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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附加险

外汇网2021-06-18 23:00:38 235
特殊附加险的险种

特殊附加险共有8种: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

1、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War Risk)

海上货物运输战争险是特殊附加险的首要险别之一,是保险人承保战争或相似战争举动致使的货物损失的特殊附加险。被保险人务必投保货运基本险之后,才可经特别约定投保战争险。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规模包含:

1)直接受于战争、相似战争举动、敌对举动、武装矛盾或海盗举动等所产生运输货物的损失。

2)受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等所产生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3)各种常规武器(水雷、炸弹等)所产生的运输货物的损失。

4)由本险责任规模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但受于敌对举动运用原子或热核制造的武器致使被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不负责赔偿;或依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余武装集团的扣押、拘留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而提出的任何索赔不负责赔偿。

战争险的责任起讫采取“水面”条款,以“水上危险”为限,是指保险人的承保责任自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港的海轮或驳船开始,到卸离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的海轮或驳船为止。假使货物不卸离海轮或驳船,则从海轮到达目的港当日午夜起算满15日之后责任自行终止;假使中途转船,不论货物在当地卸货与否,保险责任以海轮到达该港可卸货地点的当日午夜起算满15日为止,等再装上续运海轮时,保险责任才继续有效。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

2、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Strikes Risk)

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是保险人承保被保险货物因罢工等人为活动产生损失的特殊附加险。罢工险的保险责任规模包含:

1)罢工者、被逼停工员工或参与工潮暴动、群众斗争的人士的行动所产生的直接损失,恐怖主义者或处在政治目的而采取措施的人所产生的损失。

2)任何人的敌意行动所产生的直接损失。

3)因上述行动或举动引起的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海洋运输货物罢工险以罢工引起的间接损失为除外责任,即在罢工阶段受于劳活力匮乏或不能运输导致被保险货物的损失,或因罢工引起活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导致冷藏货物的损失。其责任起讫采取“仓至仓”条款。罢工险与战争险的关系紧密,按国际海上保险市场的习惯,保了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如仅要求加保罢工险,则按战争险费率收费。所以一般被保险人在投保战争险的同期加保罢工险。

进口关税险

3、进口关税险(ImportDuty Risk)

该险承保的是被保险货物受损后,仍得在目的港按完好货物交纳进口关税而产生相应货损部分的关税损失。但是,保险人对此承受赔偿责任的条件是货物遭受的损失务必是保险单承保责任规模内的原因产生的。

进口关税险的保险金额度依据本国进口税率确定,并与货物的保险金额分开,在保险单上另行列出。而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后,对关税损失部分的赔付以该保险金额为限。投保进口关税险,往往是针对某些国家规定,进口货物不论能否短少、残损均需按完好价值纳税而适用的。

舱面险

4、舱面险(On Deck Risk)

该附加险承保装载于舱面(船舶甲板上)的货物被抛弃或海浪打击落水导致的损失。一般来讲,保险人确定货物运输保险的责任规模和厘定保险费时,是以舱内装载运输为基础的。但有些货物因体积大或有毒性或有污染性或依据航运习惯务必装载于舱面,为对这类货物的损失供应保险保障,可以加保舱面货物险。

加保该附加险后,保险人除了按基本险责任规模承受保险责任外,还要依舱面货物险对舱面货物被抛弃或风浪打击落水的损失给予赔偿。受于舱面货物处在暴露状态,易受损害,所以保险人一般导致在“平安险”的基础上加保舱面货物险,以免责任过大。

黄曲霉素险

5、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该附加险承保被保险货物(首要是花生、谷物等易造成黄曲霉素)在进口港或进口地经卫生当局检验证明,其所含黄曲霉素胜过进口国制约标准,而被婉拒进口、没收或强制更改用途所产生的损失。按该险条款规定,经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有责任处理被婉拒进口或强制更改用途的货物或者申请仲裁。

拒收险

6、拒收险(Rejection Risk)

当被保险货物出于各种原因,在进口港被进口国政府或相关当局婉拒进口或没收而造成损失时,保险人依拒收险对此承受赔偿责任。但是,投保拒收险的条件是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务必持有进口所需的一切手续(特许证恐怕可证或进口限额)。假使被保险货物在起运后至抵达进口港以前的阶段内,进口国宣称禁运或禁止进口的,保险人只负责赔偿将该货物运回出口国或转口到其余目的地所增长的运费,且以该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同期,拒收险条款还规定:被保险人所投保的货物在生产、质量、包装、商品检验等方面,务必符合产地国和进口国的相关规定。假使因被保险货物的记载错误、商标或生产标志错误、贸易合同或其余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违背产地国政府或相关当局有关出口货物规定而引起的损失,保险人概不承受保险责任。

交货不足险

7、交货不足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该险承保自被保险货物装上船舶时开始,在6个月内不能运到原定目的地交货。不论何种原因产生交货不足,保险人都按全部损失给予赔偿,但是,被保险人应将货物的全部权益转移给保险人,由于产生交货不足的原因并不是运输上的,而是某些政治原因(如被另一国在中途港强迫卸货等),所以,被保险人在投保该险别时务必得到进口货物所有的一切许可手续,否则投保该险是无效的。同期,受于该附加险与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所承保责任规模有重叠之处,故保险公司在条款中规定,提货不着险和战争险项下所承受的责任,不在交货不足险的保险责任规模之内。

出口货物到香港

8、出口货物到香港(包含九龙以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简称F.R.E.C.)

这是一种扩展存仓火险责任的特别附加险。它对于被保险货物自内地出口抵达香港(包含九龙)或澳门,卸离运输工具,直接存放于保险单载明的过户银行所指定的仓库阶段发生火灾所受的损失,承受赔偿责任。该附加险是一种保障过户银行权益的险种。由于,货物通过银行办理押汇,在货主未向银行归还贷款前,货物的权益属于银行,所以,在该保险单上务必注明过户给放款银行。

相应地,货物在此阶段到达目的港的,收货人无法提货,务必存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进而,保险单附加该险条款的,保险人承受火险责任。该附加险的保险期限,自被保险货物运入过户银行指定的仓库之时起,至过户银行消除货物权益之时,或者运输责任终止时起满30日时止。若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届满前向保险人书面申请缓期的,在加缴所需保险费后可以继续延长。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异同

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不能单独投保,务必附属于主险项下。

特殊附加险与一般附加险的区别在于:

1、两者承保的风险不同。一般附加险承保一般外来风险,如偷窃、雨淋、短量、破碎、串珠受潮等;而特殊附加险承保特殊外来风险,如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足等。

2、一般附加险都包含在一切险中,投保一切险,就不必加保各类一般附加险;而特殊附加险不包含在一切险的规模内,投保人即便投保了一切险亦仍须与保险人维持特别约定,方可将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含在承保规模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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