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商品流通税是依据从商品的生产到消费实施一次课征原则建立起来的一个税种,它将课税商品原来缴纳的货物税、棉纱统销税、棉花交易税、印花税、运营税及运营税附加合并起来,综合策划税率,一次征收。1952年12月31号,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于1953年1月1号起在全国试行。
试行商品流通税的规模,有22个项目的商品。受于这些征税商品均为国家大批生产和控制的,有些是国家专卖和统购统销的商品,或流转过程简单的商品,所以试行征税的项目尽管不多,但在税收金额上却占有极大的比重。
商品流通税实施按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两种计税方法,税率最高为66%,最低为5%。
商品流通税一般由国有商业在产地设立的批发、收购或接货机构,于首次批发或调拨时,按当地国有商业批发牌价纳税;工厂设有批发机构的,于首次批发时按当地批发价格纳税;工厂自售的,于出厂时按当地国有批发牌价纳税;工厂接连加工或运用的,也应于移送加工或运用部门时,按当地国营商业批发牌价纳税。
1958年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并入工商统一税。
特质
(1)应税商品品种少,税源大,国家已经能够全部或多部分控制;
(2)纳税人在商品首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
(3)应税商品从生产、流通到消费实施一种税一次征的办法。
有关知识
商品流通税的纳税人和纳税环节是:
1、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由国营商业机构卖出者,以国营商业机构在产地所设批发、收购或接货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首次调拨或批发时纳税;
2、工矿企业产制应税商品,自行卖出或自行加工、运用者,以工矿企业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出厂或移送加工、运用时纳税;
3、自设批发机构卖出者,以其产地所设批发机构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首次批发或调拨时纳税;采购应税农、林、畜牧产品者,以采购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集中起运时纳税;
4、由中国以外进口的应税商品,以报运进口人为纳税义务人,于商品报运进口时由海关代征商品流通税。
1953~1957年,商品流通税收入占工商各税总收入的比重,各年都在30%以上,居各税之首。1958年9月工商税制改革时,商品流通税被合并于工商统一税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