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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贷款协定

外汇网2021-06-18 23:14:20 185
国际贷款协定也称为国际借贷协定,是指具有涉外原因的贷款合同。国际贷款协定的种类

第一类,按贷款主体可将协定划分为官方的国际贷款协定和民间的国际贷款协定。 官方的国际贷款协定,其贷款方可以是政府,也可以是国际金融组织。前者首要向另一国政府供应贷款,后者则向成员国政府供应贷款。民间的国际贷款协定首要有银行同业间国际贷款协定和非银行同业间国际贷款协定。民间国际贷款首要由国际金融市场的商业银行和各国国内的商业银行供应。该种贷款也称为国际商业贷款。

第二类,按贷款期限可将协定划分为短时间、中期和长期三种。短时间贷款协定一般规定的贷款期限是1年下方,包含1年、6个月、3个月、1个月、1个星期、1日,甚至隔夜。如此贷款额度一般不大。中期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一般在1—5年之间。该种贷款额度常在1亿美元上下。

长期贷款协定规定的期限一般在5年以上,最长可达50年。该种贷款额度较大,少则1亿美元,多则10亿美元以上。

第三类,按贷款能否有担保可将协定划分为有担保的贷款协定和无担保的贷款协定。

国际贷款多部分是有担保的。担保的首要形式是保证,物权担保的形式则不常见。有的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的贷款不要求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四类,按贷款利率能否浮动可将协定划分为浮动利率的贷款协定和固定利率的贷款协定。

一般短时间国际贷款协定规定的利率均为固定的,即在整个贷款阶段利率不变。在长期贷款协定中规定的利率常是浮动的。借贷双方约定在一定期间后,按市场利率变动情形对协定利率执行调整。

第五类,按贷款方的数量可将协定划分为独家贷款协定和银团贷款协定。

银团协定又可分为联合贷款协定和辛迪加贷款协定。前者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商业银行的共同贷款,后者指仅由商业银行参与的共同贷款。国际贷款协定的特质

与国内借贷合同对比较,国际贷款协定有如下特质: 1、国际贷款协定涉及的当事人规模广。不同国籍的个人、公私企业、政府及其所属机构、国际组织等都可以形成国际贷款协定的当事人。

2、国际贷款协定的标的——货币,数额大、种类多。

3、国际贷款协议订立程序复杂,附加条件多。

4、国际贷款协定的法律适用和管辖权困难极为复杂。一项国际贷款协定(如辛迪加贷款协定)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和管辖权,有时可多达十几个国家,因此常常造成法律适用或管辖权困难。国际贷款协定的订立程序

国际贷款协定的订立同其余合同的订立一样,都要经历要约和允诺两个步骤。但不同种类的国际贷款协定在签定的具体程序上稍有差别。 1、国际商业贷款协定的订立

1)独家银行贷款协定的订立。借款方一般直接和贷款银行商议,双方就贷款条件促成统一意见,贷款协议即告成立。

2)出口信贷的买方信贷协定的订立。在出口方银行直接向进口商供应信贷时,进口商务必先和出口商签订出口合同,然后才和出口方银行就贷款条件促成协议;在出口方银行向进口方银行供应买方信贷时,先由出口商和进口商签订进口合同,然后进口商和进口方银行、进口方银行和出口方银行各自订立贷款协定。

3)辛迪加贷款协定的订立。首先是经理银行从借款方得到订有贷款初步条件和授权银行安排贷款的委托书;然后由领头经理银行向其余对贷款有兴趣的银行供应相关借方财务及其余方面情形的备忘录;最后是议定贷款文件。先由领头银行和借款方确定具体贷款条件,然后交辛迪加成员讨论,一旦贷款条件按规定的程序(多数赞同或统一答应)通过,贷款协定便告成立。

2、政府贷款协定的订立

政府贷款协定的贷款方一般均为发达国家,借款方是低收入国家。该种双边或多边援助贷款协定的订立一般均为以当事国之间的友好关系为前提。一般有两种方式:

