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汇,外汇结算(exchange settlement/foreign exchange settlement)
结汇的概念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卖出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举动。结汇有强制结汇、意向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务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 意向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 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胜过限额的务必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当前,我国首要实施的是强制结汇制,部分企业经准许实施限额结汇制;对国内居民个人实施意向结汇制。
结汇方式
结汇方式是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通过银行收结之外汇的方式。结汇方式代码分为汇付, 托收,信用证和其余。
1.汇付包含:
(1)信汇:买方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出口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2)电汇: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直接用电报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
(3)票汇:买方向进口地银行买入银行汇票迳寄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相关银行取款。
2.托收包含:
(1)付款交单(D/P):指卖方托收时指示托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交出单据。
(2)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货款。
3.信用证(L/C):信有证是银行在买卖双方之间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依据买方的申请书,向 卖方开出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即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出口结汇的方法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运用议付信用证比较多,对于该种信用证的出口结汇办法首要有三种:
1.收妥结汇或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核无误,将单据移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汇通知书(Credit Note)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给外贸公司。银行并没有垫付资金,这即为收妥付款。该种方式不利于促进外贸企业扩大出口。
2.定期结汇定期结汇是指我国银行依据向国外银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比如银行审单认可后7日或14日不等)到期不管能否收妥票款,主动将应收款项结算成人民币记入外贸企业帐户。
3.出口押汇出口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形下,按信用证条款购入受益人(出口方)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预期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付外贸公司。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购入跟单汇票后,即形成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货款。银行叙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企业供应资金融通,有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这是我国当前采取比较多的做法。
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获得下方的外汇收入的务必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余交易举动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国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国内运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含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含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种代理业务供应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类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运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国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国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余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获得《运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运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余应该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在内保留外汇,多出部分应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出售。
有关条目
售汇
付汇 购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