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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税收管辖权

外汇网2021-06-18 00:16:42 112

什么是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以国家主权国籍原则为根据行使的一种税收管辖权。这一管辖权证实:纳税人的所得不论其来因为国内或国外,只要他是本国居民,他的所在国有权对其征税。

居民税收管辖权的作用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征税国基于纳税人与征税国基于居民身份关系的法律事实而力争行使的征税权。符合税法规定的居民身份组成条件的人(包含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即属于该征税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纳税人;而这个征税国也相应地称作该纳税人的居住国。受于居民纳税人与居住国存在着居民身份如此的人身隶属关系,居住国政府基于主权的属人性,可以力争对居民纳税人来因为或存在于居住国国内和国外的各种所得或财产价值征收所得税或一般财产税。所以,在征税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承受的是无限纳税义务,即纳税人不仅要就来因为或存在于居住国国内的所得和财产承受纳税义务,而且还要就来因为或存在于居住国国外的所得和财产向居住国履行相关所得税或财产税的纳税义务。

纳税人居民身份关系事实的存在,是征税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前提。所以,对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证实,是各国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重要内容。受于纳税人的居民身份的证实,直接关系到国家的财税利益,在这方面国际税法至今仍未形成统一的国际规范,各国政府差不多是从本国的事实情形出发,通过国内税收立法规定居民纳税人的身份证实标准。

居民税收管辖权身份证实

(一)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证实

在各国税法实践中,有关自然人的居民身份的证实,采取的标准首要有下方几种:

1、住所标准

所谓住所标准,就是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国内能否拥有住所这一法律事实,决定其居民或非居民纳税人身份。采取住所标准的国家,首要有中国、日本、法困、德国和瑞士等国。受于住所具有永久性和固定性的特质,采取该种标准易于确定纳税人的居民身份。但是,住所并没有一定代表一个人的真实活动场所。个人离开住所而长期或一段期间在外居住活动的现象,时有发生。单纯依照住所标精准定个人的居民或非居民身份显然有适当的缺陷。所以,采取住所标准的各国往往同期兼用其余标准以弥补住所标准的不足。

2、居所标准

居所这一概念,在各国税法上的涵义或许不尽相同,但一般是指一个人在某个期间内经常居住的场所,并没有具有永久居住的性质。采取居所标准的国家,首要有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这些国家税法上分析个人能否属于本国居民纳税人的标准之一,就是看个人在国内能否组成拥有居所的事实存在。居所标准能在更大程度上反应个人与其事实工作活动地之间的联系,这是它相对于住所标准来说显得更为合理的地方。但该种标准的缺陷在于一个人的经常居住的场所,往往缺乏某种客观统一的识别标志,在相关国家税法上自身不是清晰统一的概念,进而在事实适用中具有较大的弹性,容易引起纳税人与税务当局之间的争议。

3、居住时间标准

受于居所标准在事实实施中的未知性,当下逐渐增多的国家采取居住时间标准来确定个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即以一个人在征税国国内居留能否高达和胜过一定期限,作为划分其居民或非居民的标准,并没有考虑个人在国内能否拥有财产或住所等原因。受于个人在一国国内居留时间期限,可以通过入出境登记管理具体掌握,因此该种标准显得具体清晰,易于在实践中掌握实施。然而采取该种标准的各国,税法上对居住期限的规定不统一。有些国家规定为半年(6个月或183 天),如英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等国;有些国家则规定为1年,如日本、中国、巴西等。

(二)法人的居民身份的证实

在公司、企业和法人团体的居民身份证实方面,各国税法实践中一般采取的标准首要有下方两种:

1、事实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依照该种标准,企业法人的事实管理和控制中心处在哪一国,便为该国的居民纳税人。英国、印度、新西兰和新加坡等国,都实施该种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按此标准,法人的居民身份决定于它的总机构所在地,即总机构设在哪一国,便认定为是该国的居民。中国和日本均采取这一标准。所谓法人的总机构,一般是指负责管理和控制法人的日常运营业务活动的中心机构,如总公司、总部经理或首要事务所等。

