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52号
财 政 部 部 长谢旭人
税务总局局长 肖捷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中日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实行细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营税暂行条例》(下方简称条例),策划本细则。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规模的劳务(下方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下方称非应税劳务)。
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供应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供应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举动(下方称应税举动)。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雇佣的雇员为本单位或者雇主供应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含以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获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余经济利益。
第四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下方简称国内)供应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一)供应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
(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运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
(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运用权的土地在国内;
(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国内。
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举动:
(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运用权无偿赠送其余单位或者个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下方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举动;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余情形。
第六条
一项销售举动假使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举动。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举动,看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运营税;其余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举动,看为供应应税劳务,缴纳运营税。
第一款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含电力、热力、气体以内。
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含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内。
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举动,应该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运营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运营额缴纳运营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运营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运营额:
(一)供应建筑业劳务的同期销售自产货物的举动;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余情形。
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举动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该分别核算应税举动的运营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举动运营额缴纳运营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运营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举动运营额。
第九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余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余个人。
第十条
除本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负有运营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举动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余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含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
第十一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运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下方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举动,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下方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运营并由发包人承受有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十二条
中央铁路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临管线经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础设施建设临管线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含收取的手续费、补助、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缓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余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含同期符合下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准许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准许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十四条
纳税人的运营额计算缴纳运营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运营额的,应该退还已缴纳运营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运营税税额中减除。
第十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举动,假使将价款与折扣额在与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运营额;假使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运营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供应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运营额应该包含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余物资和活力价款以内,但不包含建设方供应的设备的价款。
第十七条
娱乐业的运营额为运营娱乐业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含门票收费、台位费、点歌费、烟酒、饮料、茶水、鲜花、小吃等收费及运营娱乐业的其余各类收费。
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余金融商品买卖业务。
货物期货不缴纳运营税。
第十九条
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凭证(下方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国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举动属于运营税或者升值税征收规模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国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供应国外公证机构的证实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余合法有效凭证。
第二十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显著偏低并无正值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举动而无运营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运营额:
(一)按纳税人近期期间发生同类应税举动的平均价格核定;
(二)按其余纳税人近期期间发生同类应税举动的平均价格核定;
(三)按下列公式核定:
运营额=运营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运营税税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运营额的,其运营额的人民币折合率可以选择运营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该在事先确定采取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年内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八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规模,限定如下:
(一) 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士个人供应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士本人为社会供应的劳务。
(二) 第一款第(四)项所称学校和其余教育机构,是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准许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种学校。
(三) 第一款第(五)项所称农业机耕,是指在农业、林业、牧业中运用农业机械执行耕作(包含耕耘、种植、收割、脱粒、植物保护等)的业务;排灌,是指对农田执行灌溉或排涝的业务;病虫害防治,是指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的病虫害测报和防治的业务;农牧保险,是指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供应保险的业务;有关技术培训,是指与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业务有关以及为使农民得到农牧保险知识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税规模,包含与该项劳务相关的供应药品和医疗用具的业务。
(四) 第一款第(六)项所称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行文化活动,是指这些单位在自己的场所举行的属于文化体育业税目征税规模的文化活动。其门票收入,是指销售第一同门票的收入。宗教场所举行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是指寺院、宫观、清真寺和教堂举行文化、宗教活动销售门票的收入。
(五)第一款第(七)项所称为出口货物供应的保险产品,包含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运营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运营额合计高达起征点。
运营税起征点的适用规模限于个人。
运营税起征点的程度规定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运营额1000-5000元;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运营额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应该在规定的程度内,依据事实情形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运营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举动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获得索取运营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举动完成的当天。
条例第十二条所称获得索取运营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举动完成的当天。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转让土地运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供应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将不动产或者土地运用权无偿赠送其余单位或者个人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土地运用权转移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本细则第五条所称自建举动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第二十六条
依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应该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而自应该申报纳税之月起胜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