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务协议
外汇网2021-06-18 23: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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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简述《金融服务协议》(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即《服务贸易总协定》第五议定书),是世界贸易组织1997年12月13号谈判促成的协议,于1999年3月1号生效。“第五议定书”自身很简短,仅规定了生效时间等程序性事项,协议的首要内容是所附的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有关金融服务的具体允诺减让表和《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豁免清单。协议要求放宽或取消外资参与本地金融机构的股权制约,放宽对商业存在(分支机构、子公司、代理、代表处等形式)的制约,以及对扩展现有业务的制约。协议不仅包含银行、证券和保险三大金融服务的首要领域,而且包含资产管理、金融信息供应等其它方面。允诺成员允许外国公司在国内建立金融服务公司并按竞争原则运行;外国公司享受与国内公司同等的进入市场的权利,取消跨边界服务的制约;允许外国资本在投资项目中的比例胜过50%。同期,成员政府有采取审慎措施,保证金融体系完整和平稳的权利,如为保护投资人、储户、保险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务的规模包含:银行和其它金融服务,保险及其有关服务。
金融服务业是国际服务贸易最重要的构成部分。金融业也是各国国民经济的命脉。所以于1997年12月12号,70个国家签署了以56份金融放开允诺为基础的《世界金融服务协议》。首要内容《金融服务协议》首要包含一个核心文件及各成员提交的允诺表和豁免清单。其允诺首要包含下方内容:
(1)有关国民待遇和市场收入。发达国家因其金融业的高度发达而广泛愿意放开金融服务市场,只对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规定极少的制约。低收入国家尽管也保证予以外国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仍对市场准人规定了很多条件和制约。
(2)有关供应服务的方式。发达国家允许其余国家以一切或许的方式在本国设立金融机构和向本国消费者供应跨境金融服务,同期也保障本国公民在国外消费金融服务。低收入国家以保护本国消费者为由,在很多部门禁止或严格制约外国金融机构跨境供应金融服务,而只允许其以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供应服务,以更利于监管和控制。
(3)有关放开的具体金融部门。绝大部分国家愿意放开再保险服务和银行业中的存款和贷款业务,而对于保险业中的人寿保险、银行业中的清算和票据交换、证券业中的衍生金融产品交易等,很多低收入国家不作出具体允诺或加以严格制约。金融服务协议与中国金融服务市场放开一、《金融服务协议》对低收入国家的保护性措施安排
从WTO各成员国供应的金融服务市场放开的具体允诺来说,各国对外放开市场、达到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有适当的积极性,包含低收入国家以内,都认识到了服务贸易自由化是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世界贸易组织为贸易自由化给予了不错的约束机制,为各国尤其是低收入国家逐渐放开市场给予了保兯。但是顾虑到金融业在本国经济体系中的核心地位和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情形,任何盲目地放开金融服务市场都或许给国内经济乃至政局导致重大的风险,所以低收入国家甚至一部分发达国家都不愿过早、过多的放开国内市场。
低收入国家所作出的具体允诺有几个特点:第一,广泛保证予以外资金融机构以国民待遇,但为了保护本国金融业,仍婉拒放开一部分具体部门,并对市场准入制约颇多。首要表当下制约允许进入本国的外资金融机构数量,或制约某个部门。第二,低收入国家以保护消费者为由,在很多部门禁止或严格制约外资金融机构跨境供应服务,而只允许其以在本国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供应服务,进而便于对其执行监督与控制。第三,绝大部分低收入国家答应放开再保险与银行业中的存贷服务,由于这些服务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国际化了,而对保险业中的人寿险与非人寿险业务、银行中的票据清算与交换业务、证券业中的衍生产品交易执行了严格的制约。
《金融服务协议》并没有达到金融服务的全面自由化,导致反应了各成员国现有的金融服务放开程度。受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很大,金融服务市场放开对低收入国家来说,许多的是艰难的调整,很或许面对国内市场不保、国外市场开拓不了的境遇。GATS和FSA体现了逐渐达到自由化的宗旨,在短时间内对低收入国家予以了必要的保护。
WTO的基本原则中的“允许例外和保障措施原则”允许成员国在特殊条件下,可以不履行已允诺的义务对进口采取一部分紧急的保障措施”;“发展中国优惠待遇原则”允许低收入国家可以允诺较低的自由化水平,有较长的过渡期,并在履行义务时有较大的灵活性;GATS承认政府对本国金融市场的管理权,觉得政府“有绝对的自由采取一切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以保障市场的整体性”,而且清晰表示宏观经济政策和金融货币控制不在WTO谈判之列;GATS还赋予各国针对各种具体领域和国家的豁免权,允许成员按四种贸易方式,选择实施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行业和程度,并在实施最惠国待遇时做出豁免,只对部分国家予以优惠待遇,但割免期限最长不得胜过十年;允许成员在国内的金融体系的完整和平稳”;同期允许成员在严重的国际收支和对外金融问题的情形下,对国际收支和资本转移采取“临时的非歧视性的”制约。WTO还予以个别低收入国家会员适度弹性,允许它们申请过渡期。
二、中国金融服务市场放开程度衡量及预期
