票据贴现的金额一般不太大,每笔贴现业务的资金范围有限,可以允许部分贴现。票据的期限较短,一般为2—4个月。但是贷款的形式多种多样,期限长短不一,范围一般较大,贷款到期的时机,经银行答应,借款人还可继续贷款。
票据贴现可以使一部分闲散资金拥有者互相利用,共获利益。故贴当下货币市场活动中处在中心地位。票据贴现市场与其余市场对比较,有很多特殊的优点。对银行来看,贴现银行可得到如下利益:利息收益较多;资金收回较快;资金收回较安全等。对于贴现企业,通过贴现可获得短时间融通资金。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至到期天数 \365日)银行表述
对于票据贴现的概念,国内各商业银行的表述比较靠近。
中国农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的网立稳表明:“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此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获得资金的票据举动,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在其《商业汇票承兑与贴现业务内部管理规程》中规定,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转让于银行,银行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资金融通举动。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在其《票据贴现管理暂行规定》中规定,贴现是票据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前为得到资金而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举动。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的网立稳将票据贴现表述为“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款支付给收款人的一项银行授信业务。票据一经贴现便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到期可凭票直接向承兑人收取票款”。
中国民生银行
中国民生银行的网立稳表明,“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以前,为获得适当的资金,贴付适当的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举动”。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网立稳列明的票据贴现的定义为“持票人在商业汇票未到期前,为了获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举动,是银行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交通银行
交通银行的网立稳表述为,“商业汇票贴现是指商业汇票(包含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合法持有人在汇票到期此前,为了获得资金而将票据转让给交通银行的票据举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6年6月颁布、1996年8月1号开始施行的《贷款通则》第9条将“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并列,同期清晰“票据贴现,系指贷款人以买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颁布的《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下方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贴现系指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此前,为了获得资金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的票据举动,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
综上可知,各商业银行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首要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暂行办法》而定的。《贷款通则》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首要表述为两层意思:1、票据贴现是贷款人购入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举动,是一种买卖关系;2、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暂行办法》所定义的票据贴现的核心意思是将票据贴现界定为原持票人转移票据权利的举动。但是不管是《贷款通则》依旧《暂行办法》对票据贴现的定义都值得作更深一步的探讨。性质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票据举动包含票据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追索等,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仍未对票据贴现做出清晰规定,这致使票据贴现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
分析一
依照《贷款通则》的定义,票据贴现是一种票据买卖举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票据贴现从形式向上瞧,的确是贴现申请人向贴现人申请,贴现人审查合格后扣除相应的利息及费用后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购入票据,符合买卖合同的特质。但是,票据贴现涉及的标的物为票据,票据作为一种特殊的有价证券,具有流通性、无因性、文义性、要式性等特点,所以,票据贴现并不是简单的票据买卖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10条的规定,票据的签发、获得、转让原则上应以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关系。在一般情形下,除赠与以外,一方向另一方转让票据,目的是为了从对方得到商品或服务、技术等,接受票据的一方是为了得到相应的价款,不允许在没有具体的商品交易或其余债权债务关系情形下直接向对方出售票据,或支付适当的价款而购入票据。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可以用票据作为基础交易关系的工具运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允许当事人之间对票据自身执行买卖。票据贴现则正是对票据自身的买卖关系,之所以被允许,是由于法律规定在特定规模内、特定主体间可以从事票据贴现如此一种特殊的买卖关系。在我国,这个特定主体仅仅包含经历准许、有权开展票据贴现的银行和其余金融机构而并没有是任何人都可以购入票据执行贴现的。
分析二
