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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外汇网2021-06-18 23:07:34 144
德国中央合作银行

目录

1、 德国DZ银行简介

2、 德国合作金融的特点及启示

德国DZ银行(DZ Bank)

德国DZ银行网站:http://www.dzbank.de/ 英文

德国DZ银行简介

德国最大的合作银行DG Bank AG与GZ-Bank AG银行答应以240亿德国马克(合105亿美元)合并。DG Bank将给资产范围较小的竞争对手GZ-Bank对合并后新银行的平等控制权。两家银行合并成新银行将将取名叫DZ Bank,由双方共同拥有。合并后的新银行资产将胜过3000亿美元。新银行将雇用15000位雇员,并形成德国大概1500家地方银行的中心清算银行。

德国中心合作银行是德国的一家运营多种业务的银行,供应证券,投资,金融,电子银行等服务。

企业文化:DG Bank Group有一原则——“我们”。觉得这条原则是与别的银行执行区分的重要标志。这条原则代表着德国中心合作银行要与任何人维持合作的伙伴关系,如此才会拥有共同美好的将来。

雇员培训:德国中心合作银举动青年雇员供应多方面的目的性强的培训。包含业务培训,投资培训,服务培训等内容。培训时间不胜过两年。

公司业务及产品:德国中心合作银行是德国的一家运营多种业务的银行。供应证券,投资,金融,电子银行等服务。在伦敦,香港,东京,纽约等世界金融中心均设有分支机构。

合作银行,它原来由三级组成:初级信用合作社、地区信贷合作银行和全国性的德国合作银行。合作银行模式可以追溯到19世纪中期的农村信用合作银行及工商合作银行。合作银行业务活动的中心是促进其成员的运营活动,它首要为中小企业及建筑公司供应中长期贷款。同期,它也吸收积蓄存款。德国合作银行是公共法人性质的机构,也是全能银行。

德国合作金融的特点及启示

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早在19世纪50年代,雷发巽就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迄今的雷发巽合作银行;不久,舒尔茨创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迄今的大众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就有了合作社立法,1895年组建了德国中心合作银行,并建立了德国合作社协会。100多年来,信用合作组织先后传播到世界多地,形成一个具有世界范围的运动,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治理体制。

德国是世界合作金融组织的发源地,早在19世纪50年代,雷发巽就创立了农村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迄今的雷发巽合作银行;不久,舒尔茨创立了城市信用合作社,也就是沿用迄今的大众合作银行。1889年德国就有了合作社立法,1895年组建了德国中心合作银行,并建立了德国合作社协会。100多年来,信用合作组织先后传播到世界多地,形成一个具有世界范围的运动,德国的合作金融组织已经形成遍布城乡的合作金融组织网络和健全的合作金融治理体制。

一、德国合作金融基本概况

(一)合作金融组织在合作社系统和银行体系中占有很大重要的地位。德国合作社组织门类齐全、民众基础普遍,有金融、农业、非农业、消费品、住房等各种合作社7000多家,个人持股者(个体社员)差不多2000万名。其中合作金融组织最为发达,呈三角形结构,顶层为德国中心合作银行,中间是3家区域性合作银行, 底层是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及18700个分支机构及其运营网点,拥有个体社员1460万。德国合作银行体系是欧洲最大的合作银行体系,1998年末, 德国合作银行系统总资产达16593亿马克,占德国银行总资产的20%以上,而合作银行系统的各类存款余额在市场份额中占26%,其中个人积蓄存款余额的市场份额为30%。

(二)范围庞大的德国中心合作银行。德国中心合作银行是德国合作银行体系的中心金融机构,其任务是助推德国合作体系的成长,它不仅为地方合作银行及其私人客户和中小型公司客户服务,而且还为与其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德国公司、外国公司以及其余机构供应普遍且持续更新的银行产品及金融服务。1998年末,德国中心合作银行拥有总资产4378亿马克,是德国十大银行之一,在海外设有25家分支机构。

(三)自下而上入股、自上而下服务的合作银行体系。德国有三级合作银行体系,各级合作银行均为独立法人的经济实体。2500家地方合作银行由农民、城市居民、个体民营企业、合作社企业和其余中小企业入股构成,由入股股东拥有;3家区域性合作银行由地方合作银行入股构成,由地方合作银行拥有;中心合作银行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地方合作银行入股构成,在中心合作银行的股份中,地方合作银行通过区域性合作控股公司拥有49 7%的股份,地方合作银行直接入股2 9%,区域性合作银行拥有30 1%的股份,其余合作社拥有13%的股份,其余机构有4 3%的股份。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隶属关系,中心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也没有行业治理职能,但有各种金融服务职能,首要是资金调剂融通服务、合作银行系统资金支付结算服务、开发供应各种银行产品以及供应证券、保险、租赁、国际业务等金融服务。

