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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基地原则

外汇网2021-06-18 00:15:58 502

固定基地原则(The Principle of a Fixed Base)

什么是固定基地原则

固定基地原则是对非居民跨国供应独立劳务所得征税的税收征管原则。按此原则,双重征税协定的缔约国一方居民获得的独立劳务所得,应仅由其居住国一方课税,但是,假使缔约国一方居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国内设有经常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基地,作为收入来源地的缔约国另一方有权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那部分所得征税。

固定基地原则的简述

固定基地原则的“固定基地”是指相似于医生的诊所,设计师、律师的事务所如此的从事独立劳务活动的固定场所或设施。在"固定基地原则"中,固定基地这一概念的作用,相似于对跨国运营利润征税的"常设机构原则"中的常设机构概念,即通过固定基地这一概念的定义和规模来限定收入来源地国一方对非居民独立劳务所得的课税规模。

在确定归属于固定基地的劳务所得困难上,与前述确定常设机构的利润规模一样,应按独立企业原则核定固定基地的劳务所得。

对于固定基地所发生的费用,包含管理费用和一般费用,也和常设机构运营所发生的费用一样应予扣除。显然,仅按"固定基地原则"划分和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地国对跨国独立劳务所得的税收管辖权矛盾,过多地制约了收入来源地国一方的权益,因此为广大的成长中国家所反对。

固定基地原则的成长

低收入国家觉得,仅依固定基地原则划定居住国与来源地国对跨国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权,会过多地制约所得来源地国一方的税收管辖规模,不合理地影响其税收权益。由于来源地国只有当非居民纳税人在本国设有固定基地的情形下才可征税,而且只能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低收入国家提出,仅依固定基地原则是不可取的,理应扩大所得来源地国可予征税的规模。

所以联合国范本在"固定基地原则“的基础上更深一步放宽了对收入来源地国的征税制约条件,规定非居民即便在来源地国国内未设有固定基地的情形下,只要符合下列两项条件之一,作为来源地国的缔约国另一方依然有权对缔约国一方居民的跨国独立劳务所得征税:

(1)缔约国一方居民在某一会计年度内在缔约国另一方国内接连或总计停留时间胜过183日;

(2)缔约国一方居民来因为缔约国另一方国内的劳务所得,系由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支付或者由设在缔约国另一方国内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而且其所得金额在该会计年度内胜过适当的限额(具体限额通过缔约双方谈判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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