依照上述《贷款通则》中的定义,票据贴现是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笔者觉得,将票据贴现界定为贷款的一种形式是不妥当的。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表述为借款合同而非贷款合同,相对于贷款合同来说,借款合同是一个更规范的用语。在借款合同中,借款人最核心的义务就是“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而在票据贴现中,贴现申请人在获得贴现人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的票据款项后,就不再负有“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票据归贴现人所有,贴现人可以将票据执行转贴现或再贴现或在票据到期后请求承兑银行付款并非是向贴现申请人追要款项。假使遭到婉拒付款的情形,贴现人可以向贴现申请人执行追索,但该追索举动是基于有关法律的规定而非根据票据贴现合同。所以票据贴现举动不符合借款合同举动的本质特质,贴现申请人与贴现人之间不存在借款合同法律关系。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3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其中第(二)项为“发放短时间、中期和长期贷款”,第(四)项为“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很显著,该法是将贷款与票据贴现区分开来的。假使票据贴现属于贷款的一个种类 ,则该法在第(二)项规定贷款后,在第(四)项又规定票据贴现,就属于重复了。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票据贴现业务是银行运营业务中与贷款业务相并列的一项业务,票据贴现与贷款是不同的,《贷款通则》将票据贴现界定为一种贷款形式是不妥当的。
分析三
《暂行办法》回避了票据贴现是一种贷款的提法,将票据贴现模糊表述为“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同期清晰规定票据贴现为一种“票据权利转让”举动,对比较于《贷款通则》的规定,更趋合理。
实际上,票据贴当下本质上体现的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关系。贴现人将扣除利息和有关费用后的票据款项支付给贴现申请人,进而形成票据的持票人,有关票据权利便从贴现申请人转移至贴现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仍未对票据贴现做出清晰规定,但是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93条的规定,贴现、转贴现、再贴现时,务必做成转让背书。也就是说,《支付结算办法》将票据贴现理解为票据背书转让举动的一种。实务中各银行在从事票据贴现业务时,往往要求持票人在申请贴现转让票据时,在汇票背面背书人签章处签章,同期注明贴现人的名称。就票据关系的角度来说,持票人以背书转让的方式贴现票据,其效力与其余场合下的背书转让效力相同,背书举动的有效与无效、贴现银行获得票据权利的效力,票据债务人的票据责任与抗辩,都适用于票据法相关转让票据权利的规定。但是,票据贴现中的背书转让又与一般的票据权利的转让不同,贴现转移的是票据权利,获得的对价是适当的价款,贴现人并没有是以直接得到票据金额为目的,而是以供应一定款项为对价,获得票据权利,最终目的是为了得到贴现日至到期日这一阶段内的利息和有关手续费。票据贴现后,贴现人除了可以转贴现、再贴现以外,一般是等票据到期后,向付款人收取票款。票据贴现包含两个基本环节,转让票据和支付款项。转让票据是通过背书举动达到的,也就是贴现申请人履行义务是以背书转让这一票据举动作为基本内容。而贴现人的义务首要是支付贴现款项。所以,不能将票据贴现与背书两个概念等同起来,《暂行办法》将票据贴现称为一种票据权利的转让举动也是不全面的。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举动,它有别于票据的买卖,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更不是一种贷款举动。
正是受于票据贴现的特殊性,银行在票据贴现实务中遇到了一部分特殊的困难。票据的部分贴现困难
在票据贴现实务中,存在着部分贴现的情形。显现部分贴现有下方原因:一是持票人不需要承兑汇票的全部资金,为降低利息开支而申请部分贴现;二是银行作为贴现人审查承兑汇票,从资金安全性考虑,答应予以部分资金融通。我国《票据法》不允许部分转让票据权利,即汇票金额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无效。这就为在法律上如何证实和处理部分贴现的情形导致了很多困难。
笔者觉得,部分贴现中贴现人向贴现申请人供应部分票面金额的款项是法律允许的,贴现申请人依背书转让票据后,贴现人获得完整的票据权利,形成唯一的票据权利人,此时尽管贴现人支付的贴现金额与票据金额全部贴现时不吻合,对价不相称,基于双方的约定,贴现人在票据到期前没有义务支付未贴现部分的贴现金额,但这并没有影响贴现申请人在票据到期时有权要求贴现人返只剩余部分的票据金额,以使对价最终相称。所以,双方约定持票人背书转让票据,贴现人给予部分贴现的法律后果是:(1)票据到期时,贴现人有权行使票据权利,并将所得票款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后,返还给贴现申请人。(2)当票据到期,贴现人请求承兑人付款被婉拒时,贴现人可向包含贴现申请人以内的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当法院最终证实贴现人享有票据权利时,票据债务人应承受相应的票据责任。贴现人向其余票据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得到的票据金额及有关利息,在扣除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和贴现利息后,应返还给贴现申请人。(3)当票据到期被拒付且法院证实贴现人不享有票据权利时,若贴现申请人为合法权利人,导致由于贴现人不具备贴现资格,而不享有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利息,同期贴现人应该将票据返还给贴现申请人。若贴现人具备贴现主体资格,但贴现申请人不是合法权利人,贴现人基于巨大过失不能获得票据权利,贴现人有权要求贴现申请人偿还已支付的贴现金额及相应的利息,就在此时,贴现人有义务将所持票据返还给原合法持票人。银行的自承自贴票据业务
银行自承自贴票据业务是指银举动自己承兑的商业汇票办理贴现业务,常见的情形是银行一家分支机构承兑商业汇票后,持票人又持该汇票在该分支办理贴现业务,或者是银行的一家分支机构承兑了商业汇票后,持票人持该汇票到该银行系统内的另一家分支机构办理贴现。
银行自承自贴的现象并没有少见,首要原因在于办理自承自贴票据有适当的吸引力:对银行来说,为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可以更便捷地落实并保证该票据的真实性和牢靠性,简化查询和验票手续,还可以避免和降低接受伪造、变造票据的风险,也容易吸引和维护客户;对客户来说,在与一家银行申请承兑和贴现,可以大大简化手续,尤其是当持票人已是承兑银行信用客户的情形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避免接受重复的信用审查手续。另外,假使持票人已在承兑银行处开立银行账户,则可以避免重复开户的手续。依据人民银行策划的《支付结算办法》第92条规定,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办理贴现务必具备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持票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所以,一般持票人只能向其开户银行申请贴现,银行一般也是将贴现款划入持票人开在本银行的账户中。
自承自贴票据业务在实务中引起争议较多的核心困难是:银举动自己承兑的票据办理贴现后,既是付款人,又是持票人,票据权利人与票据债务人合为一人,此时票据权利与票据债务能否因混同而消灭,能否代表着承兑人提早付款?
