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保单(Binder,Binding Slip)
又称“临时保险书”,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签发以前,保险人发出的临时单证。暂保单的内容较为简单,仅显示投保人已经办理了保险手续,并等候保险人出立正式保险单。暂保单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运用暂保单一般有下方三种情形:(1)保险代理人在争取到业务时,仍未向保险人办妥保险单手续以前,给被保险人的一种证明;(2)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接受投保后,仍未得到总公司的准许以前,先出立的保障证明;(3)在恰订或续订保险合同期,订约双方仍有一部分条件需商讨,在没有完全谈妥以前,先由保险人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一种保障证明。
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一般不胜过30日。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假使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务必提早通知投保人。
英美法系中对“临时保险单”的规定首要是为了处理“有关保险合同能否已经成立”这个困难。当前在我国各种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有关“保险合同能否已经成立”是一个首要的重心困难,这个困难占据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的相当大的比例,造成此类困难的原因,既有《保险法》中对“保险合同能否已经成立,以及成立的条件”约定不明的原因,还由于保险合同是一类很特殊的合同,与日常常见的、其余类型的合同不同,也正是由于保险合同自身所固有的特质,致使了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都具有特殊性,与其余类合同有很大的不同。
此外,在日常开展的保险业务中,受于保险合同的种类繁多,寿险与非寿险,长期险与短时间险,个人险与团体险,再加之需要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等条件,致使在事实操作中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错综复杂,比如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以前,保险事故就发生了,该种情形下,能否给予理赔呢?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往往很难掌握。
当前在事实操作中,保险公司对简易人身险,以及不需要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等条件的长期性寿险,如:终身养老险、生死两全类保险,当前的行业惯例是“零点起保”,在收费之日的夜里12时开始承受保险责任。
假使是需要体检、生存调查、次标准体加费等条件的长期性寿险合同,在事实操作中经常造成纠纷的原因就是收了钱,但是保险公司还没有来得及承保,保险合同能否已经成立了?《保险法》中对此约定不明。当前,在诉讼案件中分析这类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有2种操作模式,一种是以保险公司为代表的,力争依照《保险法》第14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依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依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受保险责任。”依照该种根据来分析的,所以他们觉得本案中保险合同尽管成立,但还没有高达合同约定的生效时间,即,合同仍未生效,以此为由婉拒赔付。其他是以某些法院为代表的,力争:既然特别法对此没有规定或约定不明的,则依照一般法,即《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以及第37条:“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以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首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依照该种根据,本着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保护弱者(被保险人)的目的,保险公司应该履行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而英美法系中对“临时保险单”的规定就很好地处理了“有关保险合同能否已经成立”的困难。“临时保险在美国称为binder,在英国则一般记录在临时保险单中,它的目的是给承保人供应充足的时间评价风险,决定能否给被保险人供应长期保险(这里称为保险单),但同期给投保人,特别是急需保险的人供应临时保险。假使承保人在全面考虑申请之后,觉得风险太大,则可以不承保,不受保险单要求的长期承保义务的约束。临时保险对被保险人有利,比如,被保险人可以立刻拿到保险,如此就能运用他刚买的轿车。临时保险对承保人也有利,这是由于临时保险增长了承保人以最小的风险调查成本得到保单的可能,而又不牺牲婉拒他不期望得到的保险建议的选择权。临时保险在火险和汽车险中最为常见,但是,特别是在美国,该种保险在人寿险中也能见到。”
(以上首要文献来自幕《借鉴英美的“临时保险单”》/牟子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