居民税收管辖权矛盾的协调

受于各国国内税法上规定的居民纳税人身份判定标准原则并没有统一,当一个纳税人逾越国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时,就或许因相关国家奉行的居民策划标准不同而被两个国家同期认定为是其居民纳税人。该种因相关国家采取的居民判定标准不同而致一个纳税人同期为两个以上国家认定为居民纳税人的情形,就是所谓的居民税收管辖权矛盾或双重居所矛盾。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发生矛盾的情形下,跨国纳税人将同期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无限纳税义务,进而产生该纳税人的税负过重。要妥善处理这一困难,仅依照各国国内税法是不够的,还务必采取相应的国际法规范作为补充。

在国际税法领域,至今仍未就居民税收管辖权的矛盾困难促成世界各国所统一认同的国际统一法律规范。各国在处理彼此间居民税收管辖权矛盾困难时,一般采取在双边协定中确定某种所能共同接受的矛盾规范。同期,受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和联合国分别于1977年和1979年策划了两个避免双重征税的国际税收条约范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为处理居民税收管辖权矛盾给予了较为详细的新的国际规范,进而被很多国家奉为签订双边国际税收协定的示范文本。但值得注意的的是,《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相关规定只对缔结国际税收条约起指导作用,其自身并没有具有约束各相关国家的法律作用。只在相关国家之间将其相关规定置于签署并正式实施的税收协定中才具有法律效力。

1.对于自然人居民双重身份矛盾的协调。

对于自然人居民身份矛盾的协调,上述两个范本给予了如下顺序选择的规范性条款:

①永久性住所。一般来说,永久性住所是指某个人自身所拥有的配偶和家庭所在地,并有接连永久居住的愿望。当一个跨国纳税人同期符合两个国家税法有关居民身份的确定标准,进而形成两个国家的居民纳税人时,首先应从 跨国自然人是属于他拥有永久住所所在国的居民,由该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②重要利益中心地。假使该跨国自然人在两个国家同期拥有永久性住所,则应认定他是属于与本人和经济关系更紧密的重要利益中心地所在国的居民。由该国对他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对其来自国内外的全部所得达到征税。所谓重要利益中心,一般应依据其家庭和社会关系、职业、政治和文化活动、财产所在地、运营活动所在地等加以综合判定。

③习惯性住所。假使该跨国自然人的重要利益中心所在国无法确定,或者在其中任何一国都没有永久性住所,则应认定其属于其中有习惯性住所的所在国的居民。习惯性住所一般以该跨国自然人在哪一国居住的时间更长为判定根据。

④国籍。假使该跨国自然人在两个国家都有或者都没有习惯性住所,就应认定其属于国籍所在国的居民,即他为哪国的公民,就是哪个国家的居民。

⑤双方商量。假使该跨国自然人同期是两个国家的居民,或者都不是其中任何一国的居民,则应由缔约国双方主管当局通过商量处理其居民身份的归属,判定由哪国对其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

就当前来说,很多国家在缔结双边税收协定时,都接纳了《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建议的顺序矛盾规则。但也有不少国家缔结的双边征税协定未采取这一顺序矛盾规范。

2.对于法人居民双重居所矛盾的协调。

当前,各国通过缔结双边性的国际税收协定协调法人的双重居所矛盾,其首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由缔约双方在协定中事先确定一种处理矛盾应根据的标准;其他是规定在发生法人的居民身份矛盾情形下,由缔约国双方的税务主管当局商量确定具体法人的居民身份归属。

3.对跨国合伙企业税收管辖权矛盾的协调。

受于各国税法对合伙企业采取不同的征税制度,当前尚无法寻到一种能为各国广泛接受的统一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对跨国合伙企业及其股东的征税困难上经常引起税收管辖权的矛盾。也受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对于合伙企业税收管辖权矛盾规范的适用困难,没有作出任何特殊的具体建议和规定,因此这类矛盾的显现,只能留待缔约国双方依据各方的事实情形,通过谈判和商量,在双边税收协定中作出必要和适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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