一种是两国政府先已就援助事项促成协议,然后由贷方办理对外政府间贷款的专门机构或金融机构与受援国金融机构签订具体的贷款协定,以履行前述政府间协议;其他是贷款方办理援助贷款的机构直接和借方受援部门签订具体的贷款协定。

3、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定的订立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协定的订立有两种情形:

1)国际金融组织章程的通过,自身就代表着对成员国贷款协定基本促成。由于国际金融组织章程中已详细规定了各种贷款的条件和程序。成员国申请贷款时无需再具体谈判和签订新的贷款协定,只按章程的相关规定办理即可。

2)多部分国际金融组织章程只规定了向成员国贷款的一般要求。当成员国申请贷款时,它首先务必按该组织一般要求提出贷款运用计划,交国际金融组织的主管部门初步审查,然后,该组织派人到借款国作实地调查。在此基础上,再由相关专家对计划作细致的审查,并向国际金融组织主管提出推荐数据,经准许后,还要求借款方和国际金融组织签订正式的贷款协定。国际贷款协定的首要条款

国际贷款协定规定了借贷双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其首要条件为: 1、贷款货币。一般规定有三种形式:

单一贷款货币,即确定以一种货币贷款。 选择贷款货币,即借款方在提款时可以在约定的几种货币中选择一种货币,或在贷款转期时选择其他货币。 综合贷款货币单位,即以欧洲货币单位(ECU)、特别提款权(SDR)作为贷款货币。 2、贷款期限。国际贷款协定所规定的贷款期限,指从协定生效之日起到全部本息还清为止的整个期间。

3、贷款额度。贷款额度因贷款期限长短而有所不同。一般期限越长,额度也越大。

4、贷款利率。分为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两种。后者常以伦敦同业银行拆放利率加之适当的附加利率计算。有时在浮动利率贷款协定中也确定最低利率,当市场利率差于最低利率时,以最低利率为准。无论是固定利率依旧浮动利率,都可采取对贷款本金计息的单利或对本息一起计息的复利计息方式。

与利率相关的仍有利息期困难。利息期有两个含义:确定利息的日期;利率适用的期限。如浮动利率贷款多采取3个月或半年为一个利息期,到期再确定新利息。利息一般在利息期末支付。

5、贷款偿还。国际贷款协定规定的贷款偿还方式有三种:

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规定宽限期和还款期。宽限期指协走签订后到开始还款日止的阶段,这段时间只用款不还款。宽限期过后开始连用带还的阶段就是还款期。 自支用日起分期偿还。 6、贷款的提取。国际贷款协定对借贷方提取贷款款项的程序(如事先通知贷款方等)、方式(一次提取依旧分期提取)、地点(在贷款方所属国或借款方所属国、或第三国提取)都有清晰规定。

7、各种费用。国际贷款协定除规定本息外,往往还规定借款方承受的其余费用。这些费用包含:

管理费,相当于手续费。 代理费,即在国际贷款中向代理人支付的相关代理事项的支出。 允诺费,即借款人对未按规定及时支用的款项应承受的费用。 杂费,首要指国际贷款协定签定前所支出的费用,如交通费、律师费等等。 上述费用中的代理费和杂费一般只适用于银团贷款。

8、违约。国际贷款协定对违约的各种情形以及违约补救措施都有清晰规定。

9、争端处理。国际贷款协定规定处理争端的方式有三种:

商量和解,即争端双方当事人互相让步,促成谅解进而处理争端。 仲裁,即争端双方当事人约定将争端交给双方答应的第三方裁决。 诉讼,即向法院起诉来处理争端。 假使采取后两种方式之一,贷款协定大都清晰规定处理争端的适用的法律和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庭。

10、税收。贷款协定一般都规定所有因贷款而课征的税收由借款方承受,极少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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