根据民法理论,债的关系务必有两个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任何人不得对自己享有债权,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若再觉得其既为债权人又为债务人,则有悖于债的概念。所以,在一般债权让与中,若发生债权债务归于一人的情形,则债的关系将因混同而消灭。《合同法》第91条亦规定当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时,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对于一般民事债权人与债务人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并无异议。但是,对于票据债务人与债权人为同一人时票据权利和票据义务能否混同则存在争议。笔者看好于觉得,票据转让与一般债的转让存在显著的不同。依《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转让中,对受让人无制约,票据再转让到以前的债务人(出票人、承兑人或其余票据债务人)手中也可以,当票据权利和票据债务同集一身时,票据债权债务并没有因混同而消灭,持票人仍可以转让票据,仍可以向其余票据债务人追索,票据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没有消失,依然保留。
票据贴现是一种特殊的票据转让举动,其有别于一般的债的转让,也有别于票据的背书转让,所以对于票据贴现的性质,对于特殊的票据贴现如部分贴现、自承自贴等,应许多地从票据的特殊性来考虑,从维护交易安全和提升交易效率的角度分析票据贴现中的有关困难。须防范的风险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以其流动性强、周转灵活、收益平稳等特点而形成各金融机构看好的“黄金业务”。但是,票据贴现作为一项信贷业务,也必然存在一定风险。所以,农信社在拓展、营销票据贴现业务的同期,须注意对票据贴现风险的防控,以保证这项业务稳健发展。
票据贴现风险具有短时间性、易暴露性、有限性、可控性等特点,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严密手续、规范操作,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前提。具体来看应坚持做到下方几个方面:首先,要坚持贴现条件。业务人士在受理票据贴现业务时,务必认真审查贴现条件,符合规定才可受理,不能有半点疏忽。其次,要规范操作举动。业务人士在受理过程中,务必严格依照规定流程依次进入各个环节,切忌疏漏。同期,要层层把关,细致地审核票据要素和票据防伪标记,弄清票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对已被承兑地挂失并经公示催告的票据执行贴现,防止假票、有瑕疵票据贴现。另外,还要认真审查升值税发票、合同与贴现票据的有关性和真实性,保证贴现申请人与前手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关系等。
完善内控制度,加深内部管理,使票据贴现业务流程和操作高达规范化要求并落实到位,这是防范票据贴现风险的屏障。首先要完善制度建设。依据票据贴现业务风险情况、阶段性特质及上级部门相关贴现管理规定,策划相应的票据贴现管理办法,确定贴现的手续、条件、业务程序和操作要点,同期清晰职位职责,增强业务部门对业务程序的约束和控制,从制度上保障票据贴现业务的规范、安全、有效运转。其次是落实职位职责。基层社要对票据初审、票据查询、贴现核算、票据保管、贴现资金流向等事项负责;县级联社的审查审批手续,由会计、信贷、内审部门共同承受,各有关部门确定专人,分别对票据真实性、贸易背景真实性、贴现利率实施情形等环节负责。另外,还要规范管理。一是规范基础管理。认真做好贴现业务有关资料收集保存工作,建立贴现业务台账,保证贴现资金按期收回。二是规范责任管理。贴现业务从受理、审批到账核算的各个环节,务必实施严格的责任管理,凡职责不足位,形成贴现风险隐患的,要追究当事人应负的责任。三是规范追踪管理。开展企业贴现资金流向的后续管理,监测企业合法合规运用贴现资金。与票据承兑的区别
① 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卖出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看,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其贴现期限短,一般不胜过6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而且尙未到期的商业汇票。
② 票据承兑是指汇票的付款人允诺负担票据债务的举动。承兑为汇票所独有。汇票的发票人和付款人之间是一种委托关系,发票人签发汇票,并没有等于付款人就一定付款,持票人为确定汇票到期时能得到付款,在汇票到期前向付款人执行承兑提示。假使付款人签字承兑,那么他就对汇票的到期付款承受责任,否则持票人有权对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