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
临时税,经常税的对称。在国家规定的特定期间内,依法临时课征的税。是以征收的连续时间为标准对税收执行的分类。
实施条件
临时税多半是在发生战争或其余临时事件,或者受于实施某项特定政策,造成临时特定需要而开征的。在发生战争的情形下,国家所需经费骤然增长,为了支付增长的经费,往往采取增税的办法。
增税的办法有三条:①整理旧税提升税率②开征新税③两者兼用。这时开征的新税,一般属于临时税的性质,战争终结,征收中止。如中国在抗日战争期间,重庆政府开征的“非常期间过分利得税”和“战时消费税”等就属于该种情形。 临时税在一国税制中一般属于辅助性税收。临时税与经常税的分类标准
临时税与经常税是西方国家的税收分类方式。
该种分类有两种标准。 ①以弥补政府经费的性质为标准。凡弥补政府经常费需要的税为经常税;凡弥补政府临时费需要的税为临时税。 ②以存续时间的长短为标准。凡存续时间较长或漫长的税为经常税;存续时间较短的税为临时税。 但上述划分标准是相对的。比如,在政府以经常税弥补经常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临时费的需要,或者在政府以临时税弥补临时费有余时,也常用以弥补经常费的需要。存续时间较短的临时税,有时也会转变为经常税。最典型的是英国的所得税。1798年,英国为了弥补英法战争的临时经费需要,由财政大臣(后为首相)W.皮特(小)首创战时所得税(三级税), 1802年战争终结,征收中止。次年战事又起,英又从新开征所得税,并宣称六个月后停征,事实上直到1816年战争终结才停征。后于1842年又征所得税,经历多次反复,直到1907年才确定所得税为“恒久税”,即经常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