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
《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于2005年1月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从2005年4月1号起施行。共计八章四十三条,信息产业部为了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公布和实行,策划出的用以规范电子认证服务举动、监管电子认证服务的行政法规。该法清晰了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应供应的服务及应履行的义务,数字证书所包含的内容、认证机构终止服务后的业务承接方式、国家监管部门对认证机构的监管措施等等。它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有关内容执行了细化,对其落实和实施起到了良性的推动作用,为我国电子认证服务机构(CA),特别是第三方CA的健康发展给予了更好的保障。具体参见《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