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首要职能是依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执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数据,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有关保险理赔方面的冲突。
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市场上的作用具有不可替代性,它以其显著的个性与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组成了保险中介市场的三驾马车,共同助推着保险市场的成长。保险公估人的作用首要体当下下方几个方面:
1.保险理赔是保险运营的重要环节。在保险业发展初期,对保险标的检验、定损等工作往往由保险公司自己执行。伴随业务的成长,该种保险公司“全程包办”方式的局限性日益暴露:保险公司理赔人士的专业局限性越来越很难适应复杂的情形。保险公司从运营成本考虑,不或许配备大量的、门类齐全的各种专业技术人士。而保险公估人能协助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领域的一部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诸如经济、金融、保险、财会、法律及工程技术等领域方面的困难,进而促进保险运转在理赔领域不错地执行。
2.保险公司既是承保人又是理赔人,直接负责对保险标的执行检验和定损,作出的结论很难令被保险人信服。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是最大诚信原则,受于保险合同订立双方的信息不对称,在承保和理赔阶段,以及在危险防范和控制方面,都存在违背这一原则的机会。而地位超然、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查勘、鉴定、估损的保险公估人作为中介人,往往以“裁判员”的身份显现,独立于保险双方之外,在从事保险公估业务过程中始终本着“独立、公正”原则,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是等距离关系,而不像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易受主观利益的驱使,能使保险赔付更趋于公平合理,可以有效缓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理赔领域的矛盾。“诉讼不如仲裁,仲裁不如调解,而调解又不如预先防止发生法律纠纷,这差不多是不言而喻的。”[5]
3.保险公估人代替保险公司独立承受保险理赔领域的工作,进而达到了保险理赔工作的专业化分工。该种分工一面有助于保险理赔技术的持续升级和横向交流,并能促进保险公估业整体执业水平的提升,进而促进整个保险行业的成长;另一面,受于范围效应以及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降低,必然会大大减弱保险理赔费用进而减弱保险成本,进而最终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
专业定义:保险公估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设立,受保险公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查勘、鉴定、估损以及赔款的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酬金的公司。公估人的首要职能是依照委托人的委托要求,对保险标的执行检验、鉴定和理算,并出具保险公估数据,其地位超然,不代表任何一方的利益,使保险赔付趋于公平、合理,有助于调停保险当事人之间有关保险理赔方面的冲突。
适合对象:保险公司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职人士;对保险行业有兴趣或有志于从事保险行业的其余人士。
招生条件:年满18周岁,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完全民事举动能力、品行不错。
辅导意义:保险公估人考试题库更新快,题型灵活多变,一次考试合格率仅50%左右。不少考生要经历3-4次补考才可过关。为提升考试合格率,节约考生时间,提高考试效果,特举行本考前辅导班。
辅导目标:通过系统辅导,迅速提高一次考试通过率,为考生节约宝贵复习时间。
课程设置:保险原理与实务、保险公估有关知识与法规、习题讲解、历届题型讲解。
考试科目:“保险原理与实务”和“保险公估有关知识与法规”两部分。保险公估人的分类
按业务活动顺序分类
依据保险公估人在保险公估业务活动中先后顺序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承保时的公估人,一类是理赔时的公估人。
(1)承保时的公估人
承保公估人首要从事保险标的的承保公估,即对保险标的作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由承保公估人供应的查勘数据是保险人评估保险标的风险,审核其本身承保能力的重要参考。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国际保险公估人新拓展的业务领域。
(2)理赔时的公估人
理赔公估人是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受托处理保险标的的检验、估损及理算的专业公估人。保险理赔公估人包含损失理算师、损失鉴定人和损失评估人。损失理算师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计算损失赔偿金额,确定分担赔偿责任的理算师,他们首要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证实能否全损或可以修复,修复费用能否胜过财产的事实价值。依据国际保险实务习惯,损失理算师又分为陆上损失理算师与海损鉴定人。
前者是处理一般非海事保险标的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后者则是专门处理海事保险标的理赔事项的理算师。损失鉴定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归属的保险公估人,具体的说,他们负责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能否有除外责任原因的介入,能否有第三者责任发生,执行损失定量等。损失评估人是指接受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标的的损失查勘、计算的人。他们一般只接受被保险人单方面的委托,为被保险人的利益而从事保险公估业务。
按业务性质分类
依照业务性质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分为三类。
(1) 保险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处理保险方面的困难,他们熟悉保险、金融、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但对其余专业技术知识知之甚少或者完全不知,对于技术型困难的处理职能作为辅助。
(2) 技术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侧重于处理技术方面的困难,其余相关保险方面的困难涉及较少。
(3) 综合型公估人
这类保险公估人不仅处理保险型困难,同期还处理保险业务中的技术困难。综合型保险公估人受于知识全面,经验丰富,越来越为社会所需。
按业务规模分类
依据保险公估人从事活动规模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三类。
