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
外汇网2021-06-18 22:5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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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中国人民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保险类别车险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年纪无年纪制约缴费方式趸缴缴费期限一年产品特色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运营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下方的客车、核定载质量在0.75吨下方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 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期,可以约定驾驶人士。约定驾驶人士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准许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人依照承保险别承受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期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依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事实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保险责任第五条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士在运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产生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 碰撞、倾覆、坠落;(二) 火灾、爆炸、自燃;(三) 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 暴风、龙卷风;(五) 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 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 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士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 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降低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受,最高不胜过保险金额的数额。责任免除第八条 下列原因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矛盾、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三)核反映、核污染、核辐射;
(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
(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七)违背法律法规中相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有意致使事故发生的举动。
第九条 发生无意中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下方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
(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执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
(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阶段;
(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致使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明显增长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十条 发生无意中事故时,驾驶人有下方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未依法获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胜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阶段或记分高达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
(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
(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
(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
(六)未经被保险人答应或允许而驾车的;
(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形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有意损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余情形下驾车。
第十一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电气机械故障;
(二)倒车镜单独损坏、车灯单独损坏、玻璃(不包含天窗玻璃)单独破碎、车身表面油漆单独划伤、车轮(包含轮胎及轮毂)单独损坏;
(三)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在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阶段或受于被盗窃、抢劫、抢夺未遂承受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五)遭受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运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六)新车车辆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添设备的损失;
(七)市场价格变动产生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减弱引起的损失;
(八)被保险人因保险车辆不能运用所遭受的损失以及发生的费用;
(九)因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十)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十一)保险车辆的损失中应该由交强险赔偿的部分;
(十二)保险单约定的免赔额以及依据保险单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被保险人应该自行承受的损失部分。
第十二条 其余不属于保险责任规模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处理第十三条 依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形,保险人按下方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假使保险金额好于出险当时的事实价值,按出险当时的事实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事实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假使保险金额等于或差于出险当时的事实价值,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能否差于出险当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依照事实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事实修复费用×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差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依照保险金额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事实修复费用×(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三)施救费用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胜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出险时的事实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事实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
赔款=事实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事实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差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
赔款=事实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出险时事实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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