(四)依托联邦中心银行和行业审计的监管体制。德国银行业和证券及保险业统一由联邦金融监察局及联邦中心银行负责监管,监察局隶属联邦财政部。合作银行与其余商业银行地位是相同的,合作银行的组织结构要遵循合作社法,业务运转要遵循商业银行法,联邦监察局在各州和地方设有分支机构,所以联邦监察局对合作银行的监管导致非现场监管,对合作银行的现场监管和流动性监管及监管报告和信息的得到首要依靠合作社审计联合会和联邦中心银行及其分行。

(五)信用合作与其余合作社相互融合的行业自律体系。德国全国信用合作联盟是合作银行的行业自律组织,地方合作银行、区域性合作银行和中心合作银行及一部分专业性的合作金融公司均为信用合作联盟的会员,会员按规定向联盟缴纳会费,信用合作联盟的首要职责是向会员供应信息服务;协调、沟通合作银行与政府各部门的关系;帮助合作银行搞好宣传和处理好公共关系;治理信贷保证基金。

德国信用合作联盟和生产合作社联盟及消费合作社联盟共同组织成立了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该联合会的首要职能是审计和培训。

德国各州没有专门设立各种合作社的行业自律组织,而是由各种合作社共同组织成立了11家区域性合作社审计协会,该协会既是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在地区一级的机构,也是全国信用合作联盟在地区一级的机构,所以可以说11家区域性审计协将是各种地方合作社在地区一级共同的行业监督组织。

二、德国合作金融发展和治理体制的特点

(一)持之以恒地坚持合作制的组织结构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100多年来,即使德国经济体制和银行体制发生了很大改变,但合作银行坚持合作制的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始终没变。合作银行的股东也就是合作银行的首要客户,合作银行的业务紧紧环绕客户的需要来开展,中心合作银行把助推合作体系的健康发展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

(二)依照办成综合性商业银行的要求开展业务运营并没有断完善金融服务功能。德国的合作银行是一种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在金融业务上与其余商业银行没有多少区别,在政策上对合作银行已经没有什么优惠。所以在德国银行业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形下,合作银行充分发挥合作制优势,依据客户的需要持续拓宽业务领域,完善服务职能,付出办成综合性的商业银行。合作银行对客户供应所有的银行产品和服务,除传统的存、贷、汇外,还供应保险、住房融资、家庭理财、企业理财、租赁等,还依据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开办国际业务,对企业实施国内、国际追踪服务。

(三)合作银行体系维持相互独立又发挥联合优势。德国三级合作银行不存在领导和被领导、治理和被治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地方合作银行和中心合作银行均为自主运营、自我治理的独立法人,但合作银行体系又通过自下而上的持股和自上而下的服务达到了经济上的联合,形成了强大的合作银行系统,发挥了整体优势。

(四)健全的资金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保证了合作银行体系资金的流动性和效益性。合作银行体系利用经济的办法调剂融通各层次合作银行的资金,地方合作银行将多余的资金上存区域性合作银行,上存比例一般为70%,区域性合作银行再将多余资金上存中心合作银行。在融通资金方面,有两种办法:一是中心合作银行对地方合作银行供应再融资服务,当地方合作银行资金匮乏时,能及时足额地从区域性合作银行或中心合作银行得到资金;二是中心合作银行可参与区域性或地方合作银行的贷款项目,假如项目贷款金额过大,地方合作银行承受不了时,中心合作银行将积极参与。合作银行体系有自己的结算系统,地方合作银行都加入全国合作银行系统结算网络,系统内的结算业务通过系统联行执行清算,跨系统的结算业务则通过联邦中心银行的支付系统执行清算。

(五)强有力的审计系统保证合作体系稳健发展。德国合作社法规定,各种合作社企业,每年都要接受行业审计协会的审计。德国全国合作社联合会和11个区域性审计协会有一支强大的审计队伍,全国联合会有100多专职审计人士,11个区域审计协会有17700多个专职审计人士,他们的任务就是对各种合作社执行审计,其中90%以上的精力是对合作银行执行审计。联合会和协会尽管是合作社行业自律组织,不是政府部门,但其职能是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委托,依法执行审计。对合作银行的审计是受联邦金融监管局的委托,审计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合作社法,审计内容不但包含对资产负债、贷款、损益等业务财务情形,而且对合作银行的治理也执行审计,包含首要主管和治理人士的举动、治理能力、实施制度情形等。对发现的困难,审计协会有部分的处置权和重要的建议权。该种严格的行业审计制度,保证了合作银行依法运营和健康发展。