(1) 海上保险公估人
海上保险公估人首要处理海上、航空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业务。海上保险和航空运输保险都是国际型的保险,在国际上,船舶保险中的船身价值或其修理范围和费用的确定均与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直接有关,船上设备、机器、引擎、发电机等也有专业要求,保险公司务必请船舶公估公司处理;航空货物运输保险中的货运检验涉及发货人、收货人、承运人和保险公司多方利益和责任,各方当事人很难促成统一意见,保险公司一般委托居于独立地位的保险公估人处理,海上保险公估人自此应运而生。
(2)汽车保险公估人
汽车保险公估人首要处理与汽车保险相关的业务。汽车保险在各国保险市场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保险公估人也自此分外重视汽车保险公估。汽车保险公估人参与汽车保险理赔公估,不仅可以降低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在修理费用、重置价值方面的直接矛盾,避免保险公司理赔人士与被保险人、汽车修理行会合谋骗取保险赔款,而且可以有效制止汽车保险理赔中的不正值举动,使各保险公司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平等竞争。
(3)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
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首要处理火灾及物质特种保险等方面的业务。伴随经济的成长和科学技术的进步,财产保险的承保规模日益扩大,保险理赔的技术含量持续提升,保险公司自行处理理赔的难度加大,所以大批拥有专业技术的保险公估人的显现,满足了火灾和特种保险的需要。
按委托方不同分类
依据委托方的不同,保险公估人可以分为两类。
(1)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即使是受保险公司的委托,但他们务必站在中立的态度处理保险承保和保险理赔。
(2) 只接受被保险人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只结合搜被保险人的委托处理索赔和理算,而不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保险公估人。
按公估方与委托方不同分类
从保险公估人与委托方的关系来说,保险公估人可分为聘用保险公估人和独立保险公估人。
(1) 聘用保险公估人
聘用保险公估人是指长期受聘于某一家保险公司,按该公司的委托或指令处理各类理赔业务,这类公估人一般不能接受其余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
(2) 独立的保险公估人
独立的不公估人是指可以同期接受数家保险公司的委托处理理赔事务,其间的委托与被委托关系是临时的,一旦公估人完成了保险公司的委托业务,他们之间的委托关系也相应终结。保险公估人的特质
经济性
保险公估人通过储备专业技术人士,接受诸多保险人委托,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公估业务,积攒保险公估经验,提升保险公估水平,进而可以帮助保险人减弱成本,提升经济效益。
专业性
受于面向大量保险当事人处理不同类型的保险理赔、评估业务,所以,保险公估机构务必拥有具有各种专业背景并熟悉保险业务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士,他们处理保险理赔案件的技术愈加熟练,经验愈加丰富。
超然性
指相对保险当事人来说地位超然,在理赔过程中既为保险当事人供应理赔技术服务,又可以减轻人双方的冲突。保险公估人的职能
保险公估人
1、评估职能
保险公估人所具有的是一种广义的(保险)评估职能,包含评估职能、勘验职能、鉴定职能,估损职能和理算职能等。在国际上,保险公估人包含首要从事理(核)算事务的理算师(Adjuster),首要从事检查、勘测、鉴定事务的鉴定人(Surveyor)和首要从事估算、评估的评估人(Assessor)等多种类型。即使他们的名称不同,运营的侧着重有差别,但均能履行其保险评估职能。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执行公估,得出公估结论,并表明得出结论的充分根据和推理过程,体现出其评估职能。
评估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核心职能。保险公估人实施的评估职能,可使赔案迅速、科学地得以处理。
2、公证职能
首先,保险公估人有丰富的保险公估知识和技能,在分析保险公估结论精准与否的困难上最具权威和资格;其次,保险公估人是保险合同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既不代表保险人,又不代表被保险人,完全站在中间、公正的态度上就事论事、科学办事。
公证职能是保险公估人的重要职能,并具有下方特质:第一,该种公证职能尽管不具备对赔案的定论作用,但却有促成结案的督促作用,由于保险双方很难找出与公估结论相左的原因或理由;第二,该种公正职能尽管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该结论可以接受法律的挑战。这是由于:保险公估人的公估结论确定之后,必面经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均接受才可结案。一旦保险关系当事人双方有一方不能接受,则最终决定权在法院。但是,保险公估人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出庭辨护,甚至可被聘请为诉讼代理人出庭诉讼,本着对委托方尤其是对公估数据负责的原则,促成对方接受既定结论。
3、中介职能
保险公估人作为保险中介人,从事保险经济活动,并参与保险经济利益的分配,为保险双方供应服务,具有显著的中介职能。这是由于:第一,保险公估人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又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第二,保险公估人以保险关系当事人之外的第三方身份从事保险公估运营活动,保险公估人从保险合同一方那里得到保险公估委托,是以中间人态度实施保险公估,并收取合理费用。如此,保险公估人以中间人身份,独立地开展保险公估,进而得出公估结论,促成保险关系当事人接受该结论,为保险关系当事人供应中介服务,淋漓尽致地发挥了中介职能。保险公估人的性质
保险公估机构管理
1、保险公估人是一种中介服务机构
保险公估人既不属于保险人一方,也不属于被保险人一方,而是连接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中介服务机构,是独立于其余部门之外,面向社会服务的经济实体。保险公估人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共同构成完整的保险中介市场。
2、保险公估人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保险公估人除了从事大众所熟悉的保险理赔业务外,还从事保险标的承保时的价值和风险评估、鉴定、估算以及保险标的损失后的勘验和损失计算。其业务贯穿于保险业务的始终。
3、保险公估人的服务是有偿的
受于保险公估人是一种经济组织,其存在和发展要求得到经济效益,因此它对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其余委托方的服务不是免费的,而是要收取适当的合理费用,实施有偿服务。保险公估人的地位
保险公估人
