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银行业(banking in Taiwan)
台湾银行业发展简史
台湾金融体系的重要构成部分。由1949年以前台湾省原有的经历改组的金融机构和国民党1949年从大陆撤至台湾的官僚金融机构混合构成。
台湾在清朝已有银行萌芽,即民间的银会”。鸦片战争以后,开始有了买办性质的“妈振馆”及外国银行的代理店。现代银行是自日本占领台湾以后才显现的。1895年5月,日军登陆基隆,9月日本大阪中立银行在基隆设立出张所”,1897年发布《台湾银行法》,设立“株式会社台湾银行”。这是日本踞台时的金融中心。抗战胜利时,台湾共有7家银行:台湾银行、台湾积蓄银行、彰化银行、台湾商工银行、华南银行、三和银行、日本劝业银行台湾分行。另有1家台湾产业金库,未列为银行范畴以后的台湾金融机构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①1945年末到1949年末,台湾当局接收改组日本占领期间的金融机构,组成仍以台湾银举动金融中心的此区域金融体系,与大陆金融机构无紧密关系。②1950年初到1959年末。国民党撤到台湾初期,官僚金融机构也先后撤至台湾。为安定台湾的金融,制约增设银行,除中心信托局外,迁台银行均未正式对外运营,因此仍以台湾原有的银举动主体。③1959年以后,为配合经济发展的需要,迁台的金融机构先后复业,台湾当局相继放松增设新银行及对外国银行和其余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制约,渐渐形成了以台湾中心银行”为金融中心的金融体系,主管机关为台湾“中心银行”与台湾“财政部”。1946年,台湾地区金融体系总分支机构为452个,到1990年9月增到2693个。
台湾银行业银行种类
依照台湾银行法的规定,除台湾“中心银行”外可分为:商业银行、积蓄银行、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
中心银行:台湾“中心银行”复业前多部分相关业务均委托给台湾银行代理,1961年7月1号复业后首要任务是领导台湾地区金融,促进金融平稳,健全银行制度,维护币值平稳,协助经济发展其业务是“调节金融、调度外汇、发行货币、经理国库”。调节金融的首要手段有利率政策、存款预备率政策、公开市场操作和选择性信用治理等。
商业银行:以收受支款存款、供给短时间信用为首要业务的银行。首要有:①一般银行,包含中小企业银行以外的专业银行及各合作金库,是台湾银行业的主体:②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但不得在台附设积蓄部,并被制约收受的存款额,所以其运营业务的规模比台湾本地商业银行狭窄得多。尽管财金当局对其业务运营规模渐渐有所放宽,其业务营运量增长较快,但占台湾银行业的比重很小。
积蓄银行:以收受存款及发行金融债券方式吸收国民积蓄,供给中期及长期信用的银行,如上海商业积蓄银行及各银行附设的积蓄部。
专业银行:为便利商业信用的供给而设立或指定的银行,大差不差可分为:①工业银行,首要任务是供给工矿、交通及其余公用事业所需要的中、长期信用,如交通银行;②农业银行,首要任务是调节农村金融及供给农林、牧渔生产及相关事业所需信用,如台湾土地银行等;③输出入银行,首要任务是供给中、长期信用,协助拓展外销及输入工业所必需的设备与原料,如国际商业银行、输出入银行;④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观生产设备、财务结构及健全运营治理为首要任务,如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等;⑤不动产信用银行,以与供给业务规模相关的中、长期信用为首要任务,如土地银行;⑥国民银行,供给地方信用的专业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以受托人的地位,依照特定目的,收受、经理及运用信托资金与经理信托财产,或以投资中间人的地位,从事与资本市场相关的特定投资金融机构。包含各种信托投资公司、各银行附设的信托部、中华开发信托公司。
依照银行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与积蓄银行,均不得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台湾银行业银行机构特点
①银行机构的构成原则上采取全台湾地区性分支银行制度;
②银行大都采取综合运营,甚至专业银行亦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各种银行业务之间有所交叉;
③首要银行多为公营。
台湾16家当地一般银行,私营只有4家,而其中国际商业银行官股所占比例很高。私营中小企业银行总行有7家,均属地方性银行,总资产额尚差于一家公营中小企业银行。私营银行占优势的只有信托投资公司,不但总家数较公营多,资产总额也胜过公营的几倍。
台湾银行业资金来源运用
银行资金来源首要有企业及个人存款、政府存款国外负债对“中心银行”负债、对其余金融机构负债等。大部分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均为以存款为其首要来源,以企业及个人存款比重最大,约占60%左右银行资金运用首要有国外资产放款、证券投资、对“中心银行”债权对其余金融机构债权库存现金等。其中以放款所占比重最大,最高曾达77%,资金分配首要为公营事业、大企业与生产事业。
台湾银行业动向
台湾金融机构一直以公营银举动主,在50年代发展进口替代工业和发展出口导向经济过程中,为配合台湾当局的经济发展目标及各类经济政策措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伴随内外环境的成长改变,官办银行本身的弊端,如缺乏效率和竞争力、缺乏弹性等渐渐暴露,以致无法配合经济自由化发展的新需要,为此于1989年7月17号发布实行银行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以推动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成长。修正着重包含放开私营银行的设立,放宽银行业务制约,废除利率管制等。台湾当局继续放开外商银行在台增设分支机构,放宽来台湾设立分行标准,并准许运营证券及承销业务。台湾当局也激励本地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以扩大资金调度与运用效益。为配合经济自由化与国际化,与之配合的金融政策仍有如台湾“中心银行”调整外汇市场操作方式、修正证券交易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