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百科金融保险文章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外汇网2021-06-18 23:01:30 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1995年6月30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依据2002年10月28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有关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策划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依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机会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产生的财产损失承受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高达合同约定的年纪、期限时承受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举动。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务必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循自愿原则。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运营商业保险业务,务必是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其余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商业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法人和其余组织需要办理国内保险的,应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该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值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负责对保险业实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该遵循公平互利、商量统一、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务必保险的以外,保险公司和其余单位不得强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二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该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答应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促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该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余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余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商量答应,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余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依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受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消除保险合同。

第十六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消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该向投保人表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相关情形提出询问,投保人应该如实告知。

投保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够影响保险人决定能否答应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消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有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消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没有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消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规模内的事故。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中规定相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期应该向投保人清晰表明,未清晰表明的,该条款不造成效力。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应该包含下列事项:

(一)保险人名称和住所;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

(三)保险标的;

(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五)保险阶段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

(六)保险价值;

(七)保险金额;

(八)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九)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十)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十一)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前条规定的保险合同事项外,可以就与保险相关的其余事项做出约定。

第二十一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商量答应,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相关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该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余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二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第二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该向保险人供应其所能供应的与证实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觉得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该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供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该及时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同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促成相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间,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及赔偿或者给付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该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该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以承受的损失。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制约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获得保险金的权利。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该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婉拒赔偿或者婉拒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相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间,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该依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该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七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余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二十八条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形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消除保险合同,并没有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消除保险合同,不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相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余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举动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开支费用的,应该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将其承受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余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该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相关情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三十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婉拒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一条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该作有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三十二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形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二节财产保险合同

第三十三条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财产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三十四条保险标的的转让应该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答应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但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第三十五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消除合同。

第三十六条被保险人应该遵守国家相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依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情况执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清除恐慌全原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依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长保险费或者消除合同。

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经被保险人答应,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第三十七条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长的,被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长保险费或者消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长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受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该减弱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一)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相关情形发生改变,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降低;

(二)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显著降低。

第三十九条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消除合同的,应该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该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消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消除之日止阶段的保险费,余下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条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依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事实价值确定。

保险金额不得胜过保险价值;胜过保险价值的,胜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金额差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受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该将重复保险的相关情形通知各保险人。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胜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胜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依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受赔偿责任。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

第四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降低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降低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受;保险人所承受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胜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第四十三条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三十日间,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该提早十五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阶段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第四十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而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差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依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获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产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规模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获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获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第一款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获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以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答应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举动无效。

受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构成人士有意产生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构成人士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人供应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相关情形。

第四十九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受。

第五十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产生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第五十一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产生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余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受。

第三节人身保险合同

第五十二条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本节中的人身保险合同,除特别指明的外,简称合同。

第五十三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士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余成员、近亲属。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答应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看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四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实,而且其真实年纪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纪制约的,保险人可以消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依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纪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该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五十五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举动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制约,但是死亡给付保险金额总和不得胜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答应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

标签:

随机快审展示
加入快审,优先展示

加入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