保险公估人的地位独立。首要表当下:第一,保险公估人实施保险公估业务,既不代表保险人,也不代表被保险人,而且不受行政权力等外界原因干拢,表现出超然的独立性;第二,在开展保险公估业务的整个进度中,保险公估执业人士维持着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和分析标准;第三,保险公估人的评估分析和结论,维持应有的独立性,这一特质在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数据中得以充分体现。
保险公估人因具有知识密集性和技术密集性的特质,因此在保险评估领域具有适当的权威地位,但从法律的角度看,该种权威地位是相对的。如前所述,保险公估人所出具的公估数据及其结论并没有是最终裁定,并没有具有法律裁定效力,即使保险公估人可依托公估数据,为委托人出庭辩护。
在保险中介市场上,保险公估人、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分别担当不同的职业角色。保险代理人是代表保险公司的利益,直接从事保险运营工作,保险经纪人无疑应代表被保险人的利益,从被保险人的角度与保险公司洽商保险事务;而保险公估人更将保险中介的属性体现得淋漓尽致,既可以受托于保险人,也可以受托于被保险人。正由于这样,保险公估人的职业要求就更为严格。从市场地位来说,保险公估人务必坚持独立的态度,无论针对哪一方委托的事务都应做出客观、公平的评判。保险公估人的作用
(1)保证保险当事各方的合法利益。保险公估是站在中立的态度上,.进而保证各方的利益在公平的结果下不受损失。
(2)保险公估人客观公正的态度,容易被保险双方当事人认可,进而可以降低理赔纠纷,防止无休止的僵持或述诸法律,达到赶紧赔付,复苏生造成活。
(3)促进保险企业组织变革,提升运营绩效。保险企业将一部分费事费力且易产生品牌损失的理赔工作交由保险公估人完成,既可以减弱人力资源等运营成本,仍有助于专注发展公司核心能力、提升效率,树立不错的品牌形象。保险公估人的有关规定
保险公估人
一、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办理保险事故的勘验、鉴定、评估以及赔款理算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一般被称为保险公估人。在保险运营过程中,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是多种多样的,从运营成本考虑,保险公司不或许配备门类齐全的专业人士,仅靠保险公司自己所有的专业人才很难完成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任务,而且由保险公司自己的工作人士执行事故评估和鉴定能否公正,很难使人信服。于是从事保险事故勘验、鉴定、评估的保险公估人应运而生。保险公估人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的机构以及具有法定资格的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工作的专家,是协助保险理赔的独立第三人,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为其供应保险事故评估、鉴定服务。
受于保险公估人的评估、鉴定结果事关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切实保护,保险法从中国的事实出发,对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制度做出了清晰的规定:1、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有权聘请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专家,对保险事故执行评估或者鉴定。2、受聘执行评估和鉴定保险公估人可以是机构,也可以是个人。3、受聘执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机构务必是依法设立的独立的专业机构,受聘执行保险事故评估和鉴定的个人务必是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依据国家相关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从业人士及个人保险公估人务必通过专门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证书;务必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准许并办理相关登记方可 开展业务;务必交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4、保险公估人应该依法公正地实施业务,对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要有科学根据,以事实和证据作为评估鉴定的基础,遵循评估鉴定程序,运用科学的评估鉴定手段和方法,做出评估、鉴定数据。评估、鉴定数据的内容务必真实、精准、完整。
二、保险公估人对其过错举动应该依法承受赔偿责任。保险公估人承受过错赔偿责任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一是,保险公估人务必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过错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在从事保险事故评估、鉴定业务中的一种主观状态,包含有意和过失两个方面。有意指的是保险公估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举动会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产生损害,而期望或者放任该种损害后果的发生。过失指的是保险公估人对其举动会给保价或者被保险人产生损害的后果应该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尽管已经预见但轻信该后果能够避免。二是,保险公估人的过错举动给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产生了损失。该种损失在保险评估、鉴定业务中一般是经济上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现有财产和利益的降低。间接损失是指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应该得到或者能够得到的利益而没有得以。三是,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损失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举动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适当的事实与适当的举动之间存在的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假使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损失不是受于保险公估人的过错举动产生的,保险公估人就不存在承受赔偿责任的困难。
三、保险公估机构受聘对保险事故执行评估和鉴定的收费。保险公估机构接受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的委托,从事保险事故的评估和鉴定业务,可以收取适当的费用,作为对保险公估机构的报酬。保险公估机构收取的费用由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公估机构设立的委托或者雇佣合同约定,同期应该遵守本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比如价格法、合同法、相关财产评估方面的行政法规的规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