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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外汇网2021-06-18 00:16:17 175
修订背景

国务院于1987年公布的现行条例实行20年来,对保护耕地、促进合理利用土地资源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伴随经济的成长,现行条例越来越不适应新事态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日益弱化。为此,财政部、税务总局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下方简称《草案》)报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征求了国务院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意见。2006年8月国务院下发《国务院有关增强土地调控相关困难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提出要提升耕地占用税征收标准,增强征管,严格控制减免税。党的十七大也提出要严格保护耕地。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文件精神和相关方面意见,国务院法制办与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对《草案》执行了反复研究、修改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答应后,以国务院令形式发布施行。内容修改

《条例》对现行条例首要作了四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升了税额标准,将现行条例规定的税额标准的上、下限都提升4倍左右,多地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依据本地区情形核定。同期,为着重保护基本农田,《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还应该在上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再提升50%。二是统一了内、外资企业耕地占用税税收负担。三是从严规定了减免税项目,取消了对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四是增强了征收管理,清晰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条例》将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提升4倍左右,一是多年来物价上涨原因。依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数字,2006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1987年上涨了2.2倍。二是地价上涨原因。依据对山西、内蒙古、吉林、湖南、海南、四川等6个地方地价的抽样调查,2006年平均地价水平比1987年上涨了6倍多。除却一部分误差原因,地价上升幅度也远远好于物价上升幅度,耕地占用税在用地成本中的比例越来越低。1987年用地成本中耕地占用税的比例一般在20%左右,据抽样调查,2005年已减弱到4%下方,2006年全国40个着重城市这一比例均差于1%。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提升4倍左右,可基本维持1987年时的事实税负水平,有效发挥耕地占用税保护耕地、调节占地举动的功能。三是贯彻落实国家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通过提升耕地占用税税额标准,降低占用耕地,充分利用城市现有土地。四是许多地筹集用于“三农”的资金。2006年中央1号文件规定,提升耕地占用税税率,新添税收应首要用于“三农”。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和公布试行相关税收条例(草案)的决定》规定,国务院公布试行的税收条例草案,不适用于中外合资运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所以,现行条例规定:“本条例的规定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伴随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度的增速推动,耕地保护的事态越来越严峻,如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耕地占用税,既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也会影响税收调控功能的有效发挥。为了贯彻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公平税负,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1993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升值税、消费税、运营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的授权,《条例》删除了现行条例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规定,同期在相关纳税人规模的规定中增长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按现行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对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航道等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有的免税,有的实施规定的低档税额,有的按所在地适用税额征税。同为基础交通设施建设占地,税收负担不同。为严格控制减免税,公平税负,《条例》取消了相关铁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炸药库占地免税的规定。顾虑到既要统一税收政策,又要尽量减轻对国家基建的影响,《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依据事实需要,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并报国务院准许后,可以对上述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条例》清晰规定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现行条例有关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一部分规定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不统一,比如现行条例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征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按日加征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是有关税收征管的一般性法律,耕地占用税的征管也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增强税收的统一征收管理,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衔接,《条例》删除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其余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统一的征收管理规定,清晰了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11号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从2008年1月1号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七年十二月一日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增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策划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该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含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余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队以及其余单位;所称个人,包含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余个人。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事实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根据,依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耕地占用税的税额规定如下:

(一)人均耕地不胜过1亩的地区(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10元到50元;

(二)人均耕地胜过1亩但不胜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8元到40元;

(三)人均耕地胜过2亩但不胜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6元到30元;

(四)人均耕地胜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5元到25元。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依据人均耕地面积和经济发展情形确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额。

多地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税额程度内,依据本地区情形核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适用税额的平均水准,不得差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平均税额。

第六条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特别少的地区,适用税额可以适当提升,但是提升的部分最高不得胜过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50%。

第七条占用基本农田的,适用税额应该在本条例第五条第三款、第六条规定的当地适用税额的基础上提升50%。

第八条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

(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

(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

第九条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依据事实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并报国务院准许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条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依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依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问题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在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问题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准许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十一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后,纳税人更改原占地用途,不再属于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情形的,应该依照当地适用税额补缴耕地占用税。

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通知单位或者个人办理占用耕地手续时,应该同期通知耕地所在地同级地方税务机关。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该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30日间缴纳耕地占用税。土地管理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余相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准许书。

第十三条纳税人临时占用耕地,应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在准许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复苏所占用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第十四条占用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以及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余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比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占用前款规定的农用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十五条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本条例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六条本条例从2008年1月1号起施行。1987年4月1号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同期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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