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外汇网2021-06-18 22:5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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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信息证监会公告[2010]4号
现发布《有关建立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从2010年2月8号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二月五日法规内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建立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督促期货公司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建立并完善以解析客户和分类管理为核心的客户管理和服务制度,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保障股指期货市场稳定、规范和健康运行,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及《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策划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下方简称投资人适当性制度),是指依据股指期货的产品特质和风险特性,区别投资人的产品认知水平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适当的投资人审慎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监管制度安排。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监管局(下方统称各派出机构),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下方简称中金所),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下方简称监控中心),中国期货业协会(下方简称中期协)应该依照“统一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增强协作、联合监管”的原则,严格落实本规定的各类工作要求。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期货公司实施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情形执行监督检查。
中金所、中期协对期货公司实施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情形执行自律管理。
监控中心对期货公司实施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情形执行核查验证。
第五条 中金所应该从投资人的经济实力、股指期货产品认知能力、投资历经等方面,策划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具体标准和实行指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条 期货公司应该建立健全内控、合规制度,严格落实投资人适当性制度。
期货公司应该依据中金所策划的标准和指示,策划投资人适当性标准的实行方案,建立并有效实施客户开发管理制度和开户审核工作制度,完善业务流程与内部分工,增强责任追究。
期货公司应该及时将投资人适当性制度实行方案及有关制度报中金所和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七条 期货公司应该深化客户服务,向投资人充分揭示股指期货风险,全面客观介绍股指期货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质,试探投资人的股指期货基础知识,认真审核投资人开户申请材料,审慎评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为不符合适当性标准的投资人申请开立股指期货交易编码。
期货公司应该建立客户资料档案,除依法接受调查和检查外,应该为客户保密。
第八条 自然人投资人应该全面评估本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能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法人投资人及其余经济组织从事股指期货交易业务,应该依据本身的运营管理特点和业务运转情况,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对本身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能力执行客观评估,审慎决定能否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第九条 投资人应该如实申报开户材料,不得采取虚假申报等手段规避投资人适当性标准要求。投资人供应虚假证明材料的,应该承受相应的责任。
投资人应该遵守“买卖自负”的原则,承受股指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人适当性标准为由婉拒承受股指期货交易履约责任。
第十条 中金所、期货公司应该增强对投资人交易举动的合法合规性管理,督促投资人遵守股指期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中金所业务规则,连续开展投资人风险教育。
第十一条 期货公司应该完善客户纠纷处理机制,清晰承受此项职责的部门和职位,负责处理投资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所造成的投诉等事项,及时消解有关冲突纠纷。
期货公司应该督促客户遵守法律法规,通过正值渠道维护本身合法权益,不得侵害国家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
第十二条 期货公司违背投资人适当性制度要求,未能实施有关内控、合规制度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执行处罚。
期货公司违背投资人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中金所、中期协应该依据业务规则和自律规则对其执行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获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接受期货公司委托,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该对投资人开户资料和身份真实性等执行审查,向投资人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风险,执行有关知识试探和风险评估,做好开户入金指导,严格实施投资人适当性制度。
第十四条 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该在其运营场所为投资人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
第十五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获得中间介绍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执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证券公司违背投资人适当性制度要求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中金所对期货公司实施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情形执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举动的,应将相关情形通报有关派出机构。
第十六条 投资人适当性制度对投资人的各类要求以及根据制度执行的评价,不组成投资建议,不组成对投资人的获利保证。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从2010年2月8号起施行。附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征求意见情形的表明
2010年1月15号,中国证监会公布了《有关建立股指期货投资人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国期货业协会也公布了配套文件,同期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共收到反馈意见52条。其中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及其余机构的意见17条,个人投资人35条。
从征求意见情形和社会舆论反应来说,投资人、中介机构和专家学者广泛支持建立投资人适当性制度。觉得适当性制度设计合理,实行安排科学,考虑了我国资本市场的事实和股指期货的风险特性,体现了将适当产品销售给适当投资人的理念,符合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可从源头上深化投资人风险教育,有效避免投资人盲目入市,保证股指期货稳定推出。
经历认真研究,吸收接纳的意见首要有下方几个方面。
一是制度实行方面,首要涉及期货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分工。故意见提出,证券公司是投资人适当性制度诸多环节的落实主体,应该清晰在有关业务中的分工。接纳该意见,在中金所《实行办法》中增长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业务对接要求,并规定期货公司对证券公司的有关业务执行复核。
二是在操作性方面,首要汇聚在适当性指标的具体理解和实行。故意见觉得,中金所《实行办法》硬性条件中10个交易日,20笔以上股指期货仿真交易成交记录的要求不清晰。10个交易日能否务必是接连的,20笔上成交能否是总计的。接纳该意见,清晰仿真交易总计10个交易日的时间要求。
故意见提出,应该清晰中金所《操作指示》中信用数据的出具部门。我们接纳该意见,清晰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作为个人信用数据的权威出具机关。
故意见觉得,投资人供应有关证明材料真实性很难验证,建议增长投资人对自己供应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内容。股指期货适当性制度实行过程中,期货公司有审慎选择客户的义务,同期客户也有如实陈述本身情形的义务。我们接纳了这个建议。
三是为保证适当性制度的实行效果,依据相关意见,清晰期货公司和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应该在其运营场所为投资人办理股指期货开户手续,即务必临柜开户,禁止非现场开户。
没有接纳的意见首要涉及50万资金要求和综合评估程序。故意见觉得50万资金门槛过高,制约了一般911.html">小散的参与。我们觉得,对于高风险产品设定准入资金门槛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是对中介机构将适当的产品卖给适当的投资人的要求。资金指标可以反应投资人的经济实力,是衡量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首要指标。设定最低资金要求可以较好地验证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当前沪深300股指期货合约的合约面值大概为100万,按12%的最低保证金水平,考虑期货交易的基本风险控制要求,50万的资金门槛是合适的。
仍有意见提出尽量简化综合评估的各类证明材料。我们觉得,综合评估是对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的总的评估,是期货公司审慎选择客户的内在要求。综合评估效果的核心是要保证各类标准的可验证性,所以需要对有关指标提出证明材料要求。这些要求不将对适当的投资人参与组成制约,不将对真正有需求且符合条件的投资人产生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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