(六)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也为合作银行的稳健发展创造了条件。地方合作银行的流动性由区域性合作银行和中心合作银行予以及时支持,中心合作银行的流动性由联邦中心银行给予支持,合作银行体系和联邦中心银行多种方式的融资调剂手段保证了合作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和安全性,避免了合作银行支付风险的发生。同期,在弥补合作银行资金损失方面,合作银行体系建立了信贷保证(风险)基金制度,地方合作银行每年按信贷资产0 1%~0 2%的比例向区域审计联盟缴纳保证基金,这部分基金首要用于帮助显现危机的合作银行。当某家合作银行资金损失较大显现资不抵债需要机构重组时,被兼并合作银行的资金空缺由保证基金全额弥补,地方合作银行由区域审计联盟集中的保证基金弥补,区域性合作银行和中心合作银行由信用合作联盟集中的保证基金弥补。

三、几点启示

(一)农村信用社务必坚持合作制的办社原则和为社员服务的宗旨。包含德国以内的很多发达国家的实践确认,合作经济是组织个体农民、个体工商户及中小企业发展经济、参与市场竞争的有效组织形式,在发展市场经济过程中,合作经济组织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合作金融的核心在于“由入股社员所拥有、由入股社员民主治理、首要为入股社员服务”,只要坚持了这些基本原则,信用社不论其范围有多大、业务规模有多宽、联合层次有多少,依然是合作金融组织。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大力发展包含合作金融组织以内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信用社按合作制原则改革的过程中,要注重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觉得合作金融是一种互助的、低级的经济形式,在贫困、落后地区需要,在发达地区不需要,实践确认,经济越发达,合作金融越需要发展和完善;二是用静止的、教条的观念理解合作制, 觉得合作金融组织只能办理基本的、低层次的金融业务,不能搞商业化运营,不能执行多层次的联合,实践确认,合作金融组织务必依据社员的需要,持续拓宽其业务领域,完善其服务功能和手段,要逐渐达到多层次的联合,发挥整体优势,实施综合性的商业化运营。

(二)信用社要在坚持合作制原则的前提下,持续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实施商业化运营。国外合作金融发展的实践确认,合作制原则与商业化运营不是对立的,而是有机结合的,坚持合作制原则是对合作金融组织结构、治理方式和服务对象的要求,实施商业化运营是合作金融组织作为金融企业的基本要求,实质上,合作金融组织是一种合作制的商业银行。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农村经济的成长,已经对信用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务必依据入股社员的需要,持续拓宽业务领域,增长服务功能,完善服务手段,为广大社员客户供应综合性、系列化金融服务。从有助于提升信誉、防范风险、拓展业务方面看,可以考虑这些地区在现有信用社及联合社的基础上建立多级法人的合作银行。

(三)加速信用合作系统多层次联合的脚步,着力处理信用社系统资金融通和资金结算。信用合作的优势在于合作金融组织既相互独立自主运营,又自下而上持股, 通过多层次合作,形成整体优势。我国农村信用社县联社的建立和完善,处理了县(市)辖内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调剂和资金结算困难,但更大规模的资金调剂和资金结算途径不畅,已形成信用社发展的重要限制因素,所以,要加速建立多层次联合的合作金融体系,赶紧形成更大规模的信用合作资金调剂融通和资金清算系统。

(四)赶紧理顺、完善我国信用合作治理体制。目前我国信用合作治理体制还没有理顺,首要表当下监管职责不清,配套服务及自我监督体系不健全以及资金融通和资金结算途径不畅等方面。运营治理体制的改革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紧密联系我国事实,进而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合作金融治理体制。

(五)下决心处理农村信用社长期形成的历史包袱,处置已经形成的运营和资产风险。受于多方面的原因,当前农村信用社包袱沉重,亏损挂账和贷款损失较大,潜伏着很大的运营风险,如差于时处置,不仅信用社按合作制方向改革无法执行,而且很多信用社将很难生存。根本性地处理这些困难,需要综合治理,在改革信用社运营机制和治理体制的同期,国家要拿出一部分资金,给一部分优惠政策,为信用社创造一个不错的运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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