著名国际贸易学者Hockman提出过一种测量GATS各成员国具体允诺和服务贸易放开度的方法,但其涵盖了整个服务业,没有对金融服务业做独立的分析。WTO经济专家Aaditya Mattoo在1998年WTO工作数据中提出了能够定量分析一国或地区金融服务市场放开程度的模型。顾虑到执行分析的方便性和该模型对低收入国家的适用性,Mattoo结合低收入国家的具体情形,在模型设计中对研究对象作了适当的简化。本文在对原模型执行修正的基础上,依据我国入世议定书中相关金融服务市场放开的允诺,提出我们自己的见解。
第一,《金融服务协议》(FAS)规定,各成员国提交的具体允诺表中允诺包含市场准入允诺和国民待遇允诺。金融服务市场放开程度核心取决于市场准入允诺情形,由于其决定了外国服务与服务供应者能否有权进入一国国内市场,而且国民待遇允诺的很多条款与市场准入允诺的很多条款高度的有关性。所以,可以觉得对市场准许入允诺的研究差不多可以代表金融服务市场放开度研究。
第二,对于服务供应方式,Mattoo没有对在金融服务贸易量中占比重要很小的自然人移动方式执行分析,而着重要研究了其它三种供应方式,特别是商业存在方式的相关允诺对放开度的影响。
第三,保险业与银行业是模型研究的首要内容。保险业分类寿险与非寿险。银行业则从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分别执行了分析。Mattoo模型中没有把证券业作为研究对象。为了研究的完整性,本文将把证券业作为研究对象纳入模型。
第四,权重的选择。受于只有美国拥有金融服务贸易的完整数据统计,模型以美国金融服务贸易为例,确定了各种服务供应方式与行业的权重。相关证券业的三种服务方式的权重,依据Mattoo模型中保险业和银行业的权重执行简单平均,分别予以“0.80、0.16、0.04“的值。
第五,在有关市场准入制约的放开度数值选择上,将完全不放开赋值“0”,完全放开赋值“1”。过境交付方式与消费者移动方式在贸易量中所占的比重和模型确定的权重较小,且结合金融服务贸易的事实情形,Mattoo将其放开程度一律赋值“0.5”;对于商业存在的供应方式,则采取了一种比较严谨的方法,由于市场准入中对商业存在方式的制约往往是最严格的。模型依据相关制约的不同程度,将放开程度分为“0.10、0.25、0.5、0.75”四个等级。制约越少,放开度越高,数值越高。
对某一国家j某一服务行业的放开度Lj,可以定义为:
Lj=∑Wjrij(i=1、2、3)
Wi表明模型中的各种供应方式的权重(表1)
rij表明国家j某种服务供应方式i放开程度的给定数值(表2)
对某一地区服务方式的放开程度Lj,分为简单平均和国内生产总值加权平均,分别定义为:
简单Lj=∑Lj/n j=1-n
国内生产总值加权Lj=∑GjLj j=1-n
N表明这一地区的国家数量;
Gj表明某一国家国内生产总值在这一地区国内生产总值总量中的比重。
依据上述公式,MATTOO计算了各洲的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放开程度,在计算过程中采取了1995年的各国允诺表。在1997年《金融服务协议》(FSA)签订之后,伴随金融市场世界一体化进度的增速,各成员国依据国内发展的情形和FSA的要求又逐渐对具体允诺表作了调整,尤其是低收入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大大降低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方面的制约,服务市场放开程度更深一步提升,所以该数据当下看来有适当的局限性。
从计算所得到的结果与前面列举的报告对比较来说:
首先,保险市场放开程度好于银行业,证券市场放开程度最低。我国非人寿保险市场放开远远好于其它市场,证券市场远差于其它市场。
其次,一部分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放开程度要好于低收入国家,其中印尼和韩国受于受金融危机的影响,银行业市场放开进度有所减缓。一部分低收入国家如印度,在放开金融服务市场上的状况较为审慎,放开程度依然较低。
最后,南美洲和非洲低收入国家在放开程度上要好于亚洲国家。从总的向上瞧,发展中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金融服务放开程度较1997年FSA签订之初有了很大的提升,而且据最新允诺表表明,在将来的几年内,各国的金融服务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制约更深一步降低。
金融服务业放开是市场国际化的过程,我国作为低收入国家在这个进度中如何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又如何把握放开程度,保护国内市场,是一个巨大课题。
我国采取了预先允诺的方式,允诺中包含很多较为超前的放开内容。比如,对我国放开金融服务、取消各种准入制约设立了清晰的时间期限,即在加入WTO五年后基本取消银行、保险服务的地区制约和业务规模制约,大程度放开以商业存在方式供应的两大类服务。
如何在保证国内金融平稳的基础上,适度放开市场,使国内的金融企业能够在必要的“保护”中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并在竞争中提升本身实力,最终高达服务市场的全面放开,与国际金融市场接轨,是中国金融服务市场放开面对的首要困难。在市场放开过程中如何把握“放开度”,显得非常重要。所以,在积极提升国内金融企业实力,面对国际竞争的同期,依据我国经济金融发展的具体情形,充分、有效的利用WTO的保护低收入国家的相关规则,合理把握金融服务市场的放开程度,是我国金融服务市场放开进度顺遂执行的重要保障。
参考文献:
[1] Mattoo.A:1998 Financia1 Services and the WTO: LIBERALLATION IN THE Developing and Transition Economics, staff working paper WTO.Geneva
[2]WTO.1997:Opering markets in Financial Services and the Role of the GATS.WTO.Geneva
[3]多布森.WTO中金融服务自由化.[M].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
[4]姜波克,徐蓉.金融世界化风险防范[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5]张若思.评世贸组织世界金融服务协议[J].国际贸易困难,1999,(10).
(《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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