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结果
从修改结果来说,这次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把其中的两条合并为一条,此外增长了6个条文,使《保险法》从以前的152条增长到158条。归纳起来,这次的修改内容首要汇聚在下方一部分方面:
一、修改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了由监管部门策划条款费率的规定;二、扩大了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规模,将短时间健康保险和无意中伤害保险列为产、寿险公司都可以运营的险种;三、突出了相关偿付能力监管的规定,授权监管机构制订有关的具体办法;四、修改和完善了保险中介特别是保险代理人代理举动方面的相关规定;五、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禁止性规定作了适当修改;六、增长规定了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的查询权;七、修改了罚则部分,增长了对保险违法举动的处罚手段,加大了惩治强度。八、取消了法定再保险。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填充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依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当投保人有意或因巨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够影响保险公司决定能否答应承保或者提升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消除合同。但为了防止保险公司滥用该消除权,新保险法对合同消除权的期限加以了制约,规定合同消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消除事由之日起,胜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同期,新保险法还借鉴国际惯例,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胜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消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巨大,填充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廓清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困难。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增长保险费或者消除合同。同期,为保护好投保人利益,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致使危险程度明显增长而消除合同的,“应该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依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消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但对于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转让致使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增长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受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三大焦点
2009年2月28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保险法。新修订的保险法更强调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利。专家及行业人士就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清晰被保险财产发生转让时的理赔争议、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三大焦点困难执行了注解。
新添不可抗辩规则
条例:新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胜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消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消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巨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填充了现行保险法的空白。
注解:本市某保险公司的有关主管表明,有的保险公司为了增长保费收入,大批吸收客户投保,等到出险时却说客户仍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婉拒赔付。如此一来,对投保人来看就白白交了大批保费,新添的不可抗辩条款更深一步完善了对被保险人的保障。
清晰财产转让理赔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增长保险费或者消除合同。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致使危险程度明显增长而消除合同的,“应该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依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消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注解:天津财经大学金融系陈之楚觉得,对于财产保险来看,存在较大争议的困难是:财产保险合同存续阶段,假使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以前保险标的发生转让也需要到保险公司执行报备,但是见底如何操作并没有细致规定。新修订的保险法对这方面的规定规避了操作中或许存在争议的一部分困难,对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均为一种保护。”
规范理赔有关困难
条例: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假使觉得需补交相关证明和资料,应该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该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促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该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表明理由。注解:“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应的困难。某保险公司有关主管表明,以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制约。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予以了清晰规范。此外,造成“理赔难”说法的原因也有很多,有的客户在投保时并没有仔细看合同,导致听代理人的介绍,而有的代理人盲目夸大保障规模,这就都有机会在今后为理赔导致难题。另外,新修订的保险法,对于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免责条款”,强调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凭证上做出“足够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向投保人作书面或口头表明。首要改变
历经三次审议通过的新版《保险法》共8章187条,较现行《保险法》的158条增长了很多新的内容。行业人士称,与旧版对比,新保险法的一大改变就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愈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突出保护被保险人
首先是制约保险人合同消除权,增设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如新《保险法》清晰规定保险人自知道消除事由起,胜过30日不行使消除权的,其消除权消灭等。这有助于督促权利行使,平稳保险合同关系,特别是对于长期人身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巨大。另外,还借鉴了英美法上禁止反言制度,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的,保险人不得消除合同,不得免于承受保险责任。这也减轻了投保人告知义务负担,制约了保险人的抗辩权利。
增强保险监管职能
新《保险法》首先总括规定,监管机构应该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实行监控。而相关具体规定方面,如将原《保险法》的“保险公司应该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修改为“保险公司应该具有与其业务范围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将原“规定保险公司的事实资产减去事实负债的差额不得差于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修改为“认可资产减去认可负债的差额不得差于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数额”。
同期,新《保险法》清晰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应该将其列为着重监管对象,并可以依据具体情形采取责令增长资本金、办理再保险,制约业务规模,制约固定资产购置或者运营费用范围,制约资金运用的形式或者比例,制约增设分支机构,制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士的薪酬水平,责令摆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等监管措施。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以依法对该保险公司实施接管,这也是第一次纳入《保险法》的内容。闪光点
新添不可抗辩规则
新保险法增长了不可抗辩规则,规定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的,保险人不得消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该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同期,为防止保险公司滥用合同消除权,规定自保险人知道有消除事由之日起,胜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胜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消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该承受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注解:美中大全将保险广东分公司总经理张简志汉表明,此规则其实是国际通行惯例,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下的被保险人意义巨大,可有效保护其权益。举个例子,假使一个癌症客户投保健康险,保险公司经历调查,了解其患病情形,应当不予承保,假使有些保险公司违规承保,但出险后却以投保人有病为由婉拒理赔。依据新《保险法》,保险合同成立满2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消除合同,这既是对投保人的呵护,也会对规范保险市场运营造成积极影响。
促成协议10日内赔付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假使觉得需补交相关证明和资料,应该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该及时做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该在30日内做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促成后10日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该自做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表明理由。
注解:"投保容易理赔难"是客户集中反应的困难。某保险公司有关主管表明,以前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方面的规定比较模糊,没有具体的时间制约。而新保险法恰恰在这方面予以了清晰规范,大大保护了投保人的权益。比如,王女士不久前驾车与另一辆私家车发生了碰擦,她在理赔时遇到了如此的麻烦--"保险公司、修理中心、业务员推来推去,一会儿说我保单发票没带,一会儿说汽车修理清单没带,我跑了四五趟才把资料交齐了。"在新保险法实行后,如此的困难不会再显现,保险公司务必一次性告知投保人需要哪些材料。
清晰财产转让理赔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该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日内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增长保险费或者消除合同。同期,新保险法还规定,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致使危险程度明显增长而消除合同的,"应该将已收取的保险费,依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消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注解:周先生的房子投保了家财险。可周先生的房子转卖曾先生后,房子发生倒塌。该种情形保险公司赔不赔?对于财产保险业来看,这曾经是一大难题。新修订的保险法规避了这方面操作中或许存在争议的一部分困难,一是清晰财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明显增长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长保险费或消除合同,以制约保险人的权利。
核保期内说得清
新保险法对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困难作了清晰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答应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注解:据了解,办理保险的程序一般是,保险公司口头告知投保人保险有关事宜,双方商量统一后,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并签字,保险公司接到投保单后执行核保,核保通过后签发正式保单。实际上,很多保险事故是在已经签了投保单,而正式保单仍未签发时发生的,保险公司一般按行业惯例给予赔偿,但也有保险公司以合同未成立为由拒赔,以至于经常发生理赔纠纷。新保险法通过可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形式更深一步清晰下来,保护了投保人利益。
规范合同"格式条款"
受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为了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作出免除本身依法应承受的义务或加剧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修改后的《保险法》对保险人订立合同期所尽义务做了更严格的规定。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该履行全部表明义务,向投保人供应的投保单应该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作出提示。
注解: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表明,要求保险人向投保人供应投保单时应附格式条款,是终稿中新添的一条,"首要是为了让投保人在投保以前,就对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一个全面了解,以便做出能否投保的决定,并非是在投保以后才目睹保险合同的内容。"
特殊情形也能获赔
针对死亡事件发生的情形,新版保险法突出强调了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在受益人有意产生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时,实行非法举动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所以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依然承受保护。另外,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与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
注解: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以前的保险法规定,假使受益人有意杀害被保险人,保险人不承受给付保险金责任,这对于无辜的被保险人显著不公平。所以新保险法修改了这方面的规定。原保险法没有规定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在与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如何处理,新保险法弥补